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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8章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3861502
  • 上传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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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 主管 管辖 课件
    资源描述:

    1、l第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 l第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概述二节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概述 l第第三节级别管辖规则三节级别管辖规则l第第四节地域管辖规则四节地域管辖规则l第第五节裁定管辖规则五节裁定管辖规则l第第六节管辖权异议六节管辖权异议 l一一、概念界定概念界定 l二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解决第一个问题解决第一个问题 l三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的关系:解决第二个问题解决第二个问题 l四四、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l界定:界定: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诉讼主管是指,

    2、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裁判,并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范围。审理、裁判,并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范围。l主管制度的内容: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主管制度的内容: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l第一层面:第一层面:哪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哪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l第二层面:第二层面: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主管?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主管?l(一)域外:(一)域外:l1、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l2、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l(二)域内:我国大陆地区(二)域内:我国大陆地区l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l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l3、争议性问题:争议性问

    3、题:l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不区分民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并不突出。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并不突出。l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区分民事诉讼程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区分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十分突出。纠纷的必要性十分突出。l我国大陆地区基本承袭了大陆法系作法,我国大陆地区基本承袭了大陆法系作法,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两种纠纷类型至关重要。两种纠纷类型至关重要

    4、。l界定:界定:所谓对事效力,即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所谓对事效力,即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法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裁判的民事案件的类型和范围。审理、裁判的民事案件的类型和范围。l规范依据规范依据:l对事效力范围对事效力范围:l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3条: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定。”l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l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七章督

    5、促程序l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l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平等主体在民事交往中就其间民事实体权平等主体在民事交往中就其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并导致的诉讼案件;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并导致的诉讼案件;l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l、非讼程序案件、非讼程序案件:l、特别程序案件、特别程序案件:l、刑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案件:督促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

    6、案件:(16416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66169)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案件:(:(17017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74176)l判断标准:判断标准:l1)主体条件:平等民事主体间;)主体条件:平等民事主体间;l2)内容条件: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内容条件:民事权利义务争议。l类型列举类型列举:lA、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产生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民事纠纷(

    7、案件):l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专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人格权、身份权纠纷、商标、著作权纠纷;人格权、身份权纠纷、婚姻、赡养、扶养、抚育和继承纠纷等。婚姻、赡养、扶养、抚育和继承纠纷等。l、票据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调整的商事银行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商事纠纷(案件):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商事纠纷(案件):l如股东权益纠纷、票据纠纷、证券交易如股东权益纠纷、票据纠纷、证券交易纠纷等。纠纷等。l、由、

    8、由“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侵权案管辖的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执行案件。案件,及海事执行案件。l、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法等单行经济立法调整的因环境法等单行经济立法调整的因“经济法律关经济法律关系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所发生的各类纠纷:l如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如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纠纷诉讼。导致的侵权纠纷诉讼。l、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la、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lb、

    9、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lc、工伤纠纷;、工伤纠纷;ld、劳动保障纠纷等。、劳动保障纠纷等。lA、高校开除怀孕学生案件;、高校开除怀孕学生案件;lB、2005年高考招生:年高考招生:北大外国语学院录取男女差异案件;北大外国语学院录取男女差异案件;lC、因学生拒缴争议性费用,学校拒绝颁、因学生拒缴争议性费用,学校拒绝颁发毕业、学位证纠纷;发毕业、学位证纠纷;l(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l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l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l(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l(三)民事诉讼与

    10、行政机关处理三)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l、适用范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劳动仲裁程序仅适用于劳动纠纷劳动仲裁程序仅适用于劳动纠纷:l、一裁两审的相互关系:、一裁两审的相互关系:后者是一种前置性的程序,在仲裁之后(收到后者是一种前置性的程序,在仲裁之后(收到裁决后裁决后15日内)当事人才能、仍能提起诉讼;二者日内)当事人才能、仍能提起诉讼;二者间前后相继,而不是一种排斥关系。间前后相继,而不是一种排斥关系。l特别说明:特别说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第一: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第一: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度理念没有变化度理念没有变化:

    11、第二: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第二: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仲裁程序的规范化仲裁程序的规范化:l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度理念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度理念没有变化。如:没有变化。如:l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仍是行政机构;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仍是行政机构;l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仍是行政性程序;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仍是行政性程序;l第三:劳动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仍及于全部劳动纠第三:劳动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仍及于全部劳动纠纷;纷;l第四: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仍是强制(第四: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仍是强制(无须仲裁协无须仲裁协议)、前置(相对于诉讼程序);议)、前置

    12、(相对于诉讼程序);l第五: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仍是第五: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仍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仲裁前置、一裁两审”。争议: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条:l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仲裁程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仲裁程序的规范化。如:序的规范化。如:l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再对应行政区域;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再对应行政区域;l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制度的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制度的规范化;规范化;l第三:劳动仲裁程序期间制度的规范化;第三:劳动仲裁程序期间制度的规范化;l第

    13、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的规范化;第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的规范化;l第五:劳动仲裁程序申请程序的规范化;第五:劳动仲裁程序申请程序的规范化;l第六:劳动仲裁程序审理程序的规范化;第六:劳动仲裁程序审理程序的规范化;l第七:劳动仲裁程序裁决程序的规范化;第七:劳动仲裁程序裁决程序的规范化;l第八:劳动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的规范化。第八:劳动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的规范化。l第第47条: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14、、经济补偿(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l第第48条: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提起诉讼。”l第第49条: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

    15、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

    16、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第第50条: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

    17、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律效力。”l界定:界定: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纠纷:la、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lb、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lc、工伤纠纷;、工伤纠纷;ld、劳动保障纠纷等。、劳动保障纠纷等。l、适用范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l、“或裁或审、一裁终局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相互关的相互关系系:l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小于诉讼: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小于诉讼:l仲裁法第仲裁法第2

    18、条: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权益纠纷,可以仲裁。”l第第3条: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行政争议。”la、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由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由当事人选择:lb、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l、程序上排斥:禁止重复性程序系属。、程序上排斥:禁止重复性程序系属。l、效力上排斥:、效力上排斥:“一裁终局一裁终局”。lc、

    19、仲裁程序要受法院的法律监督、仲裁程序要受法院的法律监督:l、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最终由法院解决;、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最终由法院解决;l、仲裁程序中的强制措施要通过法院实施;、仲裁程序中的强制措施要通过法院实施;l、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此时,如果当事人不能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此时,如果当事人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将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新达成仲裁协议,将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l定性:定性:人民调解是一种非法定、非必经的,诉讼人民调解是一种非法定、非必经的,诉讼外程序:外程序:l1、当事人可随时退出调解,并起诉;、当事人可随时退出

    20、调解,并起诉;l2、即使已达成调解协议,仍可起诉。、即使已达成调解协议,仍可起诉。l结论:结论:因此,人民调解对民事纠纷的主管是虚的,因此,人民调解对民事纠纷的主管是虚的,而诉讼是实的,其间并无实质性冲突。而诉讼是实的,其间并无实质性冲突。l特别说明:特别说明: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2011-01-01)第)第33条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

    21、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两种关系状态类型:两种关系状态类型:l1、选择性的关系:选择性的

    22、关系:l2、前置性的关系:前置性的关系:l全凭当事人自行选择:全凭当事人自行选择:l、纠纷主体可将纠纷提交相关行政、纠纷主体可将纠纷提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再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再提起民事诉讼;l、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l如,土地使用权纠纷如,土地使用权纠纷lA、行政处理是前置程序,是必经程序,只、行政处理是前置程序,是必经程序,只有经过它才能进一步进入诉讼;有经过它才能进一步进入诉讼;lB、行政处理结果在最终的法律效力上低于、行政处理结果在最终的法律效力上低于民事诉讼的裁判结论。民事诉讼的裁判结论。l(一)主管冲突有两种情形:(一)主管冲突有两种

    23、情形:l1、消极冲突;、消极冲突;l2、积极冲突。、积极冲突。l(二)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二)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l1、“司法最终解决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原则:l2、“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原则:l第一:第一:任何一种民事纠纷都应享有进入诉讼,由任何一种民事纠纷都应享有进入诉讼,由法院用司法程序解决的资格和可能性;法院用司法程序解决的资格和可能性;l第二:第二:其他机构无法彻底解决的民事纠纷,最终其他机构无法彻底解决的民事纠纷,最终应该可以由法院用诉讼程序解决;应该可以由法院用诉讼程序解决;l第三:第三:同一纠纷涉及多重民事法律关系,部分属同一纠纷涉及多重民事法律关系,部分属于法院

    24、主管的,一并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于法院主管的,一并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以解决。l内涵:内涵:l第一:第一:某一纠纷属于某一纠纷解决程序的主管范某一纠纷属于某一纠纷解决程序的主管范围时,是否启动该程序以解决该纠纷取决于当围时,是否启动该程序以解决该纠纷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事人的选择。l第二:第二:当两种纠纷解决程序对某一项纠纷都有主当两种纠纷解决程序对某一项纠纷都有主管权限,而法律又没有强制规定先后次序时,管权限,而法律又没有强制规定先后次序时,启动哪一种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启动哪一种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l一、概念界定一、概念界定l(一)界定一)界定l(二)主管二)主管V

    25、S管辖管辖 l(三)价值三)价值l二二、确立管辖规则的原则确立管辖规则的原则l三三、管辖规则的种类管辖规则的种类l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是指,规范各级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是指,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人民法院及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的民事诉讼程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序规范。l管辖规则是主管制度的延续;管辖规则是主管制度的延续;l主管制度是管辖规则的前提和基础。主管制度是管辖规则的前提和基础。l1、明确法院体系内部民事审判分工,使、明确法院体系内部民事审判分工,使其各司其职、有所侧重;其各司其职、有所侧重;l2、确保当事人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

    26、、确保当事人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l内涵:所谓内涵:所谓“原则原则”即即“基本价值目标基本价值目标”l(一)促进审判公正原则;(一)促进审判公正原则;l(二)提高诉讼效率原则(二)提高诉讼效率原则:l(三)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三)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l(四)有利国家主权原则;(四)有利国家主权原则;l(五)管辖权恒定原则(五)管辖权恒定原则:l1、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l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l3、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个人民法、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个人民法院职能、工

    27、作负担均衡原则。院职能、工作负担均衡原则。l内涵:内涵: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以诉讼开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以诉讼开始阶段(起诉始阶段(起诉+答辩)的程序因素为准,答辩)的程序因素为准,诉讼开始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整个诉诉讼开始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整个诉讼进程中始终享有管辖权,并不因据以讼进程中始终享有管辖权,并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某项因素在诉讼进程中的变确定管辖的某项因素在诉讼进程中的变更而丧失。更而丧失。lEG:诉讼标的金额;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金额;当事人所在地。l(一)级别管辖规则;(一)级别管辖规则;l(二)地域管辖规则(二)地域管辖规则:l(三)裁定管辖规则;(三)裁定管辖规则;

    28、l1、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地域管辖规则;l2、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特殊地域管辖规则;l3、协议管辖规则;、协议管辖规则;l4、专属管辖规则;、专属管辖规则;l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规则;、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规则;l一一、界定界定 l二、级别管辖规则的内容二、级别管辖规则的内容l(一)基层人民法院一)基层人民法院 l(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级人民法院 l(三)高级人民法院三)高级人民法院 l(四)最高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 l三三、管辖级别的确定标准管辖级别的确定标准l内涵:内涵:级别管辖规则是指,规范不同级别级别管辖规则是指,规范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29、件的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的管辖规则。权限分工的管辖规则。l规则的内容:规则的内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范围。l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18条:条:“基层人民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l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19条: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30、案件管辖的案件。”l最高法意见第最高法意见第1条: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l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涉外案件集中管辖:司法改革措施司法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3-1):l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

    31、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l第一条: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辖:l(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l(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级人民法院;u(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u(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u(五)高级人民法

    32、院。(五)高级人民法院。u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l第二条: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l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l(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l(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l(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三)申请撤销、承认

    33、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决的案件;l(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件;l(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决、裁定的案件。l第四条: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案件,不适用本规定。l第五条: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34、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理。l第六条: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l第七条:第七条:本规定于本规定于2002年年3月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35、准。lA、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当事人间因海事侵权纠、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当事人间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所提起的诉讼;所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广州、厦门、上海、武汉、青海事法院:广州、厦门、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北海、大连、海口、宁波。岛、天津、北海、大连、海口、宁波。lB、专利案件、专利案件:lC、重大涉港、澳、台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la、专利行政案件:、专利行政案件:专利法(专利法(2000.8.25)第)第41、46、55条;条;lb、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l、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属纠纷;l、专利侵权;、专

    36、利侵权;l、有关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有关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合同纠纷案件。施许可的专利合同纠纷案件。l第第41条: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l第第46条: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l第第55条: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专利权人对国务院

    37、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强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l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20条: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l第第21条: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8、;、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l1、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普通民事案件普通民事案件VS特殊民事案件:特殊民事案件:(如涉外、专利、海商事案件)。(如涉外、专利、海商事案件)。l2、案件影响大小、复杂程度:、案件影响大小、复杂程度: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标的金额大小是一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标的金额大小是一个重要判断标准。个重要判断标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知: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3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提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高审判效率,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超审限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超审限严重的情况,以利于更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下级严重的情况,以利于更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现就高级人民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现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通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知如下:l一、一、l北京

    40、、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得低于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u福建、浙江、海南、湖北高级人民法院,福建、浙江、海南、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涉外和涉港、澳、金额不得低于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

    41、得低于万元,并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超过件。u江苏、山东、安徽、湖南、广西、河南、江苏、山东、安徽、湖南、广西、河南、四川、重庆、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高级四川、重庆、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涉外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

    42、件。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u其他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其他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l二、二、l北京、上海、广东、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东、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

    43、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额不得低于8000万元。万元。l山东、江苏、辽宁、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山东、江苏、辽宁、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万元。u福建、天津、湖北、湖南、河南、吉林、福建、天津、湖北、湖南、河南、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安徽、江西、四川、陕黑龙江、广西、重庆、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西、河北、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济纠纷案

    44、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万元。u甘肃、贵州、新疆、内蒙、青海、宁夏、甘肃、贵州、新疆、内蒙、青海、宁夏、云南、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云南、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涉外和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万元。l三、三、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或者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或者超出所定限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超出所定限

    45、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准。l四、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在本通知下发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各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一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各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l五、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

    46、实际情况,尽快据此制定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尽快据此制定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于接到本通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院。请及时报告我院。l一一、概述概述 l二二、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地域管辖规则l三三、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特殊地域管辖规则l四四、协议管辖规则协议管辖规则l五五、专属管辖规则专属管辖规则l六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规则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规则l(一)界定一)

    47、界定l(二)决定地域管辖的因素二)决定地域管辖的因素l(三)地域管辖规则的种类三)地域管辖规则的种类l地域管辖规则是指,用来规范同级地域管辖规则是指,用来规范同级别各个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及不同辖别各个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及不同辖区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权限分工的管区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权限分工的管辖规则。辖规则。l1、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划的基本一致性:、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划的基本一致性:使划定各个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空间范围使划定各个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空间范围成为现实的可能;成为现实的可能;l2、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当事人”或或“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间与法院辖区间“隶属关系隶属关系

    48、”:即:即“诉诉”与法院与法院辖区间的辖区间的“隶属关系隶属关系”使确定个体性案件的管辖归属成为现实使确定个体性案件的管辖归属成为现实的可能。的可能。l1、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地域管辖规则;l2、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特殊地域管辖规则;l3、协议管辖规则;、协议管辖规则;l4、专属管辖规则;、专属管辖规则;l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规则;、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规则;l(一)界定一)界定l(二)原则要求:二)原则要求:“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l(三)例外情形:三)例外情形:“被告就原告被告就原告”l所谓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当所谓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当事人事人“所在地所在

    49、地”与法院辖区的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隶属关系系”为确定个体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归属为确定个体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归属的决定因素的管辖规则。的决定因素的管辖规则。l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22条: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最高法意见第最高法意见第6、7、8、17条条:l第第

    50、6条:条:“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l第第7条: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l第第8条: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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