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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2年整理电大考试《监督学》案例复习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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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学 2022 整理 电大 考试 监督 案例 复习 参考资料
    资源描述:

    1、2022年整理电大考试监督学案例复习参考资料案例:某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香洲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9年7月初,卖方高某委托永信公司出售某市宏大花园6栋1301号房屋。买方赵某看中了涉案房屋,于2009年7月24日以人民币42万元(不含交易税费及代理费,代理费为成交总价的2%)的价格与永信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2009年7月25日,永信公司告知高某有买方以40万元购买涉案房产,并与高某签订了出售物业独家代理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出售物业独家代理委托书第九项备注载明:高某实收房款38万元,成交后给永信地产5000元代理费,高出38万元房价部分为乙方(高某)的交易税费和中

    2、介代理费。此后,赵某向永信公司实际支付了人民币42万元购房款,高某收到38万元房款后又向永信公司支付了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永信公司为高某代付房产交易费税共19152.3元。2010年1月27日,买方赵某向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投诉永信公司在2009年7月的居间活动中向委托人隐瞒了房产的真实价格,从中吃了差价,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经调查认定,永信公司在代理出售涉案房屋的过程中,未如实向买方赵某告知卖方高某委托出售房屋的价格,也未如实向卖方高某告知涉案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了与委托人相关的重要事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差价,共违法取得人

    3、民币20847.7元。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分别于2010年4月9日和2010年4月21日向永信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0年8月11日,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永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永信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永信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工商局香洲分局认定永信公司在代理买卖房产交易中,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差价,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847.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永信公司有违反经纪

    4、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并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责令永信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永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永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永信公司作为房产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将卖方高某的委托价格由38万抬高至42万,并告知买方赵某42万元是卖方的委托价格,向买方赵某报告了虚假的委托价格,从而使买方误认为42万元就是业主的委托价格。上诉人永信公司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则,对交易双方虚报和隐瞒重要事项的事实清楚,

    5、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上诉人永信公司处以罚款15000元,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1根据行政行为实施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能够直接影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

    6、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行政行为的对象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在本案中,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针对的是永信公司这一特定的对象,并对永信公司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影响。因此,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对永信公司的罚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制度。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典形式最终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标

    7、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本案中,永信公司作为法人认为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该诉讼属于行政诉讼。3.人民法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通过运用司法审判权体现的。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或者制约。当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行为即进入了司法审查程序,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例如,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从而使行政权力的运用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与约束。本案中,永信公司对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提起行政诉讼后,人

    8、民法院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在保证行政权力合法运用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重要功能。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实现对工商局罚款行为的监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永信公司可以先向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理性监督政府

    9、决策潘琦是青岛一家报社的“娱记”,出生在1980后。因为质疑青岛市政府大规模种树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潘琦成了理性监督和参与政府决策的代表性人物。2012年3月1日,青岛市政府启动了耗资40亿元的“增绿行动”,要将这座海滨城市打造成森林城市,第一个月便种下了180万棵树。看到原本绿意融融的草坪“说铲就铲”了,许多市民不满、愤怒、谩骂,认为市政府的这个决策纯粹是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是瞎折腾。起初,潘琦也和市民一起愤怒谩骂,有时刷微博甚至刷到了凌晨两点。渐渐地,潘琦感到了不妥。她意识到:如果我们仅仅情绪化地私底下表达对政府决策的不满而不诉诸于理性化监督与参与,我们的这种不满和愤怒是于事无补的,为了

    10、解决问题,我们必须实实在在地干些事。潘琦和朋友到工地进行实地调查,挖到了许多有用信息,包括作业内容、种树成本、工人工资、工期等。实地调查之后,她仔细研读了宪法、山东省行政决策程序等法律文件,认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所以青岛市民有权利管种树这件事。潘琦以普通市民的身份拨通了市长热线、市建委热线、市园林局热线,均未得到明确的、正面的回答。尽管她对政府部门的态度有些失望,但这并没有阻止她继续提出质询和表达意见。她还将实地调查和自己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体验整理成题为一个普通市民如何向政府表达自己意见的过程的长篇微博发表在网络上,引发了更多年青人参与的热情。4月

    11、13日,80后青岛人王赫接力打电话,他也不再“宅在家里”,而是四处拍照调查,了解青岛种树的实际情况。网友“青岛塔下”也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以潘琦为代表的青岛市民对市政府投入40亿元大规模种树的质疑,经过长时间等待,终于收到官方的公开回应。4月17日下午5点46分,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青岛发布”发布消息:“最近一段时间,青岛植树增绿大行动受到了广大市民和网友的关心关注,许多热心市民和网友对具体实施工作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有的批评是中肯的,意见建议是宝贵的。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已着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答复相关问题。青岛发布将及时发布有关部门答复意见,敬请关注”。4月18

    12、日,市园林局公开发布关于我市植树增绿工作有关情况的答复。4月19日,青岛市副市长王建祥在网络问政平台回答网民提问,一度同时在线网民数量高达25万,以至网络瘫痪。王建祥回复了网民普遍关心的“增绿行动”决策中的问题,包括规划不合理、40亿经费、问责不明确等。1.青岛市民的理性监督对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利益维护有什么积极作用?2.理性监督政府公共政策制定需要具备哪些前提条件?答案略,请同学们翻阅教材第十章社会监督内容,结合理论与实际问题来回答。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分权制衡理论】在18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1792到1816年期间存在的政党,辉格党、共和党前身)候选人

    13、约翰亚当斯(时任美国总统)落选,民主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新总统定于1801年3月4日正式就职。为了日后联邦党人能够长期控制司法机关,亚当斯在杰弗逊正式就职前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例如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成倍增加联邦法官人数、在哥伦比亚地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等。以上新增法官人选全由亚当斯总统提名,也全都是联邦党人。1801年3月3日,这些人选由参议院连夜批准,由亚当斯总统连夜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时间过于匆忙,有16份委任状并未发出,而3月4日新总统就上任了。新总统杰弗逊就职后,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委任状,以减少联邦党人对司法的控制,马伯里就是被任命

    14、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状的人之一。为此,马伯里与其他几个未拿到委任状的人一起,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执行部门颁发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因为,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联邦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不颁发委任状的原因,以便考虑如何处理此案。但是,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此外,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民主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

    15、一案,联邦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地位: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委任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1803年2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的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首席法官马歇尔在他起草并经联邦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同意的判决书中,先是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他有权得到委任状,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由此而遭到侵犯,有权得到补偿。其后,马歇尔又说,联邦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这超出了美国宪法第三条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三条规

    16、定:“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jurisdiction)。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据此,187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是违宪的,该规定与美国宪法第三条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有冲突,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最后,马歇尔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以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案例评析:1违宪审

    17、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程序或者方式,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其基本环节是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违宪审查的渊源是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并对各国宪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违宪审查有利于宪法的完善以及避免其他法律与宪法规定的不统一、不协调,也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当代,许多国家都有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权通常由一国的最高法院行使。2.三权分立与制衡不仅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制度。一些西方国家的公权力结构就是按照这种理论构建的。在美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国会、总统、联邦法院。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总统掌握行政权,执行法律;联邦法院掌

    18、握司法权,负责案件终审和违宪审查。国会之于总统有否决权、决定预算、决定行政机构设置、决定行政人员任命、监督财政、弹劾总统;国会之于联邦法院,有权决定法院设立和法官任命、有权决定法院预算和法官薪俸、有权联合各州推翻最高法院裁决、有权弹劾法官等;总统之于国会有否决权、立法倡议权、发布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总统之于联邦法院,有权争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联邦法院法官;司法之于国会和总统有司法审查权。当然,美国的三权分立也有弊端。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常常被总统否决,仅罗斯福担任总统期间,这种否决就达580次。这就是说,当三种权力机关利益和意见不一致时,三种权力机关之间的推诿扯皮必然降低行政效率。从实际情况看,

    19、三权之中,美国总统的权力膨胀迅速,理论上倡导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新中国反腐败第一案【当代中国的监督思想】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便把反腐败作为立党之本和治党之策。1926年8月4日,针对党内出现的贪污腐化现象,中国共产党发布了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一通告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文件。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于腐化,不特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20、”。1933年,xx签署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XX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规定贪污500元处死刑。1949年,xx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在夺取全国政权后要经受住执政的考验,他指出:“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12月1日,中共XX作出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决定指出:“自从我们占领城市两年至三年以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证明一九四九年春季党的二中全会

    21、严重地指出资产阶级对党的侵蚀的必然性和为防止及克服此种巨大危险的必要性,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是全党动员切实执行这项决议的紧要时机了。再不切实执行这项决议,我们就会犯大错误。现在必须向全党提出警告: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实行贪污和实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切贪污行为必须揭发,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典型的贪污犯,必须动员群众进行公审,依法治罪”。在决定作出后,一场规模浩大的“三反”运动就此展开。“三反”运动期间,XX陆续收到各地报来的情况。1951年11月29日,华北局关于天津地委严重贪污浪费情

    22、况的报告送到了xx的办公桌。报告列举了前地委书记刘青山,副书记、专员张子善贪污腐化的事实。刘青山、张子善参加革命均已二十多年,他们在国民党血腥的白色恐怖下,在艰难的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中,都曾奋不顾身地为党和人民群众的解放进行过英勇的斗争。但是,刚一解放,他们就违反法纪,背叛了共产党人的信仰。与此同时,各地的情况也陆续上报到XX。在北京市属各机关和企业部门工作人员中,已发现贪污分子650人,贪污额15亿元。天津市12个公安分局中,仅一个公安分局就因受贿而将674个反革命分子释放或者取消管制,此分局的干部、警士收受过3514户商家的贿赂。西北局检察院、法院、纪检三单位已查出和受理的

    23、贪污案件共损失国家财产80余亿元。西南区从1950年1月到1951年7月,据不完全统计,贪污渎职案1400件,案犯3317名,共计盗窃国家财产110亿元以上,粮740余万斤,总计款200亿元以上。1952年12月,刘青山、张子善在河北保定被执行枪决。xx曾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反腐败和建设廉洁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试举例说明这一观点并分析其中的原因。答案略,请同学们结合监督的意义进行回答。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强

    24、项令董宣【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东汉时期,豪强地主权势很大,横行不法,连官府都怕他们,但当时也出现了一些不畏权贵,执法严明的官员,董宣就是其中之一。董宣在担任北海(今山东昌乐)相时,就以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出名。当地豪强大姓出身的官员公孙丹横行不法。他新建了一所豪宅,占卜者对他说,新宅里一定会死个人。于是他就让其子杀了一个过路的人,将尸体放在新宅里,以此来消除灾祸。董宣得知后,就把公孙丹父子收捕斩杀。公孙氏是个大家族,其宗族亲党纠集三十多人,拿着兵器到府衙闹事,为公孙丹父子鸣冤叫屈。董宣认为公孙丹从前曾依附过篡位的王莽,担心他的宗族亲党串通海贼,于是将这些人全部关进牢狱,并让其部下门下书佐水丘岑将这

    25、些人尽数杀戮。北海在监察上隶属于青州,青州官府以滥杀无辜罪弹奏董宣,审查水丘岑,董宣被交给朝廷的廷尉处理。董宣在狱中日夜吟诵诗文,一点也不忧愁。到了行刑的那天,官府备酒食为他送行,董宣拒不吃喝,厉声道:“我董宣一生从未吃过人家的东西,况且今日就要死了!”言罢从容登上囚车赴刑。当时同一批处死的有九人,董宣排在下一个。这时光武帝刘秀派来的特使快马驰至,特赦董宣缓刑,押回大牢。光武帝的使者问董宣,为何滥杀无辜。董宣把公孙氏一案的前因后果一一具告,并说明水丘岑是按他的指令处死那些人的,不应判罪。希望朝廷明察,杀他而保全水丘岑。使者向光武帝如实禀奏,光武帝下旨贬董宣为宣怀县令,并让青州不再追究水丘岑罪责

    26、。后来水丘岑官至司隶校尉。江夏一带有夏喜为首的贼寇作乱,一郡不得安宁。光武帝派董宣为江夏太守。董宣对夏喜等施以重压,并晓以利害。夏喜等十分害怕,纷纷散伙,缴械降顺。当时外戚阴氏(光武帝发妻阴丽华的亲戚)作江夏郡都尉。董宣不仅不巴结攀附皇亲国戚,反而轻慢他,所以不久即被罢官。后来光武帝任命董宣为洛阳令。他上任后遇到一件棘手大案。当时湖阳公主家的奴仆大白天杀人,因藏匿在公主家里,官吏不能抓捕。等到公主带这个家奴出行时,董宣在夏门亭等候,他拦住公主的车马,用刀在地上画着,大声数落公主的过失,呵斥那个家奴下车,当场就杀了他。公主立即回宫向光武帝告状。光武帝大怒,召来董宣,要用鞭子打死他。董宣磕头说:“

    27、请让我说一句话再死。”光武帝说:“想说什么?”董宣说:“陛下圣德,使国家中兴,却放纵家奴杀良民,将如何治理天下呢?我不需用鞭子打,请让我自杀。”就用头撞击柱子,血流满面。光武帝既看重董宣的凛然正气,又要顾及公主的面子,于是命令宦官挟持着董宣,让他向公主磕头请罪。董宣坚决不从。宦官强使董宣磕头,董宣两手撑地,始终不肯低头。湖阳公主当众数落光武帝说:“你做普通人的时候,私藏逃亡罪人,官吏们不敢上门搜捕。如今做了天子,你的威势还不能使一个洛阳令听命吗?”这时头脑发热的光武帝已经冷静下来,他笑着说:“天子与一般人身份不同。”光武帝称誉董宣为强项令(硬脖子县令),不仅赦免了他,还赐给他三十万钱。董宣把钱

    28、全部分给了下属官吏。从此以后,强项令董宣的名气更大。他严厉打击欺压百姓的豪强,那些豪强没有不震惊害怕的。京城里的人称他为“卧虎”。歌颂他说:“董少平做洛阳令,鸣冤之鼓不再响。”董宣当了五年洛阳令,七十四岁死于任上,光武帝遣使到他家里吊唁慰问,只见粗布被褥覆盖遗体,妻子儿女相对而哭。家里只有几斛大麦,一辆破车。光武帝伤心地说:“董宣廉洁,直到他死了我才知道!”光武帝还下令按大夫的礼节安葬了他。案例评析:绰号往往能概括而又形象化地突出人物的个性,洛阳令董宣的绰号“强项令”是汉光武帝给起的,这一绰号十分形象地突出了董宣不畏权势、严格执法的刚毅性格和他骨子里的凛然正气。董宣为官正直,不避豪强,严格执法

    29、,为此而不惜生命。从湖阳公主纵容包庇家奴杀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当时京城权贵的横行、治安的混乱和法制的废弛。董宣是京城地方官,其职责是保一方安宁,他必须打击这股恶势力。治乱世当用重典,董宣是恪守这一理念的典型代表,他抓住这一事件,依照法律,有理有据,狠刹歪风邪气,他不仅抓得准,而且具有过人的胆识,大刀阔斧的手段。他认死理,严格执法,敢于触犯皇亲国戚,连皇帝的威势也不惧怕,为了维护法律,为了坚持自己的理念,他不惜开罪于皇帝。面对拥有至高无上权威的汉光武帝,他倔犟地不肯低头,得到了“强项令”的绰号。董宣在天子面前能“强项”,在不法豪强面前如“卧虎”,树立了一个正直廉洁,秉公执法,不畏权势,公正称职的官

    30、吏的形象。这使他不仅得到汉光武帝的信任和重用,也受到了当时人的称颂。汉光武帝在这一事件中的所作所为也值得肯定。董宣的事迹能够名留青史,与汉光武帝能够在法律和公理面前遏制自己的私欲,不滥用权威有很大的关系。他气度恢弘,知错就改,起初听到公主告状后勃然大怒,后来听了董宣的陈述后为他的凛然正气所动,再后来看到董宣不肯低头,不仅没有发怒,反而称誉他为“强项令”。他面对董宣的“强项”,作出了可贵的让步,既成全了贤臣的正义,也增加了自己明君的光辉。如果没有他的肯定、支持,董宣的强项精神也难以坚持。董宣能把豪强林立的京城治理得井井有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光武帝的支持。澳门房屋局一公务员涉嫌滥用职权及违反保

    31、密规定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澳门廉政公署揭发房屋局一名公务员涉嫌滥用职权及违反保密规定,指出涉案的房屋局人员涉嫌自2009年2月起,与其一名非担任公职的朋友共同开设工程公司,专门承接房屋局于同年3月推出的“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工程,在过程中该公务员没按法律规定回避,又私下窃取部门文件,让自己的公司从中得益。经调查发现,涉案公务员数十次违反法律规定,在行政程序中必须回避的情况下不回避,亲自替自己的公司撰写承揽工程的申请书,同时又以房屋局人员的身份建议批准有关申请及发放资助款项,此后更在工程进行和完成阶段亲身巡查,仿如提供一条龙式的服务。案情显示,至2010年底,该公司共承接超过一千

    32、多万元的屋宇维修工程,而涉案的公务员在每宗由其负责跟进的工程里皆收取公司的报酬,同时定期与其它股东分红。侦查期间,廉署在该工程公司的办公地点及计算机内发现属房屋局的内部文件及计算机档案,有人承认未经上级同意,私下窃取该等文件及计算机档案存放于工程公司内,作为帮助及便利该公司物色更多超过30年楼龄的大厦,从而上门宣传及推广以取得更多有关的工程,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典的滥用职权罪及违反保密罪。案件完成侦查后已移送检察院处理。廉政公署亦向房屋局通报,促请其加强人员的廉洁意识,提高人员的守法水平,完善人员的管理及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及透明,避免同类情况的再次发生。问题:1.澳门廉署办案时搜查了有关公司的办

    33、公地点和计算机并调看文件,这样做有何法律依据??2.澳门廉署的通报行动有何法律依据?答案略,请参看第三章澳门监察制度的特点内容。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否决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案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1月24日,会议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举手表决。结果,在应到代表511人中,缺席代表199人,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赞成票不远不足应到代表511人的半数,报告没有获得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会上,衡阳中院被部分人大代表斥为“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判人情官司,谁有钱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

    34、、脸难看、事难办”。通过。两天后,衡阳市中院开始面向社会“开门整顿”。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成为整顿重点。除公开有奖征集举报线索外,有关方面还巡查酒楼、茶馆124家,法庭10个,审查案件196件,查阅诉讼收费票据197份,共收集、查访到法官违法违纪线索12条。部分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构。3个月后,衡阳中院的“开门整顿”被人大代表评价为“态度端正,认识到位,措施过硬,效果明显”。2007年4月29日下午2点,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只用了15分钟,就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4月,罗荣安退休。2008年6月25日,罗安荣即

    35、被湖南省纪委宣布“双规”,带往长沙。随后,衡阳市检察院对罗安荣以涉嫌巨额受贿案立案侦查。2008年9月11日罗安荣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2010年4月20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在该案例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当天表决衡阳中院报告的第一轮投票(举手方式)中,反对票36票,弃权票45票,按照“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的通常做法,赞成票超过总票

    36、数一半,应通过中院报告。但第一轮点票过后,一些人大代表要求清点赞成票数,如果赞成票数不过半就不能通过中院报告,主持会议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同军与衡阳市市委书记徐明华商量后,同意了代表们的意见,故举行了第二轮表决,清点出来的第二轮投票结果是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未过半数。案例评析:1本案中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37、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工作监督,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XX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就本案而言,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属于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其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38、(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听取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方式对人民法院进行工作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有效督促人民法院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与过错,遏制与制止滥用司法权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本案中,正是在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之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整改,一些违法行为得以惩处,部分有违法行为的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构,包括原院长在内的犯罪分子还受到了刑事制裁。2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

    39、以下程序:(1)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2)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3)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xx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4)xx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xx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

    40、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xx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xx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5)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xx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本案中,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报告工作后,经过代表的审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代表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经xx团决定提交表决,但经举手表决,在应到代表511人中,缺席代表199人,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

    41、赞成票174票,赞成票不足应到代表511人的半数,报告没有获得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的通过。应注意的是,目前法律规定的听取与审议报告监督方式仍有不足之处,如未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当天第一轮投票(举手方式)中,按照“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的通常做法,赞成票超过总票数一半,中院报告几乎涉险过关。直到经代表抗议后举行了第二轮表决,并直接清点赞成票174票,才最终明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3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包括总体监督、决策监督、绩效监督、廉政监督和人事监督等方面。(1)总体监督。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

    42、策的总体工作进行的面上监督,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监督方面的体现。(2)决策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决策活动是否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否体现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本地区实际而进行的监督。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它对这些事项不可能事无巨细都作出决定,而必须将大部分具体事项的决策权都由其他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同时对其他机关的决策权进行监督。(3)绩效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43、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相应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他们是否切实履行了相应职责、取得了何种实效所进行的监督就是绩效监督。如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着执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职责,而它到底是否依法实施社会发展规定和国家预算,取得了哪些成效,存在哪些问题等等,需要

    44、由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监督。(4)廉政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真正做到清正廉洁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假公济私、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行为;监督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敲诈勒索等行为;监督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和陷害无辜人员的行为,等等。(5)人事监督。指对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人事监督包括三个环节,即任前了解、任命表决和任后监督。其中任前监督主要是了解和公布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使代表在投票表决

    45、掌握相关信息,做到前心中有数,避免盲目投票或表决;表决任命是人民代表大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表决和任命的过程,表决和任命同时也是一种监督,是对提名人实施具有否决权的监督;任后监督主要是对已经上任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的守法情况、履职情况、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郑州市人大否决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一)案情多年以来,河南郑州市不少贫困农民、市民向人大代表刘慕华反映,当前药费、检查费太贵,老百姓看不起病,出现了不得不“小病扛、大病弃”的现象。刘慕华认为,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严重不足,无力完全负担医院的经费,导致大部分医院为获取经费来源,发放医务人员工资,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增

    46、加收费项目,追求利润,追大求新,最终使老百姓的医疗费负担过重,看不起病。为使公立医院将主要精力从关注钱转变到关注病人上,在2006年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刘慕华联合11位代表提出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议案稿,建议政府将公益性医院的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像对待教师那样确保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所收费用由当地财政统一管理,并选择三五家医院作为试点,探索这种管理模式。同时,加快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步伐,制定出具体改革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监督,公开药价,切实解决好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议案稿受到大会xx团的重视,被立为正式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2

    47、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高度重视,加大对卫生事业投入力度,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农民医疗保障体系;三是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市民提供低廉的医疗服务;四是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五是建立城区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在对报告进行的分组讨论中,有代表认为,报告比较笼统、原则,对存在问题分析不够透彻,改进措施不够具体,例如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迟迟不能搬迁等问题

    48、,只字未提。最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报告进行表决,结果19人投了赞成票、6人投了反对票、11人弃权,赞成票未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报告未获通过。对此情况,郑州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06年11月1日召开了由卫生、财政、发改委、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和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就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剖析,制定改进措施,拿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初步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将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使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更加突出。近期将制定和发布郑州市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州市城区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郑州市城区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全市250万城区居民和80万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之中。将市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至航海路,补充市内南部地区医疗机构的不足;将市第七人民医院整体搬迁至经济技术开放区,解决市内东部地区医疗机构缺乏问题;从2007年起,市政府决定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计划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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