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论保险法(4)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概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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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一、保险合同缔结的程序二、保险实务中的争点归纳n【案情案情】20012001年年1010月月5 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诚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信诚 运筹运筹 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及5 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女士共同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结)保险信诚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投保书。n1010月月6 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根据信诚的;
2、谢某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11944元。元。n10月月17日下午谢某完成体检。日下午谢某完成体检。n10月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身亡。身亡。n10月月18日上午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决定因谢某身体问题须增加保险检结果,决定因谢某身体问题须增加保险费费18.7元,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元,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n2001年年11月月13日,谢某之母孙某向信诚人日,谢某之母孙某向信诚人寿提出索赔申请,寿提出索赔申请,11月月14日,信诚回复
3、:日,信诚回复: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万元;同时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元;同时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尚未签发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保(尚未签发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同的保险金200万元。万元。n【法院判决法院判决】n2003年年5月月20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审判决,认定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判决信诚人寿赔付附加保险合同的保并已生效,判决信诚人寿赔付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险金200万元。万元。n判决后,信诚人寿不服提起上
4、诉,判决后,信诚人寿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年11月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此案所涉保险合同未生效,判决信诚人寿不认定此案所涉保险合同未生效,判决信诚人寿不必赔付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必赔付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200万元。万元。n2005年年11月,孙某对此案提出申诉,被广州中院月,孙某对此案提出申诉,被广州中院驳回。驳回。2007年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但此事裁定书,指令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但此后该案的审理便不见下文。后该案的审理便不见下文。n【争议
5、问题】n【1】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式主义抑或不要式主义,如何选择?关系:要式主义抑或不要式主义,如何选择?n【2 2】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物主义抑或不要物主义,如何选择?物主义抑或不要物主义,如何选择?n【3 3】保险人核保权有无正当性?如何予以合保险人核保权有无正当性?如何予以合理地限制?理地限制?n【4 4】“预收保险费预收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之满足,如何权衡之满足,如何权衡?三、
6、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同成立之关系n【原理原理】合同依其成立是否以履行法定方合同依其成立是否以履行法定方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n要式合同需以法定方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要式合同需以法定方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n不要式合同则只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不要式合同则只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具备一定的方式。可成立,无须具备一定的方式。n要式合同为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不一定要式合同为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不一定为要式合同。为要式合同。n从合同立法政策来看,何种合同应当定位从合同立法政策来看,何种合同应当定
7、位为要式合同,何种合同又应定位为不要式为要式合同,何种合同又应定位为不要式合同,是立法者基于该合同的性质,从立合同,是立法者基于该合同的性质,从立法政策予以考量所作的判断。一般而言,法政策予以考量所作的判断。一般而言,法律规定要式契约的背后因素通常是:法律规定要式契约的背后因素通常是:n(1 1)权利义务复杂,期间久远,非以书面)权利义务复杂,期间久远,非以书面为之,不足以明确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为之,不足以明确当事人之权利义务;n(2 2)法律关系有向社会大众公示之必要或)法律关系有向社会大众公示之必要或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淆者。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淆者。n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可定位为不要式合同。保险
8、合同在性质上可定位为不要式合同。n(1 1)保险期间虽然时间久远,但也不至于)保险期间虽然时间久远,但也不至于发生权利义务内容的混淆。发生权利义务内容的混淆。n(2 2)保险契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单纯,)保险契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单纯,一般只及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一般只及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性质上并无向社会大众公开者受益人),性质上并无向社会大众公开宣示的必要。宣示的必要。n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3条: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9、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其他保险凭证。n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载明合同内容。n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条件或者附期限。”n从要式走向非要式立法变迁的深刻意义:从要式走向非要式立法变迁的深刻意义:改变了传统保险立法中保险合同之效力寄改变了传统保险立法中保险合同之效力寄存于保险单证及其签发的做法存于
10、保险单证及其签发的做法,周全的保护周全的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n在保险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投保人与保险在保险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达成保险协议,且被保险人已经交付人在达成保险协议,且被保险人已经交付保险费后,却不能及时取得保险单证的现保险费后,却不能及时取得保险单证的现象,如果法律规定保险合同须以保险单为象,如果法律规定保险合同须以保险单为之,那么在这一段时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之,那么在这一段时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即使保险人承认协议的存在,也会事故,即使保险人承认协议的存在,也会由于保险合同形式的不合法而得不到保险由于保险合同形式的不合法而得不到保险保障。保障。n
11、实践中确有不少保险人心存道德危险,故实践中确有不少保险人心存道德危险,故意延迟保险单证的签发与交付,一旦发生意延迟保险单证的签发与交付,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则以尚未签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则以尚未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使被保险生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的补偿,从而影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的补偿,从而影响了被保险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响了被保险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保险单的性质与功能要式性不要式性保险单即为保险合同之本身【法定形式】保险单仅为保险合同之书面凭证【诉讼凭
12、证】签发保险单为保险人同意承保权之行使签发保险单为保险人义务之履行在一定情形,保险单为被保险人权利凭证四、保险人核保权的正当性及其限制四、保险人核保权的正当性及其限制n【核保核保(underwriting)的概念的概念】n保险人在掌握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基础保险人在掌握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进而决定是上,对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的过程。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的过程。n【核保权的正当性核保权的正当性】n【1】合理选择危险。合理选择危险。n核保之主要目的,在鉴别危险之优劣,核保之主要目的,在鉴别危险之优劣,以决定业务之取舍;进而使接受之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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