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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2年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10—15章考点汇编备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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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2年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1015章考点汇编 第十章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单选民族问题不等于阶级问题,因为民族与阶级、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是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的历史范畴。民族和民族矛盾作为历史范畴,其存在比阶级和阶级矛盾更加稳定、长久。 单选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但它基本上是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内部矛盾。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社会、历史情况,采取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简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

    2、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与抵御它们可能的分裂、渗透、颠覆,维护祖国的统一、独立与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统一于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单选1950年5月,成立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自治区甘肃省天祝自治区(1955年7月改名为天祝藏族自治县)。简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特点:(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

    3、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第二节中国民族自治区域的

    4、自治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单选盟设在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是作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存在的,其行政地位与地区行政公署一致。多选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单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确保民族地区在稳定中发展,与其他地区平衡、协调的重要保证与工具,中央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决策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转变为与少数民族相适应的执行方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简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任务(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5、,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单选民族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和任务。 单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体制与一般地方人民政府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自治权,使其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突出地体现在财政管理体制上。 简答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1)立法权。(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3)人事权。 (4)治安管理权。 (5)经济管理权。(6)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7)自然资源开

    6、发及地方基本建设权。 (8)对外贸易权。 (9)财政权。(10)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管理权。 (11)流动人口及计划生育管理权。 (12)环境保护权。单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单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处理案件。 论述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

    7、展。 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简答“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包括: (1)坚持“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2)坚持“两种制度”。 (3)高度自治。多选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简答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简答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

    8、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 (5)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6)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单选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多选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 第二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多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行政长官兼政府首长,具有双重身份,负有双重责任。二、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 1.任职资格简答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要满足四方面的条件(1)国籍条件:必须

    9、是中国公民。(2)居住年限条件:通常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年龄限制:必须年满40周岁。(4)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在香港无外国居留权是参选行政长官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人才能担任行政长官,而在澳门无外国居留权不是行政长官参选的条件,只是行政长官任职的条件,也就是行政长官在任职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多选行政长官产生须经两个法律程序:(1)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2)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单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续任一次。 多选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情形:(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

    10、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简答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分别规定行政长官行使13项和18项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 (1)领导权。 (2)执行权。(3)行使部分立法权。 (4)批准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行使部分司法权。(7)有权解散立法会。单选香港基本法规定:除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外,行政长官作出的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解散立法机关,都要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多选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成员由行政

    11、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第三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制度简答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置(1)“三司”(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一级政府机构。(2)“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二级政府机构。 (3)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设置“司”、“局”之外,还设置“署”、“处”等政府机构。简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以下六项主要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

    12、言。多选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单选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与香港的基本相同,但澳门基本法没有规定主要官员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多选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单选审计署的职责是审核政府账目,确保政府的财政和会计账项正确适当。 多选担任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者,原则上必须为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但基本法也规定某些公务员职位也可由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担任,主要是:(1)被香港特别行政

    13、区留用的原香港政府的公务人员;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2)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聘请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英(葡)籍或其他外籍人士。多选香港公务人员的晋升有四个条件:(1)行为良好;(2)能力足够;(3)经验丰富;(4)学历相称。多选在香港,“津贴”是公务员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津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工作或职务有关的津贴,如额外职务津贴、超时工作津贴、署任津贴等。另一类津贴与职务和工作无关,包括预支津贴、家庭器具津贴和子女教育津贴等。 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多选、简答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行使下列主要权力: (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

    14、 (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4)监督权。(5)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 (6)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多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1)主持会议;(2)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3)在休会期间召开特别会议;(4)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以直接召开紧急会议);(5)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多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法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为了保证立法会议员依法行使权力,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主要有:(1)质询权。(2)立法提案权。(3)豁免权。多选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

    15、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3)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5次或间断15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4)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5)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30日以上。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多选、简答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1)独立审判原则。(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3)陪审制度原则(香港)。(4)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 多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单选担任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澳门终审法院法官,

    16、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单选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任用、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任用,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的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多选澳门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两类。大律师,即执业律师,是有资格独立开业,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独立处理日常律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则被称为律师助理或法律代办,是协助执业律师处理律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在澳门,律师公会是律师的专业组织。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单选审判制度具体说是法院审理和裁决案件的制度,是国家对因社会冲突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国家权力在冲突解决领

    17、域最集中的体现。单选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亦即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审判制度。 多选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3)平等审判原则。(4)民主审判原则。多选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1)两审终审制。(2)公开审判制度。(3)合议制度。(4)回避制度。(5)陪审员制度。(6)审判监督制度。多选我国人民法院拥有如下职权:(1)审判权。(2)司法解释权。(3)指导权。(4)司法行政权。(5)司法建议权。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多选我国的法院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由基层

    18、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多选专门法院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按照审判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设置,目前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没有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 多选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承担。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多选法官的职责包括: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

    19、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多选法官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提任法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单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

    20、、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多选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对法官进行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和等级的依据。 第二节当代中国检察制度 多选我国的检察制度,具体而言,是指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依法定的职权,对法律的统一实施进行专门监督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包括公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对公职人员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单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

    21、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多选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多选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1)法制原则。(2)检察独立原则。(3)双重领导原则。 多选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监督权。(2)侦查监督权。(3)执行监督权。(4)立案侦查权。(5)公诉权。(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 2.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多选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发挥检察职能的组织,一种是发挥行政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多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检察组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等构成。单选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讨论和决定重大

    22、案件和重大问题。但是,检察长如果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就有关问题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是检察委员会与审判委员会在运作上的根本区别。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多选检察官的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至12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多选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多选检察官有以下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多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

    23、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第三节当代中国侦查制度简答侦查的任务(1)搜集证据。(2)查明案件事实。(3)查缉案犯。(4)追缴赃物、赃款,收归国库或归还给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5)防止和减少犯罪。 简答侦查的程序(或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

    24、通缉。 多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以下四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 第四节当代中国律师制度单选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多选律师的从业资格,首先必须满足国籍条件和政治条件。其次,必须满足专业要求。 多选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 多选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即使具有律师资格,也不予颁发执业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

    25、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多选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每年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多选注册的具体程序是:由律师本人总结一年来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及平时表现,由律师事务所审核、签署是否同意注册的意见。多选律师法第13条以及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律师:(1)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现职人员;(2)各级党委、纪检委、政法委的现职人员;(3)各级人大主任、副主任及专职工作人员;(4)公证机关公证员;(5)监狱、劳教部门的现职人员;(6)工矿企业的保卫干部;(7)现役军人;(8)所在单位

    26、不允许从事兼职律师活动的人员。单选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多选根据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协会的任务有:(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培训;(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多选律师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4)发起人必须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

    27、未受到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多选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事务所及律师的纳税凭证等。多选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有四种形式: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所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简答根据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中有以下权利: (1)阅卷权。(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调查取证权。 (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5)有得到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6)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7)代行上诉的权利。 (8)代理申诉或控告权。(9)依法执行职务受

    28、法律保障的权利。(10)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简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有以下义务:(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3)必须依法纳税。(4)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5)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提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7)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

    29、露当事人的隐私。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9)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10)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1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1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或威胁、利用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1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裁决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节当代中国公证制度 多选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30、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单选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会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多选、简答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纪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多选、简答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

    31、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四、公证程序多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单选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六节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单选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简答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四级组织的架构:(1

    32、)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2)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地(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4)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单选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多选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多选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

    33、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多选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的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案)。第十三章当代中国军事制度第一节军事领导体制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多选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单选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单选中央军委每届任期5年,与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多选中央军委总部机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多选军种领导机关:陆军、海军、空军领导机关是中央军委领导管理陆、海、空军的业务部门,又是陆海空部队院校等单位的领导机关。 多选兵种领导机

    34、关 (1)炮兵司令部。(2)装甲兵领导机关。(3)工程兵领导机关。(4)防化学兵部机关。 (5)通信兵部机关。(6)第二炮兵领导机关。(7)铁道兵领导机关和基建工程兵。 多选军区领导机关:大军区领导机关、省军区领导机关、军分区领导机关、人民武装部。 、简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除了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武警内卫部队和担负边防保卫任务的武警边防部队外,还有执行着不同任务,被称为“金、木、水、火、土”的5支特殊部队,它们分别是黄金部队、森林警察部队、水电部队、消防部队、交通部队。 单选国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军事工作部门,隶属于国务院。 第二节军队干部制度多选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35、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设三等十级:(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单选平时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3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各为4年。多选士兵亦有军衔,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和义务兵役制士兵。 多选只有以下4种人才能任现役军官:(1)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2)在中央军委批准开办的培训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任军官职务的士兵;(3)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4)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受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多选预备役军官包括

    36、下列人员:(1)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2)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3)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4)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员、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5)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三节兵役制度多选兵役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 二、中国兵役制的沿革 多选现行兵役法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多选新兵役制的基本内容(1) 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2)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3) 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4) 军

    37、事训练。多选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多选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单选从1999年开始,陆军、海军、空军和武警部队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一律改为2年。 多选为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有:(1)现役军人停止退役,休假和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2)预备役人员准备应召服役,得通知准时报到。(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组织本单位被召的预备役人员适时报到。(4)交通运输部门优先运送军人或预备役人员。 第四节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多选、简答军队政治工作内容丰富,主要包

    38、括:(1)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主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抵御消极的不良思潮。 (2)管理军队中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 (3)进行军事训练和战时政治工作。(4)管理干部工作,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5)加强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等。多选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贯彻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三大原则,是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多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设党(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它是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单选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长期斗争中形成党委和军政双首长领导的制度,即党委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根本领导制度。多

    39、选政治委员制度基本内容有:在团以上单位设政治委员,营级设政治教导员,连级设政治指导员。单选团或团以上的单位设政治机关,政治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在部队中管理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机关。多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军事民主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单选连队是我军战斗序列编制的基本单位,是部队政治工作和军事管理的基础。 第十四章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第一节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多选现代各国政党制度多种多样,但按其实质来分,主要有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两种最基本的类型。简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近百年历史发

    40、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2)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她在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多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第二节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组织体系和机构单选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简答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内选举、党内工作制度等方面的体现:(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3)有关全国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

    41、出决定,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4)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多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多选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书记处;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多选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多选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多

    42、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单选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多选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单选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2年。单选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多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1)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单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

    43、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节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提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单选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按照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单选发展党内民主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基础,是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保证。多选中国共产党不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1)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2)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3)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作用的民主决策机制。 第四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多选多党合

    44、作必须坚持的四项重要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简答多党合作制的特点和优势(1)我国的多党合作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2)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论述多党合作制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45、具有重要意义:(1)它是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 (2)它有利于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3)它有利于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优势和特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实行多党合作,可以有力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5)实行多党合作,有利于维护港澳繁荣稳定和推动祖国统一大业。 第五节中国的民主党派简答中国的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答民主党派是:(1)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

    46、爱国者的政治联盟;(2)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3)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多选各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一般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 简答各民主党派的参政方式 :(1)参政议政。(2)政治协商。(3)民主监督。 第十五章当代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简答政治协商会议的历史发展第一阶段,1949年9月-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的人民政协,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第二阶段,1954年9月-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发生前,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成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第三阶段,1966年5月-1978年2月,文化大革命发生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人民政协陷于瘫痪时期。第四阶段,1978年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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