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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讲授学习解读2022年新制订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讲义).docx

  • 上传人(卖家):大溪地
  • 文档编号:3940013
  • 上传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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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 讲授 学习 解读 2022 新制 全国 职业院校 技能 大赛 经费 管理办法 讲义
    资源描述:

    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制订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讲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经费管理,提高大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大赛公平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赛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赛经费是指用于大赛组织、实施、管理、资源转化等活动的费用,包括赛事公共运转经费和各赛项经费,主要来源有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部职教专项)和大赛筹措资金。部职教专项属于补助性资金

    2、,安排用于大赛赛事公共运转和有关赛事示范引导性委托业务开支。根据预算安排,有关赛事示范引导性业务开支与绩效目标由教育部一并直接下达、拨付给赛事受托机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赛项承办单位)使用与管理,纳入赛事受托单位年度预(决)算管理。大赛筹措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及赞助、地方财政支持(投入)和承办方自筹等三个方面。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与管理社会捐赠,包括物资和资金。地方财政支持(投入)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使用与管理。承办院校应当具有足额补齐赛项预算差额、保障赛项顺利开展的经费自筹能力。第三条 大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定向

    3、投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大赛经费应当纳入各经费管理机构年度预(决)算管理。第四条 大赛经费各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有效。第二章 经费管理权限及职责第五条 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作为全国赛事综合管理和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大赛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大赛进行顶层设计,包括大赛经费使用。第六条 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执委会)作为大赛组委会的执行机构,是大赛年度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的审核和批准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筹集

    4、、安排赛事经费;(二)负责审核批准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三)负责赛项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支出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赛办)作为大赛执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大赛年度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编制与执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提出大赛年度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建议;(二)负责汇总各赛项预(决)算,提出年度具体赛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用于补贴赛项的经费)方案建议;(三)对部职教专项、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四)负责监督大赛相关社会捐赠及赞助的物资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大赛执委会设立经费管理委员会,作为大赛执委会专业性议事

    5、机构,成员组成应当具有代表性、专业性。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由经费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某成员主持,须超过2/3成员参加方能召开。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征求意见。其主要职责是:对大赛经费管理制度、大赛年度公共运转经费预(决)算、具体赛项补助资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为大赛执委会决策提供参考。第七条 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为赛区赛事管理机构,对本赛区所有承办赛项经费负监督责任,对大赛执委会负责。第八条 赛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执委会)作为赛区组委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赛区所有赛项经费预(决)算审核,保障本赛区比赛顺利进行。第九条 赛项执委会为

    6、赛项管理机构,负责本赛项经费筹集,领导赛项承办院校进行预(决)算编制与执行。第十条 赛项承办院校作为赛项经费的执行主体,落实预(决)算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对赛项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将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每年大赛赛项和承办单位确定后,大赛办安排部署赛项预算编制工作。赛项执委会指导承办院校按照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赛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赛区执委会审核;赛区执委会将本赛区各赛项预算审核汇总后上报大赛办;

    7、大赛办汇总各赛区申报的预算后,提出具体赛项资金补助方案,报大赛执委会审批。赛项预算编制无需考虑所需日常办公及水、电、气等开支(应当由赛项承办院校承担)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各级机构应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大赛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时,大赛办须按程序提出调整申请,说明预算调整原因、项目和金额,经大赛执委会批准后执行。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四条 大赛收入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即部职教专项),指国家根据赛项预算拨付给赛项的国家经费补助;(二)地方财政投入收入,指赛区所在地政府为本赛区赛项举办投入的专项财

    8、政资金;(三)承办方自筹收入,指承办校为承办赛项投入的专项资金,包括承办校主管部门拨付给承办校的赛项专项资金;(四)社会捐赠及赞助收入,指捐赠(赞助)单位或个人向大赛捐赠(赞助)的资金。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经费管理机构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十六条 大赛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并利用现有条件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七条 大赛支出按经济业务分为: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

    9、等。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预算安排各项支出。第十八条 大赛应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大赛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十九条 大赛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赛项筹备、赛前技术研发、赛事组织、赛事宣传推广、赛后成果转化、赛项获奖选手、指导教师及组织单位的奖励等与赛项直接相关的开支,以及维持大赛执委会日常运转所需的开支。凡使用大赛经费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各经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二十条 参与大赛的筹备、裁判、监督仲裁等专家差旅等费用,原则上由专家所

    10、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承担确有困难可由赛项经费或大赛赛事公共运转经费承担。第二十一条 属于赛事相关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部职教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十二条 凡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否则不得列支。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赛项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赛项经费中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不得

    11、弥补与赛项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将赛项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各赛项须在比赛结束后3个月内,由赛项承办院校根据要求编制赛项决算报表(报告)、审计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各赛项结束后,赛项结余经费中来源于社会捐赠的资金按照捐赠协议相关约定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返还基金会,部职教专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捐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捐赠资产是指捐赠方向大赛定向捐赠的物资和资金。第二十六条 捐赠资产为资金的,由基金会作为受赠方接受捐赠。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金额和用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用途

    12、等内容,并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受赠资金依法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并将受赠有关资料造册建档。捐赠资产为物资的,由基金会作为受赠方接受捐赠。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并在协议的资产用途条款中注明具体支持的赛项名称。捐赠资产纳入承办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大赛执委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结合大赛实际,制定受赠资产的分配原则和批准具体赛项经费预算。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大赛执委会制定的受赠资产分配原则和批准的具体赛项经费预算,并根据捐赠协议,将受赠的资金用于赛事的统筹使用或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受赠物资由捐赠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全部配送

    13、给相关赛项承办院校。承办院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加强核算,造册建档。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第二十九条 大赛办、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要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第三十条 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要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赛项资金的行为,给予停赛、禁赛或者禁止承办的处理,并依据

    14、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是赛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赛项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三十三条 大赛执委会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赛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限期整改,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此后国务院部门发布的经费管理、财务审计等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 大赛执委会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函201810号)同时废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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