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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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救 法律法规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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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前急救法律法规1意义 通过院前急救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大家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调动院前急救人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良好的法制环境。今天我们着重学习郑州市社会急救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医疗条例。2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本条例2013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3概述条例共四十条,分为六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2、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救死扶伤,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送医疗机构接诊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5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第四条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社会急救医疗
3、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6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第六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在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财政、公安、民政、旅游、交通、食品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消防、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7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第七条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社会急救医疗
4、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8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八条第八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包括:(一)市、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二)急救医疗中心(站);(三)符合接诊条件的医疗机构;(四)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9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九条第九条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二)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制度,对急救医疗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三)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四)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急救医疗呼
5、救,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和报告急救信息;(五)定期组织急救医疗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急救医学科研活动;(六)宣传社会急救医疗知识,对各类专业性救护组织和社会性救护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保障通讯指挥调度平台、网络设备、通讯信息集成设备的运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0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十条第十条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二)服从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三)负责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与接诊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四)及时反馈急救医疗信息;(五)开展急救技能培训、急救知识宣传工作;
6、(六)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配置并及时维护更新急救设备、器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1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设置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的临床经验。12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机场、车站、地铁、大型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大型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
7、药品和器械,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技能培训。13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急救医疗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安、教育、民政、旅游、交通、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急救医疗知识宣传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进行急救医疗知识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急救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知识宣传教育活动。14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5第三章
8、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120”为本市唯一的社会急救医疗特服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号码设置为社会急救医疗应急呼救电话。“120”紧急医疗救援纳入本市应急联动系统,实现与“110”、“119”等应急信息共享。16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指挥调度人员,满足公众的急救需求。凡发现急、危、重伤病员的,均可以及时拨打“120”呼救。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17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
9、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在接到紧急医疗救援机构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医疗车辆和急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保存受理的急救信息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18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急救标志,按照工作规范实施救护。急救伤病员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场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就近送往医疗机构;需要对伤病员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急救人员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救治医疗机构。急救伤病员可能存在生命危险的,急救人员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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