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知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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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律知票据法律知识识培培训训 集团审计部集团审计部 2012 2012年年3 3月月票据调包票据调包u7月5日,株洲某公司因与珠海某公司有一笔业务合作,双方约定采取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株洲公司将70万元现金存入农行某分理处,于当日办好两张共计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应对方要求,立即将两张承兑汇票的原件传真给对方;同时,接受对方邀请前往珠海洽谈业务,没想到这一去却是赴了“鸿门宴”。当株洲公司的代表到达珠海后受到对方的盛情款待,株洲方的代表将两张汇票给对方过目检查,但是他们不知已掉进对方设置的陷阱。原来,对方在接收到汇票传真件后,已按照汇票的式样,利用高科技手段重新制造了一张。在过目检验汇票过
2、程中,珠海方面将事先备好的假汇票换出了真汇票。珠海方窃取到70万元真银行承兑汇票后顺利提现。待株洲客商因生意未谈成,回到原出票行退票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两笔汇票已被兑付。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票据的权利与责任1 1目目 录录票据概述票据概述2 2票据行为票据行为3 35 5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4 4票据法律责任票据法律责任第一节 票据概述u概念u性质u功能u票据当事人l“有价证券”是指体现某种民事权利的文书,例如日常生活中的票据、股票、债券、仓单、提单等属于有价证券。l 分类:依照法律上的分类: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票据概述概念u性 质完全有价证券即权利完全证券化,权利与证
3、券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行使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作成票据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享有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性质性质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性质性质“金钱债权证券”是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要式”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4、“流通证券”是指票据可以流通转让。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性质性质“无因证券”是指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原因,在所不问。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例外情况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关于“无因证券”票据债务人如果认为持票人取得票据存在欺诈、恶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负责举证;持票人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举证。1 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性质性质支付功
5、能结算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1票据概述功能 票据圈钱票据圈钱u资金掮客利用非法手段从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后,进入股市操作或进行收购上市企业,再到股市上套取资金,轻而易举地完成“圈钱”过程。其主要做法是:首先与别的企业联手伪造交易合同,然后采取反复使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原件,或非法购买,借用别的企业贷款卡,财务专用章等资料,抑或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对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基本当事人出票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具体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
6、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本票的出票人为具体银行。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商业汇票特有)。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
7、汇票主债务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
8、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第二节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的概念、分类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补救票据权利时效票据责任票据权利概念与分类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
9、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取得基本规定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票据权利的取得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
10、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票据票据“克隆克隆”u去年12月21日,一自称为武汉某公司经理的张某,来到原农行株洲市城中支行营业部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并出具了湖北某银行开具的金额为465万元的承兑汇票。几分钟之后,农行就收到出票行传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传真件。农行经办人员及时向对方发出加急电报查询。次日早晨,“投递员”送来武汉恢复的加急电报。尽管这一切与平常办理业务没什么两样,但农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了疑点。经查询、检验:电报系伪造。公安机关后来查明,以湖北人张某为首的3人团伙是从广东省某地制假团伙手中购入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其“克隆”的汇票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从发传真到伪造电报,该犯罪团伙非常清楚银行的
11、操作流程。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地点和时间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式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特有)提示承
12、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到期前追索。票据
13、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追索权行使和保全被追索人的确定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4、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追索权行使和保全追索内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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