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约蓝色商务风保险行业风险案例销售培训课件模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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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销售/保险培训/商务会议保险案例分析ANALYSIS OF INSURANCE CASES培训:保险公司时间:2019年7月目 录CONTENTS4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是否能理赔2父母离异,儿子保险金归谁?3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1隐瞒是否可以理赔逾期补缴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5关于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纠纷 6未满18周岁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应获偿7保险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8案例一隐瞒是否可以理赔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
2、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分析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3、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分析案例二父母离异,儿子保险金归谁?根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来处理。而王某
4、未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承。四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她的亲生儿子。三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二王
5、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一1.笔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不能2.受益人的保障权能否实现转化为实质性权利?3.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李某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结论:保险金应该给付给李某。分析能案例三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
6、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1999年10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2000年12月,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第一种意见认为
7、,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结论:儿子领取保险金,女儿领取分红。1.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有权,但未履行法定程序-无效。41条,保险金应支付给其儿子。2.受益人的权限?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其他权益仍归被保险人所有。3、红利给谁?可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分析案例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是否能理赔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保险公司认为,根
8、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200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09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但仍由投保人代签。两种情况下责任均在保险代理人。保险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1、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2、投保人代签字产生的原因分析n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的知情被视
9、为保险人的知情。n 仍签发保单被视为放弃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可以拒赔”的权利;结论:保单是有效保单,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保险金。案例五逾期补缴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1998年4月25日,被保险人程某因病去世。程小某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以受益人身份,手持保险单证及相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994年5月28日,M市居民程某在其居住地的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l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 040元,月缴保险费10元,指定自己的儿子程小某为受益人。自1996年9月起,程某停止缴纳保费。直至1997年11月17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4个月后,程
10、某才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缴。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程某自停止缴费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程某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程某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承保条件,合同复效应认定为无效,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程小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认为程某自1996年9月脱保后,身体患有肝硬肿大、左肾积水等疾病,曾多家就医,且在治疗期间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这些被隐瞒的真实情况证明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条件已不符合承保要求,所以被保险人程某用欺骗手段办理复效手续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保险公
11、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简易人身保险的缴费方式有多种,可以按月缴,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付,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虽未按月缴费,但事后补缴了逾期未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收取补缴保费时,未要求程某提交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等文件,自动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了逾期保费,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认为超过宽限期,效力终止;投保人申请复效,保险人不应同意;未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收取了逾期保费,同意了复效。构成了弃权。结论: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4040元,承担诉讼费300元。分析案例六关于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纠纷1999年8月10年8月10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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