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贯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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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 食品 安全法 及其 相关 法律法规 解析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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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贯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袁丹茅主要法律法规及施行时间n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n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7.20n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11.1n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7.7.1n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0.4.1n食品检验工作规范2010.4.1n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10.1n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0.11.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n第一章总 则n第二章 组织机构n第三章 检验能力n第四章 质量管理n第五章 人 员n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n第八章附
2、则第一章总 则n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n第二条 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第一章总 则n第三条 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n第四条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第二章 组织机构n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n第六条 非独立法人
3、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n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第二章 组织机构n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n第八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第三章 检验能力n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n(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
4、养强化剂的检验;第三章 检验能力n(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n(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第三章 检验能力n(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n(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n(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n(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第四章 质量管理n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
5、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四章 质量管理n第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n第十二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第五章 人 员n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n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第五章 人 员n第
6、十五条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n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第五章 人 员n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n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第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
7、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n第二十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n第二十一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第二十二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n(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
8、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n(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n(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n(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n(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第二十三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n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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