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政工作及乡镇卫生院汇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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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医政工作及乡镇卫生院农村医政工作及乡镇卫生院 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卫生服务质量管理 湖南省卫生厅农卫处 易新娥10/15/20221主要内容一、农村医政工作二、卫生服务质量管理10/15/20222第一节第一节 农村农村医政管理医政管理一、医政管理概述医政管理概述二、医政管理依据二、医政管理依据三、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三、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四、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管理四、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管理五、五、医疗技术项目准入管理医疗技术项目准入管理 六、医疗设备准入管理六、医疗设备准入管理 10/15/20223一、医政管理概述医政管理概述 (一)医政管理的概念 医政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
2、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医疗服务及其相关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10/15/20224 一、医政管理概述医政管理概述(二)医政管理的对象 包括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 1、直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医疗执业活动等。2、间接对象:与医疗有关的一切相关组织和活动等。10/15/20225 一、医政管理概述医政管理概述 (三)医政管理的性质 1、法律强制性:2、社会公益性:3、职能人道性:4、工作时效性:10/15/20226 一、医政管理概述医政管理概述 (四)医政管理的主要职能:六大职能。(1)医疗机构执业准入管理;(2)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管理;(3)医疗技术项
3、目准入管理;(4)医疗设备准入管理;(5)卫生服务质量监管(含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应急管理、血液管理等);(6)其他:医疗广告、医疗纠纷及投诉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征兵和招生体检、卫生支农、残疾人康复、防灾救灾等。10/15/20227 二、医政管理依据二、医政管理依据(一)法律:(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三)部令规章:(三)部令规章:(四)卫生部规范性文件(四)卫生部规范性文件:(五)地方性法规(五)地方性法规:(六)省卫生厅文件(六)省卫生厅文件:10/15/20228 三、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三、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一)医疗机构分类(一)医疗机构分类
4、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医疗机构共分13大类。(2006年11月15日卫医发2006432号):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10/15/20229 (一)医疗机构分类(一)医疗机构分类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我省统一规定:中心卫生院、防治结合型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
5、);(我省统一规定为村卫生室)10/15/202210 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其他诊疗机构。(一)医疗机构分类(一)医疗机构分类10/15/202211 (二)医疗机构准入依据(二)医疗机构准入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6、执业医师法等。10/15/202212 (三)医疗机构准入审批权限(三)医疗机构准入审批权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
6、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机构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10/15/202213 根据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设区的市所辖区(不含县及县级市)范围内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包括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及其它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医疗机构准入审批权(三)医疗机构准入审批权限限10/15/202214(四)医疗机构准入项目
7、(四)医疗机构准入项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代码等。第7类医疗机构还需核准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10/15/202215 (四)医疗机构准入项目(四)医疗机构准入项目1、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见上述医疗机构的分类名称。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10/15/2022161 1、医疗机构名称(1)省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湖南省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市(州)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
8、名为“*市(州)+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如长沙市中心医院,株洲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县(市、区)其他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乡(镇)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中心卫生院冠名为*县(市、区)*中心卫生院,其他卫生院冠名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冠名为*县(市、区)*乡(镇)*村卫生室”。10/15/202217 1、医疗机构名称(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为“县(市、区)名街道(乡镇)名其他识别名称(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非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地名(按审批权限分为省、市、县市区级地名)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如湖南旺旺医院
9、、长沙长江医院等。(4)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设置的内部医疗机构冠名为“设置单位名通用名称”。10/15/202218 1、医疗机构名称(5)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冠名为“原医疗机构名识别名称分院(部、所)/门诊部”。(6)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冠名为“地名(限市、县两级地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诊所(护理站)”。如长沙*内科诊所,长沙*护理站等。(7)军队在编医疗机构按军队有关规定冠名。(8)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以“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地区名称等识别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增加“红十字(会)”字样。10/15/202219 2、诊疗科目设置
10、(1)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的规定设置。按照先申报后评审的程序,对人员资质、设备设施条件和相关医疗保障系统等进行严格评审评价后,方可进行设置登记。(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的诊疗科目必须核定登记到二级诊疗科目,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可只核定登记到一级诊疗科目。10/15/202220 2、诊疗科目设置(3)专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核定登记,须登记填写到本专科疾病所属二级科目,并用括号注明到专科病名称(即三级诊疗科目),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骨科”并注明(颈椎病专科)。专科医疗机构所开设的诊疗科目原则上只登记注册专科诊疗科目
11、,若一级诊疗科目超过4个且开设住院床位的,需变更专科医疗机构名称或使用第二名称。(4)医疗机构在一级诊疗科目中只开设门诊服务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填写一级诊疗科目名称,其后用括号注明“门诊”。10/15/202221 2、诊疗科目设置 (5)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或卫生室外,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符合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的医疗机构必须有在本机构注册的具备全科医疗资质的执业人员。(6)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33号)以及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性传播疾病专业以及医疗美
12、容科。(7)村卫生室的诊疗科目设置为: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10/15/202222(五)医疗机构监督管理1、健全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2)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制度(3)医疗机构准入公示制度(4)医疗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5)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 10/15/202223 (五)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2、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登记(1)校验期限:(2)校验内容:(3)校验方式:(4)结果处理:10/15/202224 (五)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4、改变“重许可,轻监管”的管理模式。10/15/202225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可能出现的违法行
13、为主要有: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仍 从事诊疗活动;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作的;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出现上述情形的,医疗机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10/15/202226 四、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管理四、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管理 医疗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护、技、药、检。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卫生技术人员中仅有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设置行政许可。医师资格准入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准入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资格准入依据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药、技、检人员资格准入
14、仍按原慣例执行,即取得本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即可从事本专业工作。10/15/202227 (一)医师执业准入(一)医师执业准入1、准入依据2、准入原则3、准入程序4、特别说明 10/15/202228 4、特别说明(1)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10/15/202229 4、特别说明(2)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
15、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10/15/202230 4、特别说明(3)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10/15/202231 (二)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二)乡村医生执业准入1、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
16、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2、在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3、符合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明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10/15/202232 (二)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二)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4、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5、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
1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10/15/202233 (二)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二)乡村医生执业准入7、再次注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8、变更注册: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10/15/202234 (二)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二)乡村医生执业准入9、注销注册:乡村医生有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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