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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11章产品质量法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3860590
  • 上传时间:2022-10-19
  • 格式:PPT
  • 页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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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11 产品 质量法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第11章章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n【知识点知识点】n1了解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度n2理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n3掌握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n【技能点技能点】n1.能够独立处理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法律纠纷n2.能够在自己从事经营时了解法律规定的义务n学习目标学习目标1.掌握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了解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2.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基本内容。4.掌握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5.结合所讲授的内容,学习查阅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第一节 产品

    2、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三、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三、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1.产品 产品有广义和狭义之说。产品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产品广义的产品是指自然物之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但法律是指自然物之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但法律上所规定的产品,其范围小于广义的产品。上所规定的产品,其范围小于广义的产品。而且不同国家对产品的界定不尽相同。而且不同国家对产品的界定不尽相同。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天然物品;初级农副产

    3、品;初级加工品;建筑工程,关于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等。2.产品质量n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各种特性的总和。具体有产品的安全性、可维修性、经济适用性、可靠性、有效性、卫生性等质量指标,它们共同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3.产品质量法n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1)产品指经过加工、制

    4、作,用于销售的物质资料,包括工业产品、电力、煤气和经过加工的农,畜、渔、猎产品。天然的物品如农业自然产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说的产品。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军工产品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它们被排除在该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外,另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2)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三方面: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三是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n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产品

    5、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职责、权限、方式、方法等问题。我国有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n这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品检验部门等,它们依各自的职权,对某些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n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对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

    6、、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以下主要制度:(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5)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第二节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n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n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n具备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7、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n产品质量与说明、样品相符。即符合在生产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2.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 限期使用产品标识限期使用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标识安全使用标识 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 3.生生产产者者不不得得从从事事的的行行为为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不得伪冒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冒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

    8、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认证标志不得搀假、搀杂、以假充真、以次不得搀假、搀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二、销销售售者者的的产产品品质质量量义义务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销售产品的标识销售产品的标识 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等质量标志 销售产品销

    9、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品。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二、产品责任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n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n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具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产品存在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标准时销售者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n产品瑕疵担保

    10、责任的情形n出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的,即构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前一项默示担保,后二项为明示担保。只要存在上述情形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赔偿。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n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n售出的产品有产品瑕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概括地说是“三包”加“赔偿”。赔偿的损失是指在消费者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更换、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交通

    11、费、误工费等损失。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n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n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卖方即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担保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仅是产品自损,而没有造成其他损害,一般适用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只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销售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n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损失追偿n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之

    12、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二、产品责任 n(一)产品责任概念n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 n(二)规责原则n(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

    13、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n(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n3.损害赔偿产品责任 n(三)损害赔偿n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为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产品质量法给予消费者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并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该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14、、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责任 n2赔偿范围。n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n由此可见,现行产品质量法规

    15、定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一致。n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n(四)诉讼时效n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但该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案例分析【例例1】n杨某为养猪专业户,养猪20头,猪重115120公

    16、斤。2019年12月25日,杨某在某县周屯乡戴某个体饲料商店购买了某县饲料加工厂生产的“888猪料精”三袋(计60kg)。回家后,杨某将料精拌成饲料喂猪。2019年1月2日,20头猪全部发病,9日死亡了3头,经某市畜牧兽医总站鉴定:“料精F量高,中毒死亡”。1月27日,另17头猪全部死亡。此料精经某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站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系含“F”量高。杨某为猪治病,共花药费5709元;卖死猪肉获款600元(当时市场生猪价格为8.40元/kg)。饲料加工厂生产的“888猪料精”无生产合格证。猪死后,杨某向戴某、饲料加工厂索赔,被拒绝。2019年4月5日,杨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饲料

    17、加工厂赔偿猪款10857.20元;药费5709.20元;交通费1148.50元;误工工资450元,合计为18164.90元。n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饲养的20头猪因食用了饲料加工厂生产的含“F”量过高的猪料精中毒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饲料加工厂应负担赔偿责任。戴某为饲料加工厂代销猪料精,与其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其民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饲料加工厂承担。杨某提供为猪治病的药品单据矛盾重重,无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第63条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判决如下:被告饲料加工厂负责赔偿原告猪款(8.40元117.5kg11头)10857元;交通费252.50元。

    18、上述款项共计11109.5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请问: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例例1简析简析】n本案是由于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而发生的纠纷。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从本案看,戴某作为个体销售商,无论其代销与否,都必须执行此项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而被告戴某销售的猪料精,并无生产厂家的生产合格证,且经鉴定又属不合格产品,其显然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论其是未验还是轻信生产者的诺言而未验明猪料精的产品合格证明,都只能说明其在履行此项义务上有过错,应当直接对购买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

    19、案的判决没有依据产品质量法是不妥的。【案例案例2】n2019年8月,某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乡副食品商店出售的白酒可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查处。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前往调查,后查明,这批散装白酒共1000公斤,系从一个个体酒商那里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批发而来。购销人员去购买时怀疑有假,个体酒商开始不予承认,但在购销人员的一再追问下,承认这批白酒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但保证不会出问题,并当场喝了几两。购销人员认为有利可图,且风险较小,便一下购买了1000公斤,然后商店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出售,至工商局调查时,这批白酒已售出425公斤。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白酒甲醇

    20、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有一定危害,虽正常饮用对人体尚构不成严重损害,但过量饮用,将造成较大危害。请问:某县工商局应对谁做出处罚?可做哪些处罚?【案例案例2简析简析】n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同时又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某县工商局应对假白酒生产者 个体酒商进行处罚;同时,鉴于副食品商店明知用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仍然购进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也应给予严惩。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本例个体酒商、副食品商店明知用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对人体会有一定危害,不符合国家标准,但为了牟取暴利置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于不顾,生产、销售假酒。对此种违法行为,工商局应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因尚未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伤亡,故可以不吊销营业执照,也不须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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