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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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05 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原际,在原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沪食药监(沪食药监法法20122012704704号)基础上修订形成号)基础上修订形成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
2、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沪食药监协2017216号【发布日期】2017-10-31【生效日期】2017-12-15【效 力】2022-12-14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一号)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3、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18号号)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
4、上岗。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考核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
5、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食品安全相关
6、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1.1.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2.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3.3.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3:,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监管部
7、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七条(培训大纲和题库)第七条(培训大纲和题库)培训大纲应当明确各行业、各岗位食品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基本知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知识,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第八条(培训考核信息系统)第八条(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
8、培训和网络在线考核。第九条(培训和考核内容)第九条(培训和考核内容)食品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考核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三)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四)食品安全操作技能;(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六)其他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第十条(培训材料)第十条(培训材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选用紧扣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材料和教材。第十一条(培训要求)第十一条(培训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期间
9、每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期间每1212个月个月接受食品安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训应当不少于全知识集中培训应当不少于6060小时小时,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1212个月个月应当应当不少于不少于4040小时。小时。岗 位培训时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6060小时小时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4040小时小时第十二条(分类培训制度第十二条(分类培训制度)本市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食品生产(A)、食品销售(B)、餐饮服务(C)和网络食
10、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D)四类行业;按照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可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人(2)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3)三种岗位。行行 业业食品生产(食品生产(A A)食品销售(食品销售(B B)餐饮服务(餐饮服务(C C)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D D)岗岗 位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 1)负责人(负责人(2 2)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人员(3 3)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培训要求)第十三条(食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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