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民事法律关系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事法律 关系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目目 录录第五节第五节 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第六节 练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社社 会会 关关 系系基于民
2、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赋予:权利、义务赋予: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民法调整调整“触发器触发器”: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产生原因产生原因(一)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二)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二)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上述两者的中介:法律事实(三)上述两者的中介:法律事实“客观权利客观权利”“主观权利主观权利”(四)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四)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法律的斗争说,“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除肉
3、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正是建立在这种观念之下,他认为“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进一步地说,“个人拥护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权利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由此观之,权权利是主观化的法律,法律是客观化的权利利是主观化的法律,法律是客观化的权利。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1、主体具有平等性、主体具有平等性2、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3、其之产生,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其之产生,以意思自治为
4、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 人格权人格权 物权物权 债权债权 继承权继承权 亲属权亲属权民法分则民法分则 各编各编 1、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意义2、对民法学学科的意义、对民法学学科的意义3、对民法学研习的意义、对民法学研习的意义4、对民法规范之适用的意义、对民法规范之适用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两人以
5、上两人以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主体 权利权利 客体客体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一)概念(一)概念包含:包含:1、享有的利
6、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予以救济、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人身权-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
7、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权利。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抗辩权,指债权
8、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发生变化的权利。如: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可撤销婚姻撤销如: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可撤销婚姻撤销权、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或撤销、追认权、典物赎回权、物权权、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或撤销、追认权、典物赎回权、物权的抛弃等的抛弃等。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4、主权利、从权利、主权利、从权利权利权利A 权利权利B可独立存在
9、可独立存在以权利以权利A的存在为前提的存在为前提5、专属权利、非专属权利、专属权利、非专属权利是否为特定权利主体所是否为特定权利主体所专有(土地专有(土地)不得转让、继承不得转让、继承6、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既得权:甲甲 权利权利享有享有期待权:期待权:甲甲 权利权利A享有享有取得权利取得权利B内容:内容: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为、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是
10、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 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7、原权利、救济权、原权利、救济权(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三)民事权利的行使1、利益的实现,行使的自由、利益的实现,行使的自由2、自由的限制、自由的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 维护公序良俗维护公序良俗(四)民事权利的保护(四)民事权利的保护1、自我保护、自我保护自卫自卫:自助:自助: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2、国家保护:
11、、国家保护: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原权利原权利-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救济权-由原权利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由原权利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义务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一)民事义务的概念(二)民事义务的实现(二)民事义务的实现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义务的产生依据义务的产生依据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1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义务的内容义务的内容3、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义务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义务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法律事实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权利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义务)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有益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物,是指
13、现实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2智慧财产智慧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它属于一种非物质的财富,无一定的形体,但它有其表现形式,能够为他人感知,可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一定需求,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依照法律的规定,智慧财产不仅可以为一定主体所专有利用,还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3行为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有意识的活动,其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三类行为:(1)给付财产的行为;(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3)提供劳务或服务。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
14、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身份等。人身利益虽然与主体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第五节第五节 物物 一、物,一、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满足人的需要的财产。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物的特征二、物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人们设立一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就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只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能够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的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3能为人们所支配 只有能为人们所控制或支配的物,人们才能以此为客体设定各种的权利、义务关系。4物具有稀缺性和合
15、法性 三、物在法律上的分类三、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三)动产和不动产(四)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种类物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法律意义法律意义: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时,权利人不能要求义务人交付原物,只能依法请求赔偿损失;而种类物在交付意外灭失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义务。(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法律意义法律意义:在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人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解决争议;如为不可分物时,不能采取分割的办法,只能采用变价分配或者折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