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授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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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讲授 学习 解读 2022 修订 有机 产品认证 管理办法 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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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前言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61号令),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11月15
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作出修改。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33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目录办法的修订背景一办法的修订内容二办法的全文学习三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44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办法的修订背景一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修 订 背 景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
3、章的决定(第61号令),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13件部门规章予以修订。本次修改和废止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一是根据8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决定中取消或调整的21项罚款事项涉及的7件部门规章,作出相关修改。二是为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系统部门规章更加系统、协调、管用,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本次一揽子废止6件部门规章,修改6件部门规章。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66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办法的修订内容二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
4、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修 订 内 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二)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六十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
5、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的“认证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修 订 内 容(四)在第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获证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按有机产品销售时,认证委托人及相关方应当向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认证证书及证书最新状态等相关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查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信息,并在
6、交易平台醒目位置公布证书的最新状态及相关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现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销售证存在虚假描述、货证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下架该产品或者删除该产品链接,并立即向认证委托人所在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99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办法的全文学习三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
7、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
8、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
9、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
10、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
11、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信息系统。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
12、境监(检)测结论。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本作品由
13、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第十
14、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
15、备忘录。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
16、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学习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办 法 的 全 文 学 习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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