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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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司法 证明 概念 对象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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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1993年5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A村的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与杜某,后双方均履约。2010年4月20日,杜某被认定为该村拆迁宅基地与拆迁补助及安置人员,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安置和补偿协议,选购了一套安置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及拆迁安置合同。王某认为杜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不具有A村村民户口,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要求杜某给付诉争房屋拆迁补偿款,并在庭审中提交了内容为“本村外迁户杜某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本村各项村民福利待遇”的证明。该证明材料加盖了A村村民委员会
2、的公章,但王某未能说明该证明具体是谁出具的,仅表示通过小队的人找肖某盖的章。杜某辩称其系A村村民,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同意原告王凤林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了该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杜某全家于1996年6月4日将户口迁入A村,杜某全家系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在我村享有村民委员会选举权。在这次村民拆迁中已被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被安置人员。”杜某当庭表示该证明系A村党支部副书记肖某出具并加盖公章。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被告杜某是否取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恰恰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各提交了一份加盖同一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内容相互矛盾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当
3、如何认定两份证据的证明力呢?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 一、证明概念的复杂性和多义性 证明有动词和名词两方面的意义 动词意义,凡是运用已经掌握的材料、经验或者事实表明或者断定人或者事物真实性的行为,即证明。名词意义,凡是用来表明某个人的身份来源、能力或者目的的书面材料,或者表明某个物品的产地、构成、品名、功能等情况的书面材料,都是证明。证明与证据 证明概念的学说:确定阐明说;求证探知说;认定说;阐明论证说;广义狭义说 特点:证明主体的特定性;证明对象的特定性(诉讼客体或案件事实);证明程序的特定性(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包括期限和效率的制约);证明手段的特定性(即证据);证明目的的特定性(即在于解
4、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明内容的主观性(即主观思维活动和具体法律行为的统一)。证明的性质?发现历史 V.构建事实?案件历史能否被发现?证明所揭示的是不是历史事实?司法证明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证明的相对性原理:受自然、经济和科技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认识水平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证明的结果总是与案件发生时的事实真相存在着差距,即通过运用证据证明获得的案件事实与过去实际上存在过的案件事实不能完全吻合。理由:1)在证明过程中存在着妨碍认识的客观和主观因素;2)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3)执法、司法活动并不等同于科学研究。行为意义上的证明(prove)、结果意义上的证明(proof
5、)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证明行为,即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证明案件真相的活动;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严格证明、自由证明 1)严格证明: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高;2)自由证明: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低(有学者称为“释明”或“稀明”)。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自向证明,就是向自己证明。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者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张三要证明自己出国留学的决定是正确的;李四
6、要证明自己是好人;数学家要证明哥德巴赫猜想是可以成立的;考古学家要证明万里长城在秦始皇前就开始修建了。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第一,两者主体不同。自向:就事实问题做出认定或裁断的人;他向: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可相互转换 第二,自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在诉讼活动中表现为一定的义务,即作为诉讼主体必须旅行的责任。三、证明与查明 查明,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查明的目的往往是让查明者自己明白,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一把来说,他向证明的主体在进行证明时都已经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了。
7、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证明并不等于查明,查明也不能代替证明。四、证明的定义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就是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两层含义:其一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律师、检察官等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二,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诉讼证明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律师、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其中,当事人、律师、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是他向证明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自向证明的主体;审判人员只能是自向证明的主体。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 湖南长沙人胡光荣曾经在某银行共存有四笔定期存款,总金额4.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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