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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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 河南省 物业管理 条例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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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言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条例),新版条例于2017年9月30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条例相比,新版条例做了大 幅度修订,修改部分达到100多处,和老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内容达到一半以上,从原来的52条增至95条。新版条例新增亮点 新版条例修订后增加很多亮点,这些新增亮点毫无顺序地分布在新版条例的各个部分,为了便于大家理解,风险控制部按照如下顺序就新增亮点为大家做简要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
2、服务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章 总 则总则部分新增亮点主要有四处:第一章 总 则1、物业管理方式:(1)前期物业管理;(2)业主选聘物业企业、其他管理人;(3)业主自治;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一章 总 则2、物业管理行政部门:(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 则3、街道办、乡镇政府职责:(1)指导、协调辖区内成立业主大会等事宜;(2)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3)协调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及与社区之间的关 系;新版条例加强了街道办、乡镇政府的权力,不仅授予街道办、乡镇政府指导、协调辖区内成立业主大会的事宜,而且成立的业委会向街道办、乡镇政府备案后就可以持备案证明去公安部门刻制公章。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
4、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一章 总 则4、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是新版条例新增的业主自治组织,也属于业主大会的一种类型。业主户数超过300户即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与与业主大会职责相同。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5、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旧版条例第二章内容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新版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新版条例第二章主要新增如下几处亮点: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面;2、物业管理用房方面;3、专业经营设备竣工验收方
6、面;4、老旧小区改造方面;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2、物业管理用房方面(1)物业用房配置(单位: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新建的物业,建设单位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用房,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2、物业管理用房方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2)物业用房利用物业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7、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3、专业经营设备竣工验收方面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3、专业经营设备竣工验收方面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4、老旧小区改造方面(1)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对老旧小区改造事项。(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老旧住宅小区的逐步改造。(3)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
8、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主要内容是与业主及业主自治有关的规定,第三章主要新增亮点为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业主的定义;2、细化业主的权利义务;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4、明确业主委员会相关内容;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1、明确业主的定义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视为业主: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视为业主的情形序号情 形1因法院、
9、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3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4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2、细化业主的权利义务序号业主权利1提议召开、参加业主大会,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2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工作4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5向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提出建议6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7参与共同决
10、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8其他权利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2、细化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序号业主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6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7其他权利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有关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新版条例增加、修改很多内容,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将按照如下顺序做详细介绍:第三章业主
11、、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一)业主大会成立原则(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2)业主代表大会前文已讲述业主大表大会是新版条例的新增亮点之一,也属于业主大会的一种类型。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三)成立业主大会需报送的资料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成立业主
12、大会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文件名称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2业主名册3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6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规定(1)成立筹备组的相关规定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规定(2)成立筹备组的组成及费用承担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经费
13、,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规定(3)筹备组职责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将下列事项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拟定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候选人名单,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六)完成召
14、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五)业主大会的会议制度等规定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街道办、乡镇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会议。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满足实名投票条件下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表决方式。新版条例新增监事制度,新版条例规定
15、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履行监督业委会工作等相应职责。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五)业主大会的职责及表决原则的规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七)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十)决定业主
16、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 来源、支付标准;(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八、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六)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1)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自作出
17、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六)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2)业主委员会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三)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
18、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八)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六)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3)业主委员成员罢免的规定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或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是否罢免有以下行为的业委会成员:(一)不履行业
19、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三)利用职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应当罢免的其他情形。(4)业主委员成员职务终止的规定(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六)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5)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业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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