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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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GBZ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78-2014低能射线粒籽源植入治疗防护要求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一、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总则总则 1.为加强对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2.本规定由院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由院预保科放射防护专职人员具体管理,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职责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完善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及考核制度;2.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
2、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3.组织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4.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5.记录本院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上报专职管理行政部门。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1.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室通风良好,入口处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确保射线装置工作时指示灯亮起,门窗关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现场;2.每个放射诊疗场所都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以及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领近照射野的敏感
3、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特殊人群如婴儿,儿童,婴儿,儿童,孕妇孕妇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特殊防护;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4.放射工作人员需正确使用射线装置,穿戴防护服,佩戴个人剂量牌,无诊疗活动时关闭有放射线的仪器,防止误照以及射线泄漏;5.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影像以及放射诊疗专业知识,经过权威机构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体检检查通过,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2.建立并保存放射工
4、作人员健康管理,个人剂量监测和考核培训档案,由院预保科专职人员负责跟踪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3.个人剂量牌检测每三个月一次,由预保科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定期送市疾控中心检测;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4.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年)以及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知识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年);5.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脱离岗位前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暂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
5、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放射诊疗装置以及安全装置管理规章制度放射诊疗装置以及安全装置管理规章制度 1.新增放射装置或新设放射诊疗项目时,需向预保科报告,由专管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及环保局申请,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发给许可证方可使用;2.放射装置产品说明书等由院档案室保管,建立仪器监测报告档案由预保科负责,维修纪录由放射技术人员负责。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辐射事故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
6、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放射事故应急救援原则放射事故应急救援原则1迅速报告原则;2主动抢救原则;3生命第一的原则;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 大的原则;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环保及公安部门;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3事故处理必须由上级领导、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
7、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污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
8、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9、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1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18号令】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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