地下空间安全检查表-附带法规依据参考模板范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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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地下下空空间间专专项项检检查查表表(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民民防防局局)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处处罚罚依依据据处处罚罚条条款款执执法法部部门门十十九九项项安全用电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
2、条应急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应急局安全出口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应急局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
3、定的护栏。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7条应急局应急照明灯具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应急局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应急局安全用具管理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4、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应急局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应急局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应急局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
5、、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应急局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b)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c)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d)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e)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f)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5条应急局持证上岗(高
6、压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应急局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安全用具管理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
7、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应急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应急局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应急局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
8、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应急局安全出口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2条检查项建委门窗的要求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3.2条检查项建委应急照明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9、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应急局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应急局挡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应急局变配电室出入
10、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应急局持证上岗(低压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应急局低压配电柜、屏、台、箱、盘金属框架接地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
11、连。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3.1.4条检查项建委(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检查项应急局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检查项应急局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1)检查项
12、建委(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3)检查项建委安全用电插座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应急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
13、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应急局固定用电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应急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结构。GB195
14、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应急局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应急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 条应急局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
15、防爆要求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应急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
16、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7条应急局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7、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
18、,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
19、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0、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机
21、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二款消防支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22、18条消防支队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消防安全职责(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
23、巡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第(三)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
24、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
25、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消防支队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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