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事 合同 常见 纠纷 法律 实务 课件
- 资源描述:
-
1、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一一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君子协定君子协定”二二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三三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四四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五五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五:违约责任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五:违约责任六六买卖合同常见纠纷买卖合同常见纠纷七七借款合同常见纠纷借款合同常见纠纷八八担保合同常见纠纷担保合同常见纠纷九九 结束语结束语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君子协定君子协定”“君子协定”即口头合同。商事纠纷案件中
2、,纯粹以口头合同作为表现形式的纠纷并不多,主要纠纷表现是在书面合同订立后的变更。如电话订单、电话指示交货、电话变更合同价格、地点等主要内容、酒桌上解决善后事宜等。口头变更合同。2008年6月3日,南京某外贸公司向苏北某公司传真采购合同一份,要求购买草甘膦240吨(制造除草剂的主要原料)总价款为1176万元;交货数量和交货期为2008年6月30日前交240吨,交货方式为送货。该合同中还载明,本合同依法签订,经供需双方盖章和代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除因故需要变动,须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另立协议,新协议经双方盖章和代表签字后生效。苏北公司收到南京外贸公司传真的采购合同后
3、,以手写的方式将交货数量与交货期变更为:“6月30日前交60吨,其余7月份交,具体时间双方商定。”(诉讼中苏北公司陈述系双方电话商定后才予以变更,但南京外贸公司不认可)苏北公司盖章后于2008年6月5日将采购合同回传给南京外贸公司,但南京外贸公司之后未予回复。2008年6月份之后,草甘膦的市场价格大幅下降。苏北公司要求交货,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苏北公司的有利证据:采购合同中的订单、传真、录音、实际生产的事实 南京外贸公司的有利证据:采购合同变更条款、外贸行业惯例(转出口)争议焦点:1、合同是否成立?2、合同是否变更?口头善后协议。自1996年起,浦口某公司每年与湖北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
4、由湖北公司向浦口公司供应压缩机,浦口公司再将压缩机生产为炒冰机、冰淇淋机等。在履约过程中,货物是持续供货,货款是滚动结算,退货是随送货车退回。其间,浦口公司就产品质量问题和货款结算问题与湖北公司进行过交涉。自2002年起,浦口公司大约欠湖北公司80100万元的货款一直未付。双方法定代表人曾多次在酒桌上明确约定将欠款作为产品质量退货赔偿,湖北公司也把该部分欠款列为“不良债权。后湖北公司起诉浦口公司要求给付欠款。浦口公司在南京起诉湖北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浦口公司主张产品质量赔偿,应当举证:1、产品有质量问题;2、产品质量造成损失;3、有因果关系;本案的难点:1、无现存压缩机;2、客户
5、退货与湖北公司供货无直接关联;3、损失数额无法确认。法院审理的重点:1、客户退回产品的时间、规格、数量;2、该规格产品使用的压缩机型号;3、该时间段退回的压缩机数量和型号 以下三者基本能对应一致,形成令人信服的证据锁链。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 表现形式有:(1 1)名称错误。如同音字、形近字。)名称错误。如同音字、形近字。(2 2)名称混同。如遗漏)名称混同。如遗漏“有限有限”、“责任责任”等等(3 3)主体错位。)主体错位。如签字盖章的地方不对。(4 4)因第三人代为履行引起交易主体不明。)因第三人代为履行引起交易主体不明。签章错位。原告是租赁公司,被告
6、建筑公司和张某。因承建工程需租赁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的抬头写明承租方两个:实际承包人张某和建筑公司,实际承包人张某在承租人栏签字,建筑公司在担保人栏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后因租金问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建筑公司共同支付租金。争议焦点:建筑公司是承租人还是担保人?钢管租赁合同 出租人:租赁公司租赁公司 承租人:建筑公司建筑公司 张某张某 内容(略)出租人出租人 承租人承租人 担保人担保人 第三人介入。2010年5月,原告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供应一台包装机。2010年9月,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确认试用的包装机购买问题。被告回函称未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的记录。原告诉称第三人系其代理商,与被告商定先行试用包装
7、机,试用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满后,被告一直使用该包装机,并发函要求提供售后服务,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购买该机器设备,却拒绝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万元。被告辩称,其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也未向原告购买过任何物品。即便支付货款或退还机器,对象也只能是第三人。另,2010年7月,原告向第三人发出解除其代理商的函,第三人现已人去楼空,法院公告送达。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与被告是否具有合同关系?2、原告将包装机交付给被告的行为性质?3、在案外人代理商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原告、被告和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 公司代
8、表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犹如自然人的声带、四肢等可以对外表过意思的器官,所以,法定代表人对外表达公司意思,只需要签名证明其身份即可,其言行即可代表公司。公司代理人则不同,代理人是根据公司的授权而行使职权。授权的凭证有委托书、介绍信、持有公章等。无论是公司代表人和公司代理人,其超越权限作出的行为,可能会影响效力。对于公司代表人,其对外活动的权限是“无限制即为有代表权”,对于公司代理人,其对外活动的权限是“有授权则有权利,无授权则无权利”。公司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权限,对外作出的行为一般不否定其效力,除非相对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公司代表人超越权限。公司代理人超越权限,属于无权代理。认定表见代理,必须
9、要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代理人与公司之间必须有一个连结点,如行为人在工程验收材料中代理公司签名、工地公示钢牌显示是负责人或材料员;二是必须能让普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还必须无过失(如代理人是建筑公司的员工)。1 1、公司职员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公司职员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2010年9月21日,南京某建材公司业务员李某通过QQ聊天方式向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提出购买钢材,双方通过QQ聊天及手机短信方式议定了钢材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随后在徐某的要求下,李某用建材公司单位的传真机向贸易公司发送传真件一份,内容基本如上述商定内容一致,并注明提货车辆号牌为皖S500
10、00,落款为“某建材”,未加盖公司印章。同日,贸易公司向南京某钢材公司出具出库单,通知可以向皖S50000号车辆发货。后贸易公司索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另:李某因涉嫌侵权公司财产被逮捕。委托书的效力。原告某药店与被告某医药公司双方自2009年起一直有药品买卖业务关系。医药公司2009年向药店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书,载明伏某为业务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略)。2011年1月26日,伏某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内容同上的授权委托书向原告供应品批号为L100628的东阿阿胶200盒,总货82000元。伏志民当即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授权委托书中
11、有效期的日期及委托书落款日期均有涂改痕迹,“2010”改为“2011”。2011年3月,消费者薛某在药店购买了上述阿胶4盒,因怀疑有假,向药监局举报。经查,该批号为假药。药监局对药店进行罚款并没收了药品。药店也向消费者退款。药店以医药公司向其出售假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所有损失共计1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原告药店认为伏某具有代理权的理由:1、自2009年1月开始,伏某一直代表医药公司与药店发生业务;2、药店持有2011年1月至12月医药公司的委托书。被告医药公司认为伏某不具有代理权的理由:1、2011年1-12月的委托书有涂改痕迹;2、药店接受药品时无医药公司的出库单;本案一审判决医
12、药公司赔偿10万元,二审调解赔偿63000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对外借款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对外借款 我们认为,应当区别对待项目经理对外借款与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普通商事行为,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对外借款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项目经理与其代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第二,项目经理借款在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象。第三,借款资金是否用于工程项目。第四,交易行为是否合理。第五,交易双方关系是否特殊。第六,贷款人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项目经理对外借款。2010年4月8日,南京某公司承建安徽省滁州市某工程,委派现场代表李某负责对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2010
13、年4月17日、27日、28日及5月25日、7月25日,李某分别向原告毛某出具借条五张,借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7万元,均未注明借款用途。借款人均署名为“李某”并加摁手印。因李某未及时还款,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诉讼中,毛某向法院提供了狄某、段某两人出庭作证,证明两位证人在向工地运送材料过程中听到过李某与毛某谈论借钱的事情。证人狄某还陈述:“李怕毛不继续借给他钱,还用手一挥地讲:我们承包这么大一片工地,总承包款几百万元呢,你那几个钱还愁还不了吗?”毛某认为,李某经手向其借款47万元用于南京某公司承建的工程,李某是南京某公司派驻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其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至少构成表
14、见代理。南京某公司认为,公司从未授权李某对外借款,李某所借的高利贷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法律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别毛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能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第一,李某是以个人名义向毛某借款。五张借条中的借款人均署名李某并且加摁李某本人的手印,李某的行为明确具有个人行为特征。第二,毛某不能提供其
15、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的证据。李某在职务上没有借款的权限,在手续上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连项目部印章也没有,仅凭毛某的手一挥“有这么大一个工程”就轻易相信。第三,借款未进入南京某公司账户,公司财务人员也没有参与。第四,借款用途不明。五张借条均没注明与南京某公司或该工程有关联性的任何信息。第五,毛某本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属于善意无过失。综上,李某对外借款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李某个人承担。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 合同出现漏洞、约定不明等情况,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未约定;二是有约定但语句有误或不规范,结果与合同目的相反;三是有两种以上理
16、解。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段就是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1 1、交易价格约定不明。、交易价格约定不明。原告原告某包装公司与被告某运输公司一直有业务关系,2008至2009年间持续供应多批各类包装箱,相关送货单上均载明时间、型号、规格、数量,但无单价。包装公司向运输公司开具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公司接收并进行了抵扣。后双方关系因其他原因关系破裂,运输公司拒不货款,包装公司便诉至法院,要求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金额给付货款78万。运输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价格(发票价格)比双方口头约定的价格高出30%,比被告转卖给第三方的转售价格高出20%,被告不可能高买低卖的,同时还提供了其与第三方的合同。一审以原告证据
17、不足驳回诉请。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价格。(1)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以住的价格并不是固定的;(2)案涉包装箱是特制的(包装汽车),且与以往的包装箱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又不属于通用产品;(3)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只有一个价格幅度,不是准确值,但本案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也未超出该幅度;(4)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方用来抵扣税款的,金额越高,抵扣的税款越多,所以实际交易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不符是普遍现象;(5)如按增值税发票确定价格,可能面临运输公司高买低卖,这有悖于经商一般常理。二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价格。理由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18、用规定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首要要求是发票记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或者实际交易情况相符。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如实开具的,而经过税收征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本身的真实性和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更应得到肯定。本案中,包装公司与运输公司均无证据证明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诉讼中又不能协商一致,故依据包装公司开具的、运输公司接受并已抵扣税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确认双方的交易价格。况且该价格也符合南京地区行业指导价。需要说明的是,最高院有相同判例。需要说
19、明的是,最高院有相同判例。合同条款有歧义。合同条款有歧义。出租方物业公司与承租方电脑公司签订商场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八年,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其中,自交付标的物之日起前6个月电脑公司免交管理费,(计费起算日为甲方交付标的物之日满6个月后计)。第一年度第月7万元;第二年度每月8万元;第三年度每月8.5万;第四年度每月9万;第五年度每月9.5万,以此类推递增0.5万,第八年度每年11万。”后物业公司交付了商场,电脑也按时支付租金,但双方对租金计算产生分歧。物业公司认为,根据该条约定,首年度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