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47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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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生产 监督管理 办法 概述 47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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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立法时间 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 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计七章,60条 第一章:总则(3条)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9条)第三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11条)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15条)第五章监督检查(1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9条)第七章附则(2条)第一章:总则u 制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u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u 药品
2、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内容: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u 开办药企的条件: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
3、申请与审批(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u 开办药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第五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
4、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七)拟
5、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八)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十二)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u 管理规定:第九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
6、,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u 药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第三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u 药品委托生产委托方须具备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药品委托生
7、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u 药品委托生产受托方须具备的条件:第二十五条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u 特殊药品特殊处理:第二十八条 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
8、的管理u 有效期限:第三十二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 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u 延期及注销:第三十三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u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项目:(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四)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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