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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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业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通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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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0篇)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A、饲料管理:1、公司所属的养殖场所需的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由公司统一供给。公司按养殖场要求将饲料原料、辅料、预混料送至各养殖场,由养殖场按公司提供的各阶段商品鸡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养殖场再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饲喂。2、各养殖场不得私自在市场上购买其他饲料原料及辅料等,配制饲料时应接受技术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提供的饲料配方,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对私自变更饲料配方、私自购买其他原料、辅料、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按退出合同处理。B、生产管理:1、各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绿色食品、畜禽生产等)方可上岗。2、所有养殖场
2、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鸡饲养规程进行生产。3、公司向各养殖场派技术员一名,负责对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实际生产。4、养殖场在日常生产中,必须认真填写蛋鸡生产记录表,以使公司对其生产过程更有效的控制。5、蛋鸡生产记录表每批次填写两份,两份必须一致,消群经公司核实后,公司留一份,养殖场留一份。同时每次收购鲜蛋时必须带上两份资料。对两份资料不一致时,公司有权对其鸡蛋不进行收购,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C、疫病防治:防疫:1、严把疫苗关,正确使用疫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各养殖场所用疫苗由公司统一购买,统一供给。2、疫苗购入场后,由专人保管。疫苗配制在无菌室内,使用专用稀释液或经灭菌处理的生理盐
3、水。3、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规程,鸡群接种应按规定方式、方法认真操作,严禁擅自随意操作。疾病防治:1、科学的管理方式、严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种疾病发生的基础。养殖场必须采取全进全出制,育雏、育成、产蛋鸡分区饲养,粪便由专人、专车、每日清扫,并集中在远离鸡舍的粪场,采取无害化措施处理。2、各养殖场每日对环境清扫、消毒(消毒剂由公司统一供给)。3、养殖场采用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帽后,方可进入。4、鸡群发生疾病,各养殖场技术员应立即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和技术员对鸡病进行统一防治,疾病防治中用药须符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
4、准则。5、各养殖场对常见疾病应按公司编制的鸡疾病防治手册进行防治。D、鸡蛋的管理:1、公司对所属养殖场按要求生产的鸡蛋统一收回。2、养殖场在鸡蛋的收回时应作到:饲养人员在收集鲜蛋时必须保证鲜蛋在鸡舍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收集蛋前要用洗手或带上一次手套;蛋托及其它用具要经过严格消毒;将带有沙壳、软皮、粪便、血迹、畸形的蛋单独存放。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
5、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防治畜
6、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三)执行类、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
7、、工业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执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
8、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
9、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
10、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四、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
11、医局报告。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为了保障我场生产的蛇及蛇产品质量,规范我场的日常管理,使饲养过程达到安全、科学、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2、养殖场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场,更不得进入养殖区。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3、养殖场所需的各种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应统一采购,需有放心的来源,饲料质量必须安全可靠,并经检验合格。4、按技术员提供的各种蛇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5、按蛇实际进食情况饲喂配制饲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来的野生动物饲喂。6、做好养
12、殖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同时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宰杀或处理养殖场蛇及蛇饲料。7、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8、养殖区、办公与生活区的垃圾应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清理,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9、对养殖用具应在指定位置内规范放置,并保持干净,如注射器、孵化设备等使用前应进行消毒处理。10、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应及时将患病蛇放入隔离室饲养治疗,并对原饲养室进行清理消毒。11、对病死蛇应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12、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1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柜、入库,并作好相关登记。1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
13、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15、药品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非相关人员不得开启。16、药品使用应作好药品使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17、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所需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18、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各种灭鼠药
14、、农药及除草剂等。19、本制度除了我场的工作人员遵守以外,来我场培训、实践的学员也一并遵守。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1、把好饲料原料关,杜绝劣质饲料原
15、料入库:2、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入库的饲料、原料等;验收人员对饲料的入库质量负责。3、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禁止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的饲料原料入库;禁止被污染的饲料原料入库。4、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5、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禁止用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作为饲料原料。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7、库管员对饲料、原料在库存期的数量,未按相关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质量变异负责。8、饲料、原料按品种、规格有序整齐地堆放,易于领用、识别、统计。9、做好防水、防潮、防盗、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动物污
16、染或破坏饲料原料。10、随时掌握各猪群的用料进度,以保证饲料的供应:11、采供主管和库管员应加强与生产主管的沟通,随时掌握饲料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库存数量和饲料原料的月采购计划。12、库管员应认真记录饲料原料的领用情况和库存情况,饲料的库存低于警戒线(5天用量),库管员应及时向物资供应部门反映情况,以保证饲料的供应。13、生产猪舍领用饲料由各舍饲养员每天上班时到库房领取。14、库管员必须到场登记各舍领取数量、品种、规格、领取人等。15、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17、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2、兽医
18、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7、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
19、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疫情报告制度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
20、死畜禽牛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3、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畜禽种类和数量、同群畜禽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消毒制度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离舍。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
21、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
22、次。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要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交易,不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肉牛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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