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学第六章-教育法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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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 管理学 第六 法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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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教育法律及其作用一、教育法律及其作用(一)教育法的体系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法律(含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二)教育法律对教育管理的影响 v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称这类规定为实体法 v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程序,我们称这类规定为程序法 v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的侵权行为及其惩罚与补偿机制 v教育法律规定了判定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法律责任的方法与依据(三)依法办学
2、与以德执教v依法办学是指教育管理者在教育管理实践过程中,以教育法律法规来规范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尊重与维护他们合法权利与权益的同时,要求他们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与职责。v以德执教是要求教育管理者在教育管理实践过程中,用现实生活中的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的社会规范与规则来规范教育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v不管是依法办学还是以德执教,它们都具有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作用。二、教育法与教育行政(一)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行为1教育行政机关v教育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点 所谓
3、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有如下几个特点:v它由教育行政机关作出v它是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行为v它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教育行政行为的形式v教育行政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通过教育立法可以把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教育工作服从国家的指导,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行政监督检查:(XX教育局)序序号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承办承办科室科室1 1 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
4、工作的检查、评工作的检查、评估估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人事人事科科 2 2 学校食品卫生安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导全管理督导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办公办公室室 3 3 对教师资格认定对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督的监督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第四条四条人事人事科科4 4 对国家教育考试对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组织工作的监督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第四条四条 招办招办生生 5 5 教育督导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督导督导室室
5、 v 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对方的申请,教育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例如,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就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现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办报告。(2)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由于教育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如举办学校,就享有了招生权等相应的权利,这是除学校这一组织外,其他个人、组织所不能进行实施的行为
6、,那么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这一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表现在办学许可证v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有关教育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处罚具备以下特征:教育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体表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让其履行新的义务。它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特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其
7、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在这里省考委进行的行政处罚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依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享有的。v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教育法直接规定的义务或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或人民法院应行政主体申请依法强迫相对人的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而采取的强制性活动。教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教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教行申字()教行
8、申字()第)第 号号_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人_年年_月月_日作出的行决字日作出的行决字 第第_号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受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受处罚人处罚人_拒不履行拒不履行_的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现根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和教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的规定,申请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公章)年年 月月 日日三、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v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v 对于学校来说,只有拥有法人地位
9、的学校,他在民事活动中表现的意志才具有法律效力v 学校所从事的教育管理服务活动与教育教学服务活都属于民事活动,只有学校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才可能在这些活动中,依法独立地享有此类民事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民事活动的相应义务 v学校作为一种专业组织的民事主体,按照民法通则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于其它民事主体来说,应该有着自己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与办学自主权利。v学校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到教育法,但主要受到民法的保护。v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教育法的保护。v 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与其它民事主体一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v 民事责任是
10、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侵犯债权人的债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v 对学校来说,主要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包括两种:一种是学校违反与教师间的劳动服务合同以及与学生及学生家长间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行为;另一种是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与教育教学过程中侵犯教师和学生的非债权而产生的侵权行为。2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及权责分析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及权责分析 v 学校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并不天然地具有行政主体
11、地位,只是因为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法规的授权,才具有一定的教育行政权,也才具有相应的行政主体地位。v 学校作为被委托组织而享有行政主体地位时,它因此而享有以下行政主体的权利: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v 学校作为被委托组织而享有行政主体地位时,它因此而享有以下行政主体的权利: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
12、经费和报酬;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v 当学校在享有以上行政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以下行政义务:在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二)教师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二)教师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v 学校与教师间存在过两种关系,一种是教师任用制下的行政管理关系,一种是聘用制下的民事平等关系。v 当前教师管
13、理体制正在从教师任用制转向教师聘用制,这一转型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体制的转换,而是对学校与教师间法律关系的转换。v 在教师任用制下,学校与教师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主要遵循行政法律法规;在教师聘用制下,学校与教师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间不再是不平等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主要遵循民事法律法规,重点是劳动法律法规。2教师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教师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 v教师作为劳动者在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后所享有的劳动权利有:同学校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教师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教师同学校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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