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规范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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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商业银行 支付 结算 业务 法律 规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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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节 票据行为第四章第四章chapterchapter four第三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第四节 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第一节 票据概述第五节 银行卡结算的法律规定第六节 预付卡法律规定第七节 银行其他结算方式的法律规定票据概述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法律关系第一节44.1.1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票据范围。54.1.2 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人出票
2、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即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所以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人表现为一种票据债务,是义务主体必须履行的满足权利主体依票据而享有的权利要求的责任。64.1.2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如基于购买货物而授受票据,购货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因此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离不开真实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产生影响。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无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7票据行为具体的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第二节9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保证承兑背书出票付款 基本票据行为附属的票据行为10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做成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11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出票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出票的记载事项记载事项依法记载绝对记载事
4、项相对记载事项 表明票据的文字 票据金额的记载 票据收款人的记载 出票日期的记载注意:注意: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的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12背书 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13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背书 背书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的事项乙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乙公司相对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的事项14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背书 背
5、书形式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持票人以完全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5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背书 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16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背书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这里所指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33条第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6、。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是无效的。附条件的背书和部分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174.2.1具体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受理承兑服务大局退回已承兑的汇票指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银行汇票无须承兑。承兑的格式承 兑 的 程 序承兑18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汇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承兑
7、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4.2.1具体的票据行为 194.2.1具体的票据行为 保证保证的格式记载事项记载要求 表明“保证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背面或者粘单上。20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
8、任。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导致票据债务无效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无效的除外。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4.2.1具体的票据行为 214.2.2 票据的签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除应当加盖该法人和单位的公章,还应当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票据签章也可以是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或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票据权利和票据的丧失与
9、补救票据权利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第三节234.3.1 票据权利第一次是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为追索权,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24 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4.3.1 票据权利类别是否支付对价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以支付对价为前提,属于有偿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转让取得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继受取得不受支付对价的限制,属于无偿取得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注:注: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
10、的,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和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254.3.1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264.3.1 票据权利 到期前追索 到期后追索 再追索票据追索票据追索所产生的权利为
11、票据追索权。追索权行使的前提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权的三种情况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274.3.1 票据权利追索权行使的要件追索金额和费用追索权行使的对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对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后,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按期提示获得有关证明284.3.1 票据权利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主要指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主要指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12、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294.3.2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支付。只有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包括: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预防措施。填写支付通知书并签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若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则应立即暂停支付。304.3.2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13、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31驳回申请(收到后7日以内)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申请公示催告受理申请通知止付人停止止付(在决定受理的同时)公告催促权利申报(3日以内发布,期间不少于60日)无人申报权利判决票据无效申请人请求支付申请人或申报人起诉程序终止324.3.2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
14、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汇票银行本票第四节支票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和涂销344.4.1 汇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分类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商业汇票354.4.1 汇票汇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提示付款期注意事项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人商业银行出票日起1个月 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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