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汽车保险与保险程序7-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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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汽车保险与保险程序汽车保险与保险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汽车保险汽车保险第二节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承保汽车保险的承保第三节第三节 汽车保险理赔汽车保险理赔1.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机动车保险及其特点一、机动车保险及其特点 1机动车辆保险的含义机动车辆保险的含义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国外也称作汽车保险。2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特点 1)广泛性。机动车辆保险的广泛性具有两层含义:指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指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量大,投保率高。2.2)差异性。)差异性。具体表现为:第一,机动车辆市场已逐渐发展到以家庭用车
2、为主,且同类车辆的车型品种繁多,性能各异。第二,生产厂家众多,生产形式多样,从整车进口到进口零部件组装,从合资建厂生产到自主生产。第三,机动车的价格也根据不同的车型、产牌、功能差异较大,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不等。其次,差异性来源于机动车的普遍应用。3.3)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机动车辆是流动运作的,其风险概率和经营的不确定性较大。机动车辆具有流动性,核保时加大了“验标承保”的难度。机动车辆的可流动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给检验和理赔工作也增加了难度。4)出险频率高。机动车辆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出险率高的特点,其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
3、身伤亡。4.5)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具有刚性特点。其原因有两点:(1)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涉及一个庞大而广泛的社会消费群体,其中大部分是单一弱小的消费者,国家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必须加强对汽车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利益得到保障。(2)由于机动车辆在财产保险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所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和管理的程度将对财产保险,甚至整个保险业带来较大的影响。5.1交强险 2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3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 3)自燃损失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6)车上人员责任险 7)车
4、上货物责任险 8)无过失责任险 9)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10)不计免赔特约险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6.三三 交强险的保险条款交强险的保险条款 1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3)交强险费率实行了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7.2定义定义 交强险合同中涉及到被保险人、投保人、受害人、责任限额以及抢救费用等术语,以下做出相
5、应解释。1)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8.4)责任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约定交通事故后,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可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5)抢救费用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
6、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9.3保险责任 交强险条款规定了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责任限额的具体数额。保险责任是被保险机动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10.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
7、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对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规定责任限额执行 4垫付与追偿 保险人负责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共有四种,分别为: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11.5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条款主要列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
8、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栩关费用。6保险期间 交强险以保险单载明的具体起止时间为准,其保险期限为1年。12.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短期月费率系数如表7-1所示。交强险短期月费率系数表 表7-1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月月123456789101112短期月费率系数(短期月费率系数(%)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13.7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有在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才能
9、获得保险的保障。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1)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3)投保人续保时,应提供保险机动车辆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应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14.5)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约定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6)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同时发生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仲裁或诉讼
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8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被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如下材料:(1)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2)交强险保险单;(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15.(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若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
11、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16.在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方面应注意的事项在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方面应注意的事项:(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最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2)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3)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保险人共同检验,并通过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
12、方式以及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17.(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需要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18.9交强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交强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交强险是法定险种,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是不能解除的。但以下特殊情况可以接受交强险的解除
13、:(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19.(5)被保险机动车辆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投保人需持车辆新入户地区的交强险保单、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证明来办理原保单的退保手续,且退保时间须在新交强险保生效后。(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召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保险费。
14、而投保人应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取得保险人同意。20.四四 交强险赔款计算交强险赔款计算 1基本计算公式基本计算公式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21.2
15、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
16、分项核定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损失承担金额 3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各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款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进行分摊。23.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任车辆及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无责任车辆对有责任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24.初次计算后,若有某致
17、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某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到各受损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为止。25.4受害人财产损失需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车和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18、。6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处理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恤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尊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6.例3-1 甲、乙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两车车辆损失分别为3 000元和6 000元,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8 000元,死亡伤残费用70 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2 000元。若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求甲、乙两车可获得的交强险赔款为多少?27.解:1)甲车交强险赔款计算: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乙车车上人员
19、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其中: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 000元死亡赔偿限额110 000元 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8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28.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 0002)元+乙车车损核定承担金额6 000元=7 000元2 000元。因超出限额,所以按财产损失限额2 000元计算。其中,甲车交强险对乙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乙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乙车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 0006 000(2 0002+6 000)元=1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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