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培训课件(-46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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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履行 培训 课件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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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外事学院外事学院合同履行的原则v(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v(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v(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v(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主体v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v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v 注意: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合同除外。)v 某
2、承包人委托某外贸公司进口成套设备,该外贸公司依约以自己名义与境外设备供应商订立进口合同,该合同双方约定该供应商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接受人为该承包人。v 上述案例属于合同履行中的哪种情况?合同条款空缺v 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v“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惯确定。”(注意:交易习惯可以是地方、行业也可以是个人交易习惯)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v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3、的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v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v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在履行义务一方方所在地履行。v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v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v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一方负担。v 7)执行
4、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v(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v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v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v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v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v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
5、分包的。v(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v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v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v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v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v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练习v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真)v A、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v B、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
6、合强制性标准的v C、施工现场安装摄像设备全程监控v D、施工现场安排大量人员v E、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v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v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v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v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v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v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
7、任承担问题v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v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v 解释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v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v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v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
8、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v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v 解释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v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v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
9、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而实际竣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之日,如果该日期先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奖励。v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v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顺延工期期间。”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
10、争议v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v 解释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v 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v 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v 计价方法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v(1)因变更引起的纠纷v(2)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v(3)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v(4)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工程质量
11、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v 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v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v 解释规定:v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v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v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v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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