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概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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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 交通 安全法 概要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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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交通安全法n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n共12章53条;n总则;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及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总则n制定本法的目的,在于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n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n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和登记n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
2、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n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设施上的人员n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n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n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n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停泊和作业n停泊和作业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n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人我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
3、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人的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听从指挥。n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批准,不得进人我国领海。n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n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停泊和作业n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n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我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n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禁止船舶进人或穿越禁航区。n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
4、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经主管机关核准。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停泊和作业n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n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停泊和作业n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n(1)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n(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n(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n(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n(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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