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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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v 了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概况,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权利和义务、掌握我国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设立的条件和法律程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期限、终止和清算。教学重点和难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三个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三
2、个特征:v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业。v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境内设立的企业v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在中国境织或者个人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内设立的企业。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v二、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照现行外
3、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以三种法律形式存在,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涵义及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涵义及特征v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v 特征:1、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投资者。2、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3、
4、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力最高权力机关。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v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数量,节约能源和材料。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
5、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登记(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和审批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一)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
6、,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投资风险过多地由贷款方承担,并促使外方合营者对合营项目作更多的投资。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期限(一)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包括: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二)出资期限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
7、日起3个月内缴清。v课堂讨论与案例:v 某外国企业与某中国企业协议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出资额,对其应如何处理?()vA应向中方支付迟延缴资的利息 vB企业登记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vC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vD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另行约定缴资期限v答案:C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二)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董事会聘请或者任命。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清算七、中外合资经营企
8、业的期限、终止、清算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或解散:合营期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或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
9、现。在上述种情况发生时,散原因已经出现。在上述种情况发生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在上述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在上述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章程规定的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失负赔偿责任。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涵义和特征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涵义和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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