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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互查互检企业检查表(非煤矿山企业)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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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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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互查互检企业检查表(非煤矿山企业)单位名称: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总分 序号项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分值检查结果检查依据1组织体系18分查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责任制建立、工作制度建立等资料。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5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2、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一条“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第二条“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3、,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5分)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2分)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2分)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4分)2应急预案17分查阅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以及预案评审表、备案表等有关记录。是否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并包含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主要内容(2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生产经

    4、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九

    5、条“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第四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在每季度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矿山企业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

    6、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

    7、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5.1概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5.2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

    8、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5.3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5.4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进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四条“必须在风险评估的

    9、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包含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2分)是否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包含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2分)是否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在每季度末,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3分)重点岗位是否制定发放应急处置卡(1分)应急救援预案是否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1分)应急预案公布前是否经过了评审或论证(1分)应急预案

    10、是否按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发布实施后,是否对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修订(1分)应急预案是否至少三年一次修订,预案修订情况是否有记录并归档(1分)应急预案中应急处置人员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职工是否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2分)序号项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分值检查结果检查依据3应急演练12分应急演练计划、应急演练台账、演练评估与总结等材料。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2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

    11、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7号)金属非金属

    12、地下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条“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9.1.2书面评估 评估人员针对演练中观察、记录以及收集的各种信息资料,依据评估标准对应急演练活动全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并撰写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重点对演练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演练目标的实现、参演人员的表现以及演练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评估。9.2应急演练总结 演练结束后,由演练组织单位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演练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可对应急演练准备、

    13、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参与单位也可对本单位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演练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演练基本概要;演练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应急管理工作建议。10.1 应急预案修订完善 根据演练评估报告中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按程序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4分)是否按照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2分)应急演练结束后,是否进行了书面评估和总结(2分)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2分)4教育培训11分查阅企业培训工作计划、员工培训档案等,并现场提问

    14、。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包括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等内容的培训,具备矿山事故处理能力,并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15、等情况。”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五)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第

    16、三十八条“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五条“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第六条“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63号修改)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

    17、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

    18、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包括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等内容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分)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培训计划或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1分)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岗位应急知识、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等内容(2分)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1分)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

    19、(1分)是否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1分) 随机提问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参加过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培训(1分)随机提问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是否能准确说出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主要事故类型和应急处置方法(1分)查看重要岗位班组安全台账,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1分)序号项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分值检查结果检查依据5救援队伍及应急准备22分现场查看应急救援队伍,并查阅应急装备、物资台账和救援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建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2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

    20、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七十六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

    21、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四条“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第四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

    22、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当建立兼职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有专业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和急救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应当有固定场所、训练器械和训练场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修改)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

    23、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7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第五条“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六条“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金属非金属地下

    24、矿山企业 第十条“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第十条“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第十条“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条“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

    25、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三条“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4.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 Km,

    26、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 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x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 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4.5 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4.7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护发展规划列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4.8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

    27、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定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4.5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独立中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4.7矿山企业应将矿山救护队伍的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与矿山质量标准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并纳入本企业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活动中去。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计算,是否超过30 min的上限;或者企业与签订救护协议救护队的距离是否超过其服务半径100 Km(1分)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

    28、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是否将矿山救护发展规划列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1分)矿山救护队组织机构和人员是否配置完整(1分)矿山救护队是否有固定场所、训练器械和训练场地(1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否参加救援专业知识培训(1分)矿山救护队是否备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并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2分)矿山救护队是否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定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1分)企业是否将矿山救护队伍的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与矿山质量标准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并纳入本企业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活动中(1分)矿山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检,并达到相

    29、应等级(1分)金属非金属尾矿库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1分)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是否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矿山救护队是否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2分)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1分)是否建立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台账,且与实物相符(2分)应急装备、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记录(1分)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是否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1分)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1分)矿山救护队危险作业时是否有

    30、专人监护(1分)序号项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分值检查结果检查依据6重大危险源6分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应急预案、检测检验报告等。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2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31、,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总局令第70号)第二条“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第三条“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

    32、4号)第六条“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7号)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八条“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分)是否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1分)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区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1分)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1分)7应急处置8分查阅近年

    33、事故档案及管理台账等有关资料。是否有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2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

    34、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35、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四十六条“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

    36、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

    37、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七条“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8、作业场所的权利”。第八条“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或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1分)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1分)事故救援过程中,是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亡扩大(1分)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1分)是否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1分)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1分)8总结评估6分查看有关工作总结。是否每年对应急投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2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九条“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是否每年对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总结评估(2分)是否每年对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2分)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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