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自然人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第三章自然人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三 自然人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第三章第三章 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 开始和终止开始和终止失踪人制度失踪人制度种类种类 监护监护 民事活动检票口检票口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民法平等性平等性法定性法定性人身性人身性不可转让性不可转让性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开开始始终终于于自然人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能力胎胎儿儿利利益益 v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包括已满已满1818周岁的成年人和周岁的成年人和1616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上不满1818周岁周岁(民法通则民法
2、通则1111条第条第2 2款款),能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v 其资格为: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其资格为: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行为。行为。案例一案例一(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包括10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资格为:其资格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事行为,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行为应由
3、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实施。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实施。3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包括不满10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精神病人。其资格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其资格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例外情况:例外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某些只获取利益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某些只获取利益而不负义务的行为,法律承认其效力;而不负义务的行为,法律承认其效力;同时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同时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
4、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一、一、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行监督和保护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的一种法律制度。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设立 (一)(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一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依照依照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616条规定,未成年人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的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
5、然法定监护人。、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1)(1)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2)(2)成年兄、姐。成年兄、姐。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3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人。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未成年人
6、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会的同意。4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5 5、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不属于指定之列。人,不属于指定之列。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
7、定。6 6、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四、监护人的变更和撤销四、监护人的变更和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原因:(1)监护人死亡、丧失了监护能力,这就需要变更监护人;(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利用监护方便侵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经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监护人;(3)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以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变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依照依照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717条规定,为精神病条规定,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人设
8、立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1)(1)配偶;配偶;(2)(2)父母;父母;(3)(3)成年子女;成年子女;(4)(4)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2 2、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1)配偶;配偶;(2)(2)父母;父母;(3)(3)成年子女;成年子女;(4)(4)其他近其他近亲属;亲属;(5)(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担任监
9、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只有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只有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者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可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精神病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还应征求其如果精神病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还应征求其意见。意见。(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四)监护人辞去监护(五)监护人被撤消监护人资格v 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
10、所.v 我国公民以他的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经常居住地居住地视为住所。视为住所。v注意注意:v 1 1、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连续续居住居住一年一年以上的地方以上的地方;2 2、医院医院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v 失踪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的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的事实状态事实状态。失踪。失踪的原因包括:自然人离家出走、战争、的原因包括:自然人离家出走、战争、意外事件等。意外事件等。v 失踪制
11、度的失踪制度的意义:意义:一是保护失踪自一是保护失踪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失踪公民的然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失踪公民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v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人的法律制度。(一)宣告失踪的条件(一)宣告失踪的条件v1 1、自然人失踪已满、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两年;起算点的不同起算点的不同v2 2、失踪人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v3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
12、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公告期:公告期:3 3个月个月判决宣告判决宣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 1)配偶)配偶(2 2)父母、子女)父母、子女(3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4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三)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222条规定:条规定:“被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