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的标准培训xin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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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涉及的国家标准培训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2一、26项强检项目简介二、26项强检涉及的主要标准三、26项具体内容介绍主 要 内 容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3一、26项强检项目介绍1.车辆标志(GB 7258-2004、GB/T 18411-2001)2.外廓尺寸(GB 7258-2004)3.侧倾稳定角(GB 7258-2004)4.车速表指示误差值(GB 7258-2004)5.转向装置(GB 7258-2004)6.整车前照灯性能(GB 7258-2004)7.喇叭及其安装要求(GB 15742-2001、GB 7258-2004)
2、8.经济车速油耗(GB/T 15744-1995)9.安全防护装置(GB 7258-2004)10.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GB 15365-1994)11.驻车性能(GB 7258-2004)12.无线电骚扰特性(GB 14023-2006)13.排气污染物排放(GB 14621-2002(怠速法)、GB 18176-2007(工况法)、GB 14622-2007(工况法)、GB 19758-2005(排气烟度))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4一、26项强检项目介绍14.加速噪声(GB 16169-2005),定置噪声(GB 4569-2005)15.制动性能(GB 20073-20
3、06)16.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要求(GB 17352-1998)17.转向锁止防盗装置(GB 17353-1998)18.前照灯配光性能(摩托车:GB 5948-1998;轻便摩托车:GB 19152-2003)19.VIN车辆识别代号(GB 16735-2004、GB/T16737-2004)20.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两轮:GB 18100-2000;三轮:GB 7258-2004)21.回复反射器(GB 11564-1998)22.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 17510-1998)23.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GB 19482-2004)24.外部凸出物要求:应符合GB20074-2006G
4、B20074-2006的规定。25.摩托车乘员扶手:应符合GB20075-2006GB20075-2006的规定(两轮轻便不适用)。26.燃油蒸发:应符合GB 20998-2007GB 20998-2007的规定(2008.7.1开始实施)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5二、26项强检涉及的主要标准1.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2.GB 15365-1994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3.GB/T 15744-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4.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5.GB 14023-2006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
5、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6.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7.GB 14622-2007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8.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9.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0.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11.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12.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3.GB
6、 17352-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6二、26项强检涉及的主要标准14.GB 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适用于其他少于四轮的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员的车辆)15.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16.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17.GB 17510-199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18.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19.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20.GB 16737-2004 道路车
7、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21.GB 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22.GB 19482-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3.GB 200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24.GB 20074-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25.GB 20075-2006 摩托车乘员扶手26.GB 2099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7车辆标志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款:4.1.1、4.1.2、4.1.3、4.1.4 GB/T 18411
8、-200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条款:6.1、7.1、9.1 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8车辆标志(GB 7258-2004)4.1 整车标志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商标或厂标(油箱标牌等)(油箱标牌等)。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车架铭牌)(车架铭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GB/T 18411的规定。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
9、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表1机动车类型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e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率、整备质量e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9车辆标志(GB 7258-20
10、04)4.1.3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车架号),l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易于拓印,其字母,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5.0 5.0 mmmm,深度深度不应小于不应小于0.2 0.2 mmmm。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
11、允许更改、变动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4.1.4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防止增加数字。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0车辆标志
12、(GB/T 18411-2001)6.1 每一辆车都应具有标牌每一辆车都应具有标牌(车架铭牌)(车架铭牌)。车辆标牌应。车辆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位于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例如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右侧或中部等等车在右侧或中部等等。基本上与车架号的规定相同,也是右侧,但可以进行改变,说明书上写明了,不能随便换位置7.1 车辆标牌应永久性地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车辆标牌应永久性地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或部件上。结构件或部件上。比如:车架、底盘或其他类似的结构件上。9.1 标牌上所用的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
13、的字高标牌上所用的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的字高应不小于应不小于4 4。若将标牌内容直接打印在车辆部件上,则打印字高不小于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1标牌示例 两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公司公司品 牌 型 号整备质量kg 排 量 mL发动机型号制 造 年 月 年 月 制 造 中 国公司公司LLC品 牌 型 号整备质量kg 装载质量 kg发动机型号 排 量 mL制造年月 年 月 制 造 中 国公司公司LLC品 牌 型 号整备质量kg 乘坐人数 人发动机型号 排 量 mL制造年月 年 月 制 造 中 国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2车辆识别代号(VIN)应符合GB 16735-2004、G
14、B/T 16737-2004、Q/LX G15-2005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VINVIN的构成:的构成: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3车辆识别代号(VIN)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固定方法与标示位置 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 车辆识别代号应直接打刻在车架上。车辆识别代号应直接打刻在车架上。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打刻在车架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打刻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部位。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车辆识别代号及标示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车辆识别代号的
15、标示要求 车辆识别代号若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5mm,深度应不小于0.2mm。车辆识别代号的代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车辆识别代号可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机器可读的条码形式进行标示。若采用条码,应符合GB/T 18410-2001的要求。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示例:LLCLPM8AX 4A002568 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标示时应标示在一
16、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4外廓尺寸(GB 7258-2004中4.2条)4.2 4.2 外廓尺寸外廓尺寸表表2 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车辆类型长宽高两轮摩托车2.501.001.40边三轮摩托车2.701.751.40正三轮摩托车3.501.502.00轻便两轮摩托车2.000.801.10轻便三轮摩托车2.001.001.10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5侧倾稳定角主要针对三轮摩托车,应符合GB 7258-2004中4.7.1条4.7.1 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最
17、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角不允许小于: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2525 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6车速表指示误差值应符合GB 7258-2004中 4.12 的规定: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V1-V2(V2/10)+4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A。(为了安全,指示车速应大于实际车速)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7转向装置 应符合GB 7258-2004中6.2、6.4、6.6、6.7、6.13的规定6.2机动车的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
18、,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6.4 三轮摩托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三轮摩托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30 30。6.6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a)a)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45:45;b)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48:48。6.7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把(盘)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6.12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
19、球销不允许有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允许拼焊。6.13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8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 应按GB 15365-1994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2.2图形符号及信号装置的布置,应使驾驶员在正常操纵位置易于观察识别。2.3操纵件及信号装置上的符号与其底色反差对比应明显清楚。2.4图形符号应置于需要识别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上或其邻近处。如确不能放置时,则图形符号和所对应的操纵件、指示器或信号装置之间应用一条短的引线连接。2.7本标准所用的光信号装置颜色其
20、意义规定如下:a红色 表示危险(刹车灯)b黄色(或琥珀色)表示注意(转向灯)c绿色 表示安全(蓝色仅用于前照灯行驶灯光的信号装置)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19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20驻车性能 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用撑杆及停车架驻车性能要求应符合GB 7258-2004中4.7.2和GB/T 15363-1994的规定。GB 7258-2004:4.7.2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
21、右、向前;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我们的侧支架是放在左侧的,欧州有些越野车是放在右侧的)GB/T 15363-1994:4.1.2.1 两轮摩托车撑杆和停车架操纵应方便,当使用撑杆驻车时,驾驶员在不离开座位并保持车辆稳定的情况下,应能用一只脚操纵撑杆驻车;当使用停车架驻车时,驾驶员依靠自身的力量,应能操纵停车架支起摩托车。解除车辆驻车时,驾驶员握住方向把向前推动车辆,驻车装置应能依靠回位弹簧(欧标要求用双弹簧,否则弹簧需做测试)的力量收回到原位,且不得在行驶中因振动而使其自行落下,但允许借助驾驶员的脚力帮助回位。4.1.2.2 撑杆一
22、般应安装在车辆左侧,用停车架驻车时车辆可前、后两轮同时离地或仅一轮离地。4.2.2 撑杆支撑接触区比压0.70 N/mm2(设计时需注意,从安全的角度着想)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21驻车性能 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T 15363-1994和GB 7258-2004中7.13.3 的规定GB7258-2004:7.13.3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 20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倍以下的机动车为 1515)、轮胎、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
23、不小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0.7 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其时间不应少于 5 min 5 min。检验时操纵力按 7.4.2 规定。注: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力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7.4.2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三轮车不应大于600 N;脚操纵时,三轮车不应大于700 N。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22驻车性能GB 15363-1994:4.2.1 三轮摩托车在上坡和下坡两
24、个方向上驻车时,应达到表1规定的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表1车辆类型驻车坡角度,()控制力,N手力脚力正三轮摩托车10200350边三轮摩托车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23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7258-2004 中12.2.1、12.2.3、12.2.4、12.7、12.9、12.20的有关规定 12.2 车外后视镜12.2.1 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7352 的规定。带驾驶室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 m以内的交通情况。12.2.3 车外后视镜应易于调节
25、,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12.2.4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能缓和冲击的功能。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24安全防护装置12.7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12.7.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12.7.2 燃料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漏油。12.7.4 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 300 mm 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头及外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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