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法律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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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法律问题主讲人:胡忠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二O一三年十月讲座主要内容v一、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适用一、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适用v二、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v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分割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分割v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分割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分割 一、股权分割案件的法律适用一、股权分割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确认公司股权的依据(一)确认公司股权的依据 股权不是动产,也非不动产,股权就是股权。其权属确定具有自己的特点。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的工商登记属于公示性
2、,而非设权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二)分割股权纠纷案件的另案处理(二)分割股权纠纷案件的另案处理 1、案由、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离婚后财产纠纷”2、管辖、管辖 3、审判庭、审判庭 4、诉
3、讼费、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10号】5 5、另案中的另案、另案中的另案 股权确认之诉 6、律师的风险代理、律师的风险代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
4、、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三)分割公司股权的法律适用 1 1、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公司法及司法解释 (1)达成协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参照股权转让程序 (2)未达成协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5、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离婚时分割股权的基本原则(四)离婚时分割股权的基本原则 1 1、遵守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基本规定、遵守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注意。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法律之间的衔接;2 2、夫妻平等、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司股权司股权,而不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而不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比例是多少;比例是多少;3 3、自愿协商、自愿协商。协商优先。协商优先,竞价次之竞价次之,按比例按比例平分再次之平分再次之,最后是解散;最后是解散;4 4、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
6、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5 5、维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 (一)婚前取得的股权(一)婚前取得的股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享有婚前个人股权的一方通过夫妻财产的约定,将婚前个人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后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二)婚后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的股权 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只是个人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化,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化。因此,该股权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问题:个人婚前拥有的股权,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
7、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 解答一: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
8、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
9、,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
10、分割 (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 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持有股权的分割公司而持有股权的分割 解释(二)第16 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股东时该股权的分割办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
11、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公司法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其他股东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
12、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释(二)第16 条仅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形作了规定,而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第一,在股份转让份额问题上,双方都不想要股权或者双方都想要股权;第二,在转让价格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合意。A、双方都不想要股权双方都不想要股权 协议协议转让,拍卖;持有股权的股东
13、对配偶进行补偿。问题:法院可否强行分割股权,即判令股东配偶也持有股权?B B、双方均想要股权、双方均想要股权 竞价。适用解释(二)第16 条的规定。如果非股东方取得股权,则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C C、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 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 法院依证据确定法院依证据确定 参照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财务账簿、近期交易案例 2 2、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婚后获取的红利,应属于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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