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管理与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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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管理与法规文物管理与法规第一章第一章 文物与文化遗产文物与文化遗产 一、文物的概念一、文物的概念 1、“文物”概念的演变 “文物”一词在我国源远流长。它的出现,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此时,“文物”主要指礼乐典章制度的礼器和祭器。北宋时,古物、古器物北宋时,古物、古器物明代和清代初期,主要使用明代和清代初期,主要使用“古董古董”或或“骨董骨董”清乾隆年间又开始使用清乾隆年间又开始使用“古玩古玩”一词一词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古物古物”的概念有了发展,它所包的概念有了发展,它所包
2、含的内容也有增多。含的内容也有增多。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古物保存法,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本本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20世纪40年代后期,在解放区,成立了文物管理委员会。这时所说的“文物”,即包括古代的礼器、祭器、古建筑,又包括古代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工艺品等。总之,这时把古代遗总之,这时把古代遗存即文化遗迹和文化遗物统称为文物。存即文化遗迹和文化遗物统称为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使用“文物”一词,其内容非常广泛,
3、并用法律、法规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含的内容固定下来。如1950年5月24日,中央颁发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11月1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等。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第二条中,对文物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对文物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相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4、(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2、文物的概念 在国际上,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会议通在国际上,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为为称为为“文化财产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或者或者“文化文化遗产遗产Cultural Heritage”。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被各国共同确认的统一的定义,但对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应具备两个基本特
5、征的认识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的认识已较一致,即:已较一致,即: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且不可能重新创造的。我们对“文物”作了如此界定:文物是指人类文物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创造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创造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的、古代、近代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的、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的物质文化遗存(如遗物、遗迹)的总称。乃至现代的物质文化遗存(如遗物、遗迹)的总称。文物年代范围文物年代范围文物类别(或种类)范围文物类别(或种类)范围。二、文物的范围二、文物的范围三、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范围
6、的规定三、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范围的规定1、文物年代范围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中,明确规定文物年代下限有“一百年以前的古物,如铭文、钱币和印章”和“一百年以前的家具物品和古乐器”,而对文化遗产和其他文化财产均未做出年代下限的规定。2、文物类别范围1954年海牙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教科文组织1972年公约、1995年罗马公约 1995年6月24日,在罗马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罗马公约)第二条明确规定:“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于本公约附件所分类之一的物品。
7、”附件所列物品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所列11项物品。罗马公约:罗马公约:四、文物的特性四、文物的特性1、文物的物质性2、文物的时代性3、文物的不可再生性4、文物的不可替代性5、文物的客观性6、文物的工作方针(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1、文物的物质性 文物的物质性和形态,使文物具有形象性和直观性,而文化内涵则深藏于物质载体之中。论不可移动文物,还是可移动文物,都是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建造、制作的。这就是文物的物质性,离开了物质材料,文物也就不复存在了。文物的物质性又以一定的形态存在。也就是说,文物都文物的物质性又以
8、一定的形态存在。也就是说,文物都是有形的是有形的,如古器物的各种形制。文物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造型千姿百态,形态千差万别。文物的形态不同,或者造型各异,是由于人们建造、制作、生产的用途、目的即功用与所具有的物质材料和文化、科技水平不同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所决定的。这种用途、目的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不尽相同,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又在不断变化,文物的形态或风格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或者消亡。所有这一切,在各种文物中都充分地反映出来。2、文物的时代性 文物的时代性即文物的时代特点。任何文物都是一定时代的产物。人类的活动都是社会活动,任何历史遗迹和遗物都是一
9、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蕴含着当时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诸多内容和信息。因此,没有时代的遗迹和遗物是不存在的。如商周青铜器,充分反映了它在当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生活中所占的重要位置,进而从其产生、发展变化中,进一步了解它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原因。3、文物的不可再生性 文物在它的时代的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后代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后代人不能制作出历史上的遗物,即不能制作出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完全相同的遗物。至于人们出于某种需要,制作的文物复制品,即便形状、大小相同,所用材料和色调、纹饰基本相同,也只能是复制品,只能反映制作复制品时代的社会条件、技
10、术水平及工艺,与文物所包含的它的时代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仍有区别。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是指已成为过去的、历史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迹和遗物,是当代的人们不能建造、生产的。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历史的发展,在以后的某一年或不同历史发展时期,人们运用当时所得到的物质材料和技术,创造了反映该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或生产活动、宗教信仰等实物,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以后的年代来说,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物。4、文物的不可替代性 文物是一定时代的产物,每一件文物,都有它自己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都具有自己所处时代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彼此不能替代。5、文物
11、的客观性 文物具有双重特征,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文物既是有形的物质形体,又是有隐形的即无形的文化或文明内涵的载体,即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文物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变革的历史见证和标记。因此,文物具有客观性。6、文物的工作方针(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1992年,国务院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文物工作方针。这是由文物特性和文物保护工作特点决定的。在现存的文物中,许多文物有残损,如不及时抢救就有可能损毁,是永远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需要保护的文物多,虽然投资不断增加,也难以完全满足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只能抓重点,先抢救损坏严重的文物。同时,强调保护为主,把抢救放在首位,也是文物面临新的
12、问题所需要的。比如,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轰动十分猖獗,使我国大量文物遭到破坏、毁灭、流失,造成了严重损失。此外,还有建设性破坏、开发性破坏等,它们的性质与前者虽不相同,但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后果是相同的。这一切都说明文物保护的形式严峻。因此,只能坚定不移地把抢救放在首位,采取不同的措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大批频临危亡的文物才能得救;同时,也只有把抢救放在首位,才能引起人们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从而动员全社会普遍关心、支持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工作。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这一方针,更具有完整性和科学性,并进一步规范化
13、、法制化,对依法加强我国文物工作和繁荣文物事业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五、文物的所有权五、文物的所有权(一)所有权的基本原理 所有权是特定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动产或者不动产(又称“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四项基本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二)文物所有权 我国文物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我国文物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公民个人所有。其中,国家文物所有权是文物所有权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文物所有权问题,是文物工作的基本问题,依法保护文物所有权是文物
14、工作的基本原则。1、国家所有的文物、国家所有的文物 我国文物国家所有,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文物所有权形式。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极广。包括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即地下文物和水下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以及国家指定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保管、收藏的文物和出土文物等。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文物的国家所有权不是我国的独创,而是国际通行做法。希腊古物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一切古物,无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无论是古代的,还是近代的,只要在希腊的河流、湖泊、海域以
15、及公共、宗教团体和私有土地上发现的,都是国家的财产。”埃及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文物属公共财产。”(1)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002年文物保护法对国家所有的文物做出了明确确认,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取得,主要为原始取得,也有的为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即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我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等,属于国家所有
16、,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文物所有权原始取得的重要形式。继受取得,如某一处古民居或纪念建筑物,导致所有权主体变更,新的所有人(国家)继承原所有人(集体或个人)而取得该处古民居或纪念建筑物的所有权。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有其独特的法律特性。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这保证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可移动文物都在一定环境中依附于土地,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如依附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在集体的土地被私人或另一
17、集体征用后,土地所有权改变了,而依附其上的文物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国家。(2)国有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18、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国有的其他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国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组成和来源之一,国有可移动文物的组成和来源之一,是“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其中有考古发掘出土的,也有在建设工程和生产劳动中发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组成和来源之二,国有可移动文物的组成和来源之二,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保管、收藏的文物。国有可移动文物的组成和来源之三,国有可移动文物的组成和来源之三,是征集、购买的文物。国有
19、可移动文物的组成和来源之四,国有可移动文物的组成和来源之四,是接受捐赠的文物。国有可移动文物的组成和来源之五,国有可移动文物的组成和来源之五,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2、集体所有的文物、集体所有的文物 集体所有的文物在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另有规定的,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第六条规定中确定集体所有的文物包括纪念因此,在第六条规定中确定集
20、体所有的文物包括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传世文物遗迹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建筑物、古建筑等传世文物遗迹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3、私人所有的文物、私人所有的文物 在现代,民间公民个人保管、收藏的文物为私人所有,私人所有的文物既有不可移动文物,又有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私人所有的文物包括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三)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一般来说,法律对文物所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文物一旦被他人非法占有,所有人可以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该文物。返还非法占有的文物时,所有人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或者赔偿该人在占有期间的全部收益。2、文物
21、被非法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所有人有权向该善意取得人要求返还该文物。向善意取得人要求返还文物时,所有人有权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或者赔偿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之日起的期间内所获得的全部收益。3、文物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对其权利的任何侵犯。4、法律还保护文物的非所有人的占有人的权利。就国有馆藏文物而言,国家是所有权人,收藏该文物的国有博物馆是占有人。对该博物馆占有、展览、研究文物的权利的保护,也属于法律对国有文物所有权的保护的内容之一。六、中国文物的特点六、中国文物的特点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文物特点在于,不但拥有几千年上承下启、从无间断的文献资料,而且有无数丰富多彩的文
22、物作为物质佐证。陶器、甲骨、青铜器、竹简木牍、石窟艺术、唐三彩、瓷器、字画等等。概况起来中国文物有一下特点:1、数量多2、品种齐全3、文物的精品极多4、有文字文物较多(毛公鼎的铭文长达499字、史墙盘上的铭文长达284字)5、有着比较完整的发展序列(新石器时代的陶器,商代的甲骨,商周青铜器,秦汉简牍和铜镜,魏晋南北朝至清代的瓷器,唐宋以后的书画等。每一类文物几乎都跨越了好几个时代,早晚之间相互关联,不同文物之间也密切相关,从而构成一条明显的中国文物发展的序列。)第二章第二章 文物分类的原则、方法文物分类的原则、方法和定级和定级 文物分类是研究文物的基本方法之一,并发展成为文物学的分支学科之一文
23、物分类学。1、遵循同一标准,是进行文物分类的重要原则之一。、遵循同一标准,是进行文物分类的重要原则之一。若以价值高低为标准划分文物,就要以文物定级的标准作为标尺,把各类文物划分为若干等级。文物藏品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单位也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级、省级、县市级等三级保护单位。第一节第一节 文物分类的原则及方法文物分类的原则及方法一、文物分类的原则一、文物分类的原则2、按一定标准把同类文物划归为一类,还可以在大类中再、按一定标准把同类文物划归为一类,还可以在大类中再进一步分成小类。进一步分成小类。至于选择何种分类标准,则根据收藏、宣传、研究、保护、教学的需要而
24、定。如根据质地分类,可以把各种器物分为石器、玉器、陶器、瓷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木器。如若依用途分类,又可把陶器进一步分为烹饪器(鼎、甑、鬲)、饮食器(盆、罐、碗、杯)、贮器(瓮、缸)等。3、一种分类法只能依据一个标准是文物分类的另一重要原、一种分类法只能依据一个标准是文物分类的另一重要原则。则。在采用某一方法进行文物分类时,不能同时用两个标准或交叉使用两个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只能用一个方法、一种标准。不过,为了适应收藏、保护、宣传、科研的需要,在经同一标准划分出来的大类中,采用另一种标准和方法将大类逐步又分成小类,则是允许的。如按质地为标准划分出铜器类,可进一步依铜器所含成分划分为红铜
25、、黄铜、青铜器,还可进一步依各类铜器的用途不同而再细分之。以青铜器为例,可进一步分为礼器、工具、兵器、乐器、车马器及其他类等,其中礼器又可分为烹饪器、饮食器、酒器等。而酒器又可分为饮酒器(觚、爵)、盛酒器(壶、尊、彝、钫)、温酒器(盉、斝)等。青铜兵器可分为砍杀兵器(大刀、钺)、刺杀兵器(戈、矛、剑、戟)等。以上先以质地为标准分出铜器大类来,继而在同一质地的铜器群中又以功能为标准进一步细分类,这不仅没有违背同一标准和一种分类法原则,而且有利于对铜器类进行更深入的专题研究。4、对复合体文物进行分类,系以约定俗成为原则。、对复合体文物进行分类,系以约定俗成为原则。所谓复合体文物,系指以明显不同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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