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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优质)建筑员培训基础部分-建设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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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优质 建筑 培训 基础 部分 建设 法规 课件
    资源描述:

    1、 建设法规建设法规 电气施工员、资料员培训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建设法规概述(二)建筑法(三)安全生产法(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法规建设法规 (一)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建设法规 一、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 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建设法规体系由以下五个建设法规体系由以下五个 层次组成层次

    2、组成 1.建设法律 2.建设行政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4.地方性建设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 五个五个 层次组成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 形式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建设法律是建设 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五个五个 层次组成层次组成 2.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 设行政法规的

    3、名称常以 条例 、办法 、规定 、规章 等名称出现,如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 全国范围内施行。五个五个 层次组成层次组成 3.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 各项规章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如实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五个五个 层次组成层次组成 4.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发行的

    4、或经其批准颁布发行 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五个五个 层次组成层次组成 5.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 设方面的规章。五个层次五个层次的关系的关系 在建设法规的上述五个层次中,其法律效力从高到低从高到低依次为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 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法律效力高的称为上位法,法律地 位低的称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建筑法建筑法 (二)建筑法 建筑

    5、法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于 1997 年 11 月 1 日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 1997 年 11 月 1 日发 布,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4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大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建筑法建筑法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 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 8 章 85

    6、 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建筑法建筑法 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建筑法建筑法 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专业承包企业。取得劳务分 包资质的企业称为劳务分包企业。建筑法建筑法 建筑

    7、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 施工总承包资质 分为12个类别,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建筑法建筑法 专业承包资质 分为60个类别,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士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 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空调安装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设备安装 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线路管道工程以及市政、桥梁工程中各专业工程、小区配 套的道路、排水、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法建筑法 劳务分包资质 分为13个类别,包括木工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石制作分 包、油捧作业分包

    8、、钢筋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模板作业 分包、焊接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镀金作业分包、架线作业分包 建筑法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建筑法建筑法 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 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

    9、位或者个人使 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建筑法 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 52 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法建筑法 联合承包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建筑法建筑法 1)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依据建筑法第 27 条,联合体作为技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组

    10、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技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技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否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_,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同时,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连带责任。联合体的成员单位 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建筑法建筑法 转包 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 承包的行为。建筑法建筑法 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第 28 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 给他人,禁止承包单

    11、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建筑法 分包 分包的概念 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 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 活动。建筑法建筑法 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

    12、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建筑法建筑法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 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建筑

    13、法建筑法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法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

    14、员的安全职责三个方面。建筑法建筑法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建筑法建筑法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法建筑法 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是指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 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以及没有提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15、。建筑法建筑法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建筑法建筑法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 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建筑法 4.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法第 61 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 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

    16、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建筑法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 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筑法建筑法 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筑法第 54 条、第 55 条、第 58 条 第

    17、62 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 义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内容 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18、7 章,共 99 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 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1)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明确岗位责任(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2)物质资源管理 (3)经济保障措施 (4)技术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安全

    19、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 54 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 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 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20、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1、 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 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 58 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

    22、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及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及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及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及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及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及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及以上 5

    2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同家有关 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于 2003 年 11 月 12 日 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24、 2 月 1 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 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8 章,共 71 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于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质量管理条例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 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 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

    25、理,罚则,附则 9 章,共 82 条。质量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 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仅仅指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26、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按图施工 4)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5)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6)见证取样 7)保修(五五)劳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五五)劳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于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法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 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13 章,共 107 条。劳动法的立法

    27、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 合同法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8 章,共 98 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

    28、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 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29、动合间,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如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技人生产和使用。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谢谢!20180101编辑66不学习不读书,要青春干啥?不学习不读书,要青春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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