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2022《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2022修订)》重点要点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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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2022修订)全文学习 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1日通过。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条例解读条例修改意见0102条例全文学习03012022年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从业能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以及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
2、,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张掖市、武威市、酒泉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二次审议稿。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内容:条例修
3、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内容包括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技能鉴定、经费使用、法律责任四个方面。修订过程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培训工作”一句中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与其他条文表述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内涵外延不一致,容易引起歧义,建议斟酌修改。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NO.1关于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放管服”改革后,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已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有关“技能鉴定”的表述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相符,建议修改。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4、将“技能鉴定”修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NO.2关于技能鉴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针对当前存在的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使用不到位、发挥效益不足问题,增加有关加强培训经费使用监管的内容。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的规定,作为该条第一款。同时,在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性行为中补充了“侵占”农民教育培训经费这一情形。NO.3关于经费使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在第三十五条
5、兜底性规定中有所体现,建议予以删除。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删除了该条内容。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NO.4关于法律责任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制委员会严格对照上位法,充分吸纳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做了认真研究修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比较完善,整体上比较成熟,符合甘肃省实际,表示赞同,建议本次会议通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目前,农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与农业农村发展现状、要求、职责还不相符,农民教育是一
6、个严峻问题,一定要做好。建议一是加强对农业从业人员的农业实用新技术培训力度。二是对承接培训任务的机构有一定师资和设备要求。三是制定农民教育培训省级总体规划和市州具体规划,明确培训谁、谁来培训。规划要体现前瞻性,注重需求导向,要研判三到五年的产业发展要求,做到超前培训。四是条例要体现刚性约束,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培训效果的评定、培训资金的投入等,都要有明确规定。五是要把农机具操作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列入农民教育培训范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十条中“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修改为“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文
7、明素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分组审议02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3月29日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3月30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中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
8、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协助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三款。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扶持农民兴业创业。”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宣传工作。”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民教育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五、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中的“拒不改正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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