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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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工作原则- 4 -1.4 适用范围- 4 -2. 组织体系- 4 -2.1 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海指)- 5 -2.2 市海指办公室- 6 -2.3 成员单位职责- 6 -3. 监测预警- 9 -3.1 监测预报- 9 -3.2 预防与准备- 10 -3.3 预警- 10 -3.4 预警行动- 12 -4. 应急响应- 13 -4.1 响应级别- 13 -4.2 级应急响应- 13 -4.3 级应急响应标准- 14 -4.4 级应急响应标准- 15 -4.5 级应
2、急响应标准- 15 -4.6 应急处置措施- 16 -4.7 抢险救灾- 17 -4.8 信息报告与发布- 18 -4.9 响应结束- 19 -5. 善后处置- 19 -6. 应急保障- 20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20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20 -7. 监督管理- 27 -7.1 宣传教育- 28 -7.2 应急培训- 28 -7.3 应急演练- 28 -7.4 工作责任- 28 -7.5 总结评估- 29 -8. 附则- 29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9 -8.2 预案实施- 29 -8.3 预案解释部门- 29 -9. 附件- 30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
3、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部门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灾害应急处置坚持“预防
4、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及时预警、分级响应”的原则。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市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观测、预警、处置和灾情调查报送等工作。2. 组织体系2.1 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海指)市政府设立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海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御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工作,其办事机构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指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海事处、市小清河管理处、市
5、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海渔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旅游局、人武部、市供电公司、日报社、广播影视集团、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各相关镇(街区)等分管领导组成。市海指负责全市的防风暴潮抢险救灾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海洋与渔业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
6、冰灾害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观测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海指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导相关镇(街区)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一般突发事项的应对处置工作。2.2 市海指办公室市海指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市海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海指决定,根据职能发布相关预警;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7、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向市海指建议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负责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配合镇(街区)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2.3 成员单位职责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物资,协调本地生产企业救援物资的生产。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镇(街区)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市财政局:负
8、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情、险情的监测和报告,督促相关镇政府加强海堤工程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海事处:负责配合海事局组织辖区海域船舶航行避险,开展海上搜救工作。市小清河管理处:负责小清河的工程检查、负责小清河工程的工情、险情监测和报告,调度小清河大堤穿堤涵闸的启闭,防止海水倒灌引起的灾害。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市交通局:负责督促指导港口运营及建设单位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对工作。市海渔局: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
9、息发布工作;宣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御知识;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情调查评估和上报工作。协助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搜救、救援工作。市卫计局:负责组织灾区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市教育局:组织指导沿海学校做好学生防灾安全教育及教室、校舍等的安全保障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恢复,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的灾情信息。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灾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镇街区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内的阻水林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灾排涝规划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灾排涝设施的安
10、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灾排涝抢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防灾抢险占用土地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因灾害滞留景区的游客实施救援。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协调部队、武警、消防系统根据险情需要,担负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救灾及执行重大防灾措施的任务。市供电公司: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负责保障防灾、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日报社:负责及时刊发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协助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广播影视集团:负责及时播报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协助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
11、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负责及时向公众传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抢修和恢复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相关镇(街区):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防御与救灾工作。3. 监测预警3.1 监测预报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监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海洋预报和趋势预测。3.1.2 信息共
12、享海渔部门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交通、水利、气象、卫计、安监、旅游、海事和电力等相关部门和企业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及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3.1.3 灾害普查海渔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3.2 预防与准备各镇(街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
13、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区)政府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3.3 预警3.3.1 预警级别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表示。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标准确定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级别。3.3.2 发布制度风暴潮、海
14、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海渔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海渔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预警信息签发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3.3 发布途径市海指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的工作机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软件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短信平台、电子显示屏、微博、微信、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
15、和海冰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各部门、镇(街区)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在沿海地区重要公共场所、重点路段等区域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3.3.4 预警变更、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海渔局要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发展趋势,适时变更、解除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社会公众发布。3.4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海指及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展趋势,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通信畅通调度,针对不同海洋灾害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海指
16、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海指办公室主任签发预警行动启动令,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措施:市公安局要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依法对发生事故的交通路段实行管制。市民政局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港口航运交通安全的管理。市海渔局要及时通知渔船进港避险,组织海上养殖人员上岸,加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的监测和预警、渔港堤坝的巡查。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情、险情的监测和报告,督促相关镇政府加强海堤工程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市卫计局要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海事处要加强船舶安全监管,按规定做好应急待命工
17、作,及时开展海上搜救工作。必要时配合海事局对辖区海域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市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和故障。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利用各种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做好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4. 应急响应4.1 响应级别按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级(蓝色)、级(黄色)、级(橙色)、级(红色)4个响应等级。4.2 级应急响应4.2.1响应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海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海指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1)市海洋与渔业局对
18、我市海域启动级应急响应。(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海洋灾害;(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海洋灾害。4.2.2响应行动由市海指办公室及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市海指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4.3 级应急响应标准4.3.1响应启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海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海指副指挥长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1)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我市海域启动级应急响应。(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海洋灾害;(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4.3.2响应行
19、动由市海指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处置,相关镇街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副指挥长、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4.4 级应急响应标准4.4.1响应启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海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1)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我市海域启动级应急响应。(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4)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
20、坏海岸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4.4.2响应行动市海指做好应急先期处置,配合省政府、市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市海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市海指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或到市海指指挥协调处置。市海指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海指进行协调处置。4.5 级应急响应标准4.5.1响应启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海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海指指挥长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1)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我市海域启动级应急响应。(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3)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
21、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4.5.2响应行动市海指及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先期处置,配合上级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市、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市海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总指挥、市海指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4.6 应急处置措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后,市海指及各成员单位、相关镇(街区)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进行协同处置;(2)全程跟踪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3)及时向市海指报告风暴潮、海
22、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4)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5)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6)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7)根据市海指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8)如出现市海指处理不了的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请求支援。4.7 抢险救灾市海指及各成员单位可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风
23、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海指及各成员单位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邻近镇(街区)人民政府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4.8 信息报告与发布4.8.1 信息报告市海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收集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并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海指办公室报告,对重大灾情信息,要在发生后20分钟以内电话报告、40分钟以内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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