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52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3873147
  • 上传时间:2022-10-20
  • 格式:PPT
  • 页数:52
  • 大小:151.65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商事 合同 常见 纠纷 法律 实务 课件
    资源描述:

    1、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一一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君子协定君子协定”二二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三三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四四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五五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五:违约责任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五:违约责任六六买卖合同常见纠纷买卖合同常见纠纷七七借款合同常见纠纷借款合同常见纠纷八八担保合同常见纠纷担保合同常见纠纷九九 结束语结束语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君子协定君子协定”“君子协定”即口头合同。商事纠纷案件中

    2、,纯粹以口头合同作为表现形式的纠纷并不多,主要纠纷表现是在书面合同订立后的变更。如电话订单、电话指示交货、电话变更合同价格、地点等主要内容、酒桌上解决善后事宜等。口头变更合同。2008年6月3日,南京某外贸公司向苏北某公司传真采购合同一份,要求购买草甘膦240吨(制造除草剂的主要原料)总价款为1176万元;交货数量和交货期为2008年6月30日前交240吨,交货方式为送货。该合同中还载明,本合同依法签订,经供需双方盖章和代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除因故需要变动,须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另立协议,新协议经双方盖章和代表签字后生效。苏北公司收到南京外贸公司传真的采购合同后

    3、,以手写的方式将交货数量与交货期变更为:“6月30日前交60吨,其余7月份交,具体时间双方商定。”(诉讼中苏北公司陈述系双方电话商定后才予以变更,但南京外贸公司不认可)苏北公司盖章后于2008年6月5日将采购合同回传给南京外贸公司,但南京外贸公司之后未予回复。2008年6月份之后,草甘膦的市场价格大幅下降。苏北公司要求交货,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苏北公司的有利证据:采购合同中的订单、传真、录音、实际生产的事实 南京外贸公司的有利证据:采购合同变更条款、外贸行业惯例(转出口)争议焦点:1、合同是否成立?2、合同是否变更?口头善后协议。自1996年起,浦口某公司每年与湖北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

    4、由湖北公司向浦口公司供应压缩机,浦口公司再将压缩机生产为炒冰机、冰淇淋机等。在履约过程中,货物是持续供货,货款是滚动结算,退货是随送货车退回。其间,浦口公司就产品质量问题和货款结算问题与湖北公司进行过交涉。自2002年起,浦口公司大约欠湖北公司80100万元的货款一直未付。双方法定代表人曾多次在酒桌上明确约定将欠款作为产品质量退货赔偿,湖北公司也把该部分欠款列为“不良债权。后湖北公司起诉浦口公司要求给付欠款。浦口公司在南京起诉湖北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浦口公司主张产品质量赔偿,应当举证:1、产品有质量问题;2、产品质量造成损失;3、有因果关系;本案的难点:1、无现存压缩机;2、客户

    5、退货与湖北公司供货无直接关联;3、损失数额无法确认。法院审理的重点:1、客户退回产品的时间、规格、数量;2、该规格产品使用的压缩机型号;3、该时间段退回的压缩机数量和型号 以下三者基本能对应一致,形成令人信服的证据锁链。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 表现形式有:(1 1)名称错误。如同音字、形近字。)名称错误。如同音字、形近字。(2 2)名称混同。如遗漏)名称混同。如遗漏“有限有限”、“责任责任”等等(3 3)主体错位。)主体错位。如签字盖章的地方不对。(4 4)因第三人代为履行引起交易主体不明。)因第三人代为履行引起交易主体不明。签章错位。原告是租赁公司,被告

    6、建筑公司和张某。因承建工程需租赁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的抬头写明承租方两个:实际承包人张某和建筑公司,实际承包人张某在承租人栏签字,建筑公司在担保人栏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后因租金问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建筑公司共同支付租金。争议焦点:建筑公司是承租人还是担保人?钢管租赁合同 出租人:租赁公司租赁公司 承租人:建筑公司建筑公司 张某张某 内容(略)出租人出租人 承租人承租人 担保人担保人 第三人介入。2010年5月,原告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供应一台包装机。2010年9月,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确认试用的包装机购买问题。被告回函称未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的记录。原告诉称第三人系其代理商,与被告商定先行试用包装

    7、机,试用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满后,被告一直使用该包装机,并发函要求提供售后服务,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购买该机器设备,却拒绝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万元。被告辩称,其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也未向原告购买过任何物品。即便支付货款或退还机器,对象也只能是第三人。另,2010年7月,原告向第三人发出解除其代理商的函,第三人现已人去楼空,法院公告送达。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与被告是否具有合同关系?2、原告将包装机交付给被告的行为性质?3、在案外人代理商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原告、被告和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 公司代

    8、表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犹如自然人的声带、四肢等可以对外表过意思的器官,所以,法定代表人对外表达公司意思,只需要签名证明其身份即可,其言行即可代表公司。公司代理人则不同,代理人是根据公司的授权而行使职权。授权的凭证有委托书、介绍信、持有公章等。无论是公司代表人和公司代理人,其超越权限作出的行为,可能会影响效力。对于公司代表人,其对外活动的权限是“无限制即为有代表权”,对于公司代理人,其对外活动的权限是“有授权则有权利,无授权则无权利”。公司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权限,对外作出的行为一般不否定其效力,除非相对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公司代表人超越权限。公司代理人超越权限,属于无权代理。认定表见代理,必须

    9、要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代理人与公司之间必须有一个连结点,如行为人在工程验收材料中代理公司签名、工地公示钢牌显示是负责人或材料员;二是必须能让普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还必须无过失(如代理人是建筑公司的员工)。1 1、公司职员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公司职员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2010年9月21日,南京某建材公司业务员李某通过QQ聊天方式向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提出购买钢材,双方通过QQ聊天及手机短信方式议定了钢材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随后在徐某的要求下,李某用建材公司单位的传真机向贸易公司发送传真件一份,内容基本如上述商定内容一致,并注明提货车辆号牌为皖S500

    10、00,落款为“某建材”,未加盖公司印章。同日,贸易公司向南京某钢材公司出具出库单,通知可以向皖S50000号车辆发货。后贸易公司索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另:李某因涉嫌侵权公司财产被逮捕。委托书的效力。原告某药店与被告某医药公司双方自2009年起一直有药品买卖业务关系。医药公司2009年向药店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书,载明伏某为业务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略)。2011年1月26日,伏某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内容同上的授权委托书向原告供应品批号为L100628的东阿阿胶200盒,总货82000元。伏志民当即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授权委托书中

    11、有效期的日期及委托书落款日期均有涂改痕迹,“2010”改为“2011”。2011年3月,消费者薛某在药店购买了上述阿胶4盒,因怀疑有假,向药监局举报。经查,该批号为假药。药监局对药店进行罚款并没收了药品。药店也向消费者退款。药店以医药公司向其出售假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所有损失共计1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原告药店认为伏某具有代理权的理由:1、自2009年1月开始,伏某一直代表医药公司与药店发生业务;2、药店持有2011年1月至12月医药公司的委托书。被告医药公司认为伏某不具有代理权的理由:1、2011年1-12月的委托书有涂改痕迹;2、药店接受药品时无医药公司的出库单;本案一审判决医

    12、药公司赔偿10万元,二审调解赔偿63000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对外借款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对外借款 我们认为,应当区别对待项目经理对外借款与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普通商事行为,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对外借款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项目经理与其代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第二,项目经理借款在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象。第三,借款资金是否用于工程项目。第四,交易行为是否合理。第五,交易双方关系是否特殊。第六,贷款人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项目经理对外借款。2010年4月8日,南京某公司承建安徽省滁州市某工程,委派现场代表李某负责对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2010

    13、年4月17日、27日、28日及5月25日、7月25日,李某分别向原告毛某出具借条五张,借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7万元,均未注明借款用途。借款人均署名为“李某”并加摁手印。因李某未及时还款,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诉讼中,毛某向法院提供了狄某、段某两人出庭作证,证明两位证人在向工地运送材料过程中听到过李某与毛某谈论借钱的事情。证人狄某还陈述:“李怕毛不继续借给他钱,还用手一挥地讲:我们承包这么大一片工地,总承包款几百万元呢,你那几个钱还愁还不了吗?”毛某认为,李某经手向其借款47万元用于南京某公司承建的工程,李某是南京某公司派驻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其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至少构成表

    14、见代理。南京某公司认为,公司从未授权李某对外借款,李某所借的高利贷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法律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别毛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能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第一,李某是以个人名义向毛某借款。五张借条中的借款人均署名李某并且加摁李某本人的手印,李某的行为明确具有个人行为特征。第二,毛某不能提供其

    15、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的证据。李某在职务上没有借款的权限,在手续上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连项目部印章也没有,仅凭毛某的手一挥“有这么大一个工程”就轻易相信。第三,借款未进入南京某公司账户,公司财务人员也没有参与。第四,借款用途不明。五张借条均没注明与南京某公司或该工程有关联性的任何信息。第五,毛某本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属于善意无过失。综上,李某对外借款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李某个人承担。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 合同出现漏洞、约定不明等情况,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未约定;二是有约定但语句有误或不规范,结果与合同目的相反;三是有两种以上理

    16、解。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段就是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1 1、交易价格约定不明。、交易价格约定不明。原告原告某包装公司与被告某运输公司一直有业务关系,2008至2009年间持续供应多批各类包装箱,相关送货单上均载明时间、型号、规格、数量,但无单价。包装公司向运输公司开具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公司接收并进行了抵扣。后双方关系因其他原因关系破裂,运输公司拒不货款,包装公司便诉至法院,要求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金额给付货款78万。运输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价格(发票价格)比双方口头约定的价格高出30%,比被告转卖给第三方的转售价格高出20%,被告不可能高买低卖的,同时还提供了其与第三方的合同。一审以原告证据

    17、不足驳回诉请。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价格。(1)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以住的价格并不是固定的;(2)案涉包装箱是特制的(包装汽车),且与以往的包装箱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又不属于通用产品;(3)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只有一个价格幅度,不是准确值,但本案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也未超出该幅度;(4)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方用来抵扣税款的,金额越高,抵扣的税款越多,所以实际交易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不符是普遍现象;(5)如按增值税发票确定价格,可能面临运输公司高买低卖,这有悖于经商一般常理。二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价格。理由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18、用规定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首要要求是发票记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或者实际交易情况相符。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如实开具的,而经过税收征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本身的真实性和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更应得到肯定。本案中,包装公司与运输公司均无证据证明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诉讼中又不能协商一致,故依据包装公司开具的、运输公司接受并已抵扣税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确认双方的交易价格。况且该价格也符合南京地区行业指导价。需要说明的是,最高院有相同判例。需要说

    19、明的是,最高院有相同判例。合同条款有歧义。合同条款有歧义。出租方物业公司与承租方电脑公司签订商场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八年,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其中,自交付标的物之日起前6个月电脑公司免交管理费,(计费起算日为甲方交付标的物之日满6个月后计)。第一年度第月7万元;第二年度每月8万元;第三年度每月8.5万;第四年度每月9万;第五年度每月9.5万,以此类推递增0.5万,第八年度每年11万。”后物业公司交付了商场,电脑也按时支付租金,但双方对租金计算产生分歧。物业公司认为,根据该条约定,首年度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

    20、4月30日止为第二年度;按上述方式计算,电脑公司已累计少付管理费10万元。电脑公司则认为,根据该条约定中的特别约定,“(计费起算日为甲方交付标的物之日满6个月后计)”,首年度应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第二年度以此类推,按此标准电脑公司已按期足额支付了管理费。“期限为八年,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其中,自交付标的物之日起前6个月电脑公司免交管理费,(计费起算日为甲方交付标的物之日满6个月后计)。第一年度第月7万元;第二年度每月8万元;第三年度每月8.5万;第四年度每月9万;第五年度每月9.5万,以此类推递增0.5万,第八年度每年11万。”一种解释:

    21、首年度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为第二年度;按上述方式计算,电脑公司已累计少付管理费10万元。二种解释:“(计费起算日为甲方交付标的物之日满6个月后计)”,首年度应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第二年度以此类推,按此标准电脑公司已按期足额支付了管理费。纠纷背景:物业公司真实意图是想收回商场自己经营,所以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案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约定“如拖欠款项累积超过60天的或甲方发出限期支付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仍未支付的,系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拖欠管理费累计超过两个月

    22、,甲方有权合法的提前收回标的物。”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条款内容,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概括为“拖欠管理费累计超过两个月”。首先,“拖欠”的词义是指欠钱而拖延不还,其前提是债务已经明确,但本案中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产生分歧导致出现两种计算管理费的方法,差额部分的款项是否属于应当支付的管理费尚有争议,因此,电脑公司选择对己有利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和支付管理费,未支付差额部分款项,不宜适用本条款。其次,“拖欠管理费累计超过两个月”只是在时间上设定了期限,并没有在数额上设定拖欠款项的具体金额或比例,结合该条款中的“根本违约”词语来理解,未支付的款项数额应当达到可能影响合同主要目的实现的程度,才符合双方当事人订

    23、立合同时设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真实意思。由于电脑公司未支付的管理费金额只占总款项的5.56%,不能达到物业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因此,电脑公司少付该部分管理费的行为只能构成一般违约,不能构成根本违约。电脑公司在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五:违约责任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五:违约责任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但违约方是否必然要赔偿损失以及应赔偿多少损失,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何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以支持,违约方可以认为违约金过高申请适当调整。如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则要看是否产生损失。没有损失,也难以判令赔偿。损失赔偿。某出版社与某公司签订某杂志发行

    24、合同。后出版社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某公司据此要求赔偿直接损失40万元。该损失是其支付的市场调查费,但调查费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且根据合同可获得的利润只有10万元。合同法规定了可预见原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某公司要求出版社赔偿40万元,而某公司根据合同可获得的利润只有10万元,更重要的是,该调查费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出版社在签订合同时是无法预见的,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至于利

    25、润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某公司没有主张,无法支持。六、买卖合同常见纠纷:瑕疵交付六、买卖合同常见纠纷:瑕疵交付 主要表现为:(1)买方收货后未签收送货单,缺少交付凭证;(2)交付数量不符;(3)迟延交货;(4)货物存在质量问题;(5)收货人无权收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辅证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辅证交付。自2006年12月起,某销售公司在某纸箱公司处定作各种规格的瓦楞纸板,纸板加工后,由徐某在送货单中签字,截止2007年1月,共计货款73277.91元,纸箱公司向销售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2007年5月,销售公司通过转账支票付款2万元,徐某在销售公司转账支票存根上签字。2007年6月,销售公司又付款53

    26、277.91元,仍由徐某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但纸箱公司并未收到该款。纸箱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司支付余款53277.91元。销售公司辩称:货物是从徐某手中购得,其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徐某,不可能再付一次钱。销售公司在一审中还提供了徐某的送货单26张,共计金额73314.1元。另,徐某不知下落。纸箱公司的证据: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已付款。有利处:均以销售公司为抬头,金额均一致;不利处:均由徐某签收。徐某:下落不明。销售公司:徐某的送货单(73314.1元)、给徐某的支票。有利处:与纸箱公司无合同;不利外:发票已抵扣、支票存根联收款人均写纸箱公司。交付数量纷争。交付数量纷争。2008年8月

    27、16日,江苏某公司根据口头合同向南京某公司供应钢材,江苏公司在销售提货单上的“开单数量”栏写明共计为78吨,南京公司未签字。2009年6月8日,南京公司负责人在原销售提货单上的“实发数量”栏注明的货物数量为50吨,并在该货物数量下方注明“以上为长江钢厂钢材,出现质量异议未处理完。”后南京公司欠付货款,江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78吨钢材的货款。南京公司抗辩只收到50吨钢材,且有质量问题。江苏某公司销售提货单(2008.8.16)以上为长江钢厂钢材,出现质量异议未处理完。以上为长江钢厂钢材,出现质量异议未处理完。(南京公司负责人签字)(南京公司负责人签字)2009 2009年年6 6月月8 8日日

    28、 江苏公司提供了2008年12月12日某房产公司、长江钢厂与南京公司三方为处理钢材质量问题,达成的协议一份。协议中提到:2008年7月25日、2008年8月16日房产公司向南京公司购买各种型号钢材若干,其中部分为长江钢厂生产,部分钢材已实际使用到浦口泰山天然居工地。江苏公司还提供了长江钢厂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2008年8月15日根据江苏公司要求,我公司送货至某房产公司在浦口泰山天然居工地钢材共计78吨。”该证明列举了钢材型号、数量,与2008年8月16日销售提货单上江苏公司写明的一致。质量索赔:质量索赔:质量问题不是拒付货款的理由,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但收货方可以主张扣减。如要获得支持,一

    29、般要符合下列条件:一要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效证据;二是要有收货方已履行了必要的检验义务;三是收货方及时向供货方提出主张权利的凭证;四是要有损失的真凭实据;五是损失要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1 1、质量与损失的因果关系。、质量与损失的因果关系。2003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需方)与水泥厂(供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水泥厂向开发公司供应规格水泥;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自2004年2月1日至同年4月27日,水泥厂多次向建筑工地水泥1万多吨,价款500多万元,房地产公司尚欠100多万元未付。2004年4月,该工程因质量问题被停工加固。2004年6月,开发公司自行将水泥厂所供的水泥抽样送检,结果符

    30、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水泥厂的库存水泥和制作流程进行全面检查,结果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2004年7月,专家论证会召开,邀请了6名技术专家参加了会议,根据对混凝土取样验测数据,形成鉴定意见:水泥厂的水泥水化程度明显偏低,存在异常现象。房产公司依据专家鉴定意见,提起诉讼,要求水泥厂赔偿加固费用1200万元,水泥厂反诉要求支付货款100万。本案双方争议的争议焦点是水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核心问题是专家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明效力。法院认为,从主体上看,该鉴定意见的落款是“专家鉴定委员会”,但并未加盖公章,亦无相关部门批准成立该委员会的公文,只有6名专家的个人签名。其次,从性质上看,混凝土

    31、质量问题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召开了技术鉴定会,并邀请了6名专家参加了会议,就混凝土质量事故原因的查找与分析提出专业性意见并上报职能部门,因此,该鉴定意见应是专家们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参考。再次,从内容上看,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是通过对混凝土的检测分析倒推出水泥质量存在问题,与国家检测中心认为目前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通过对混凝土的检测分析得出水泥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观点相矛盾。最后,从结果上看,质量事故调查组对本院正式答复“市政府对此未予认可”,表明南京市政府对该意见并未采信和采用。综上,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 2、关于质量损失的证据。、关于质量损失的证据。南京某

    32、公司供给湖北某公司的建材,湖北某公司转售给武汉某公司,武汉某公司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后南京公司、湖北公司和武汉公司三方就质量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但未结果。武汉公司遂扣减应向湖北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南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湖北公司支付货款,湖北公司以质量损失为由主张扣减货款10万元。七、借款合同常见纠纷:给付缺陷七、借款合同常见纠纷:给付缺陷 1 1、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明标准。、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明标准。一是原告仅有借款协议和借条,没有出借大额资金流向凭一是原告仅有借款协议和借条,没有出借大额资金流向凭证,但能说清大额借款给付方式、时间、地点、清点方式与交证,但能说清大额借

    33、款给付方式、时间、地点、清点方式与交接人,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所述事实,被告当事人不否认或虽否接人,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所述事实,被告当事人不否认或虽否认、但不提交或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辩的,法院可以根认、但不提交或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辩的,法院可以根据证据予以确认和支持。据证据予以确认和支持。二是原告仅提交借款协议和借条,没有大额出借资金流向二是原告仅提交借款协议和借条,没有大额出借资金流向凭证,又不说明出借大额资金的事实经过,即何时、何地、何凭证,又不说明出借大额资金的事实经过,即何时、何地、何种方式给付大额借款资金,而被告不承认收到大额借款,又提种方式给付大额借款资金,而被告不承认收到大

    34、额借款,又提交证据证明没有收到自己借条中所称的借款,法院应根据双方交证据证明没有收到自己借条中所称的借款,法院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真审核出借人有无巨额资金给付的能力,大额提交的证据,认真审核出借人有无巨额资金给付的能力,大额现金给付过程中的提取、包装、搬运、清点、交付、人员、地现金给付过程中的提取、包装、搬运、清点、交付、人员、地点等,有无赌博、高利贷、脏款的嫌疑,有无洗钱犯罪的嫌疑点等,有无赌博、高利贷、脏款的嫌疑,有无洗钱犯罪的嫌疑等诸多方面。如原告不能证明大额资金给付事实,人民法院则等诸多方面。如原告不能证明大额资金给付事实,人民法院则可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

    35、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收条在民间借贷中证明力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收条在民间借贷中证明力 借款协议是指借贷双方为确定借款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就借款的意思达成的合意。常见格式有:“协议书:经双方协商,某某人向某人借款100元。借款人某某人,时间。”“某某人向某人借款100元,七日内给付。借款人某某人,时间”关键词是“协议”、“协商”、“几日内给付”。借条是指在当事人依据借款合同收到款项、物具后为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履行凭证,也称借据。常见的格式是“借条:今借到某人100元。借款人某某人,时间。”关键词是“今借到”。欠条是指当事人为确定债权

    36、而出具的法律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常见的格式是:“欠条:今欠某人100元。欠款人某某人,时间。”关键词是“今欠”。收条是在当事人收到款项、物具为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履行凭证。常用格式是:“收条:今收到某某人100元。收款人某某人,时间。”其关键词是“今收到”。2010年8月31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2010年度南京高校新学期(夏季)开学放装空飘气球和充气拱门的工作。合同签订后,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2011年1月13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

    37、欠到A公司迎新放装、拱门、气球制作安装费用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2011年6月前付清。”一审中,A公司称B公司之后陆续支付价款80000元,尚欠价款65000元;B公司辩称不知向A公司支付了多少价款。3 3、只有银行支付凭证或收条能否以借贷关系、只有银行支付凭证或收条能否以借贷关系为由主张对方返还借款?为由主张对方返还借款?法院的可能做法是:被告抗辩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也不能查明款项给付的基础法律事实,则可向原告释明以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另行主张。原告拒绝另行主张,法院应以原告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A公司持银行汇款凭证和B公司收条(注明“往来款”),要

    38、求B公司归还借款40万元。B公司抗辩没有借款关系,40万元是还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故判决B公司归还借款40万元。二审中,B公司提供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借款5万元和其弟弟26万的借条,另外9万元找不到。法院要求A公司陈述借款经过,回答不明确。友情提醒:现实中已出现了一些专门放贷人以这种方法谋取不法利益。他们的基本做法是:出借人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条;期限届满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以现金方式归还借款,出借人收到现金还款后将借条交还给借款人,双方借贷关系到此应当结束。但在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出借人却以银行支付凭证为证据诉至法

    39、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此时,出租人赌的就是借款人是否已将借条销毁!八、担保合同常见纠纷八、担保合同常见纠纷 1、买卖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合同已经设立的抵押权应当成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并过户,后乙又出买给丙,丙以该房抵押向银行按揭贷款。后经查认定,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应无效。丙即拒绝还款,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2、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后,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人是否承担责任?房抵押权未设立,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权利?抵押人仍应承担责任,但非担保责任,而是违约责任,是违反抵押合同约定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如债务已到期,继续履行无意义,赔偿违约损失只有预期利益损失,即设立抵押权而非实现抵押权,故不能判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能判抵押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赔偿责任较合适,赔偿的范围包括实现抵押权能获得的利益。此理论依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独立于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结束语:结束语:重视证据,理性维权,掌握技巧,诚信诉讼。重视证据,理性维权,掌握技巧,诚信诉讼。证据是胜诉的基础。法律是胜诉的前提。技巧是胜诉的保证。诚信是胜诉的关键。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3873147.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