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清单参考模板范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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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
2、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一)项、有毒作业条例第17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
3、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
4、15.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十二)项。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6.职业卫生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
5、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四)项、监督管理规
6、定第34条。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申报办法第2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22.变更申报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
7、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申报办法第8条(一)项。2.变更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申报办法第8条(二)项。2.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申报办法第8条(三)项。2.变更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申报办法第8条(四)项。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8、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1款。3.建
9、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2款。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治法第1
10、7条、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
11、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1款。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款。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12、);(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2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2款。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2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
13、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2款。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4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1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三同时”监
14、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
15、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第1款。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三同时
16、”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第2款。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
17、评审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续)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
18、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19、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3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三同时”
20、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四)项。2.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生产布局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三)项、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第2款(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一)项。3
21、.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活场所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等辅助用室。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第2款(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二)项。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6高毒作业场所隔离 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此隔离应当指屏障或距离隔离,不仅仅以标志线或标志隔离。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第2款(二)项。应设置车间淋浴间 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淋
22、浴间男女分别设置,淋浴间由更衣间、浴室和管理间组成。淋浴间内部构造应易于使用清扫卫生设备,并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气措施。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并保证用水卫生。淋浴器的数量应根据高毒作业的人数确定,一般4-8人设1个淋浴器。有毒作业条例第27条。应设置更衣室 高毒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配置闭锁式衣柜。更衣室中便服、工作服应分柜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离开高毒作业场所时,应更换衣服,不可将工作服带出车间。有毒作业条例第28条。应设置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有毒物品应实行分类存放。对于高毒物品,应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来考虑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23、。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物品存放专用间。有毒作业条例第29条。5.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物品目录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报警装置依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
24、,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1款、有毒作业条例第11条第2款(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第1、3、4款。6.现场急救用品 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
25、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保证方便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第1和2款。四四级级目目录录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77.冲洗设备 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灼伤、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及时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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