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的组织与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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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览会 组织 管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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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展览会的组织与管理学习目标1.了解展览会项目申报的一般步骤及审批程序2.理解会展场馆设施的选择过程及考虑的因素3.理解会展服务承包商的选择与管理过程4.了解参展商与专业观众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基 本 概 念会展服务承包商、参展决策、参展商增值服务、展商营销计划、展览会审计、专业观众、特邀买家计划4.1展会项目的申报展览公司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对拟开发的展览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后,就进入到下一个环节项目的操作、运行阶段了。该阶段的第一环节就是展览项目的报批与审核工作。4.1展会项目的申报在我国任何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展会,在其举办之前,都要向各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进行申报的单位主要有主办单位的主
2、管部门、会展举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4.1.1 向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在我国,会展的主要组办单位是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属的各级各类贸易主管部门或单位。为此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局于1996年1月实施了各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展销会的申报问题上做出如下说明:4.1.1 向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1.办法第五条规定:“本部各类展销交流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和计划申报制度。”该条款强调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局下属的各级及各类贸易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各类展销及交流活动,必须报送国内贸易局进行归口管理和计划审批。4.1.1 向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2
3、.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技术展销交流活动,需于筹展前半年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申办单位的展销交流活动方案报部科技质量局审核后,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向国家科委办理申报文件。举办行业性技术展销交流活动,按本办法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文件报国家科委备案。4.1.1 向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3.赴国(境)外举办各类商品,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由申办单位提出办案报综合计划司,经部领导批准后,按外经贸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办理。4.1.1 向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4.其他部门或地方举办的有关展销交流活动,凡邀请我部以国内贸易局名义协办、名誉赞助的,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交流活动资料,
4、由综合计划司向有关司局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正式函复邀请单位。4.1.2 向展览会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对国内举办的各类展销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作了如下规定:1.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2.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4.1.2 向展览会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3.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当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
5、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4.1.2 向展览会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4.对于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照以上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4.2展会项目的审批不同类型的展览会由于其性质、内容及其涉及的地域、部门等都有所不同,因此其审批的主管部门、内容及程序也有所不同。4.2.1 国内普通商品展销会的审批1.主管部门的审批各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在展销及交流活动的审批程序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4.2.1 国内普通商品展销会的审批各申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举办展销交流活动的计划,说明办展理由、条件、名称、内容、规模、
6、时间地点等,属专业性的展销交流活动报专业主管司局,由专业主管司局初审,汇总后于12月底前送综合计划司;属综合性的展销交流活动,直接报综合计划司审批。4.2.1 国内普通商品展销会的审批综合计划司对各单位的申报计划,进行汇总和复审,并适时组织有关专业司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全年的展销交流活动计划。计划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向申报单位发出审批通知。4.2.1 国内普通商品展销会的审批各申办单位接到审批通知后方可进行筹展工作,在办展前3个月将整个展销交流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各类商品技术展销交流活动审批表报有关司局审核后,送综合计划司统一办理批复文件。主办单位凭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2.当
7、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4.2.1 国内普通商品展销会的审批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主办单位在会展举办之前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对于组办单位的申报,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2.1 国内普通商品展销会的审批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4.2.2 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
8、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中对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程序进行了如下说明:4.2.2 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有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国外来华有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经济技术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批准,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其他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部备案。其他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经营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术展览经营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举办国外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对外贸易经济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合作
9、部批准。4.2.2 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为配合进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500平方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自主办理,免办批准展示会,由公司自主办理,免办批准手续。手续。4.2.2 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所属展览公司,以及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展览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4.2.3 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
10、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务院规定:“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批审批管理”。即对于不同类型、级别的展览会归口到不同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为此,国务院做出如下安排:4.2.3 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1.确需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须报国务院批准。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要再次举办,由商务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商务
11、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4.2.3 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4.2.3 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3.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4.2.3 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4.以科研、技术交流、研
12、讨为内容的展览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批。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其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4.2.3 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6.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的,应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7.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但应报有关主管单位备案。4.3.1
13、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的审批程序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对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的审批程序做了说明。4.3.2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1.审批归口管理部门4.3.2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2.审批和备核的程序4.3.3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8年12月发布了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涉及对台湾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事宜进行了严格规定。4.4 会展场馆设施的选择 对于一个被提上议程的会展活动而言,在前期规划以及展览会的组织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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