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优品精编版《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十章特殊婚姻家庭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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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大学 精编 婚姻家庭 继承 法学 第十 特殊 关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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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 变通规定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三节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一、变通规定的制定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一、变通规定的制定n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1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授权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具体表现。n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二:一是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原则为依据;二是结合当地民族婚
2、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n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1、关于法定婚龄2、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3、关于计划生育4、关于民族通婚5、关于子女的民族从属1、关于法定婚龄n鉴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生活环境和婚姻习俗,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降低了两岁,以男20 周岁、女18周岁为最低的结婚年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都是如此规定的。2、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n许多变
3、通或补充规定都有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的内容。西藏自治区规定:“对于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指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应予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这些民族自治地方均规定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必须依法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特别规定:“禁止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3、关于计划生育n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4、。总的说来,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所以,有些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在生育节制上作了适当变通的规定。但是,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是同国家的生育政策完全一致的。凉山彝族自治州规定:“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海北藏族自治州规定:“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必须实行计划生育。”4、关于民族通婚n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作了明确、肯定的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黄南藏族自治州规定: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另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但是,这些地方的民族通婚问题,也
5、是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的。5、关于子女的民族从属n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必须正确地处理所生子女属于父方民族还是母方民族的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双方商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规定进一步指出,子女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续)n关于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如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自治区等。有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如河
6、南蒙古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等。有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如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等。有的规定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其适用范围比前几种更为广泛,如甘孜、阿坝藏族自治州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等。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二、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2、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n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设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其中既
7、有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又有关于准据法的具体规定,是我们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2、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1)涉外婚姻(2)涉外扶养(1)涉外婚姻n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这里所讲的外国人,指一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及无国籍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中国血统的外国人(外籍华人)以及定居我国的外国
8、侨民。n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2)涉外扶养n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n本规定中的扶养一词,与婚姻法中所说的“扶养”具有不同的涵义。这里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包括婚姻法中的扶养、抚养和赡养。n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的适用问题上,我国现行法中还存在若干立法上的空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n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诉讼外的协议离婚,适用受理协议离婚申请的机构所在地法律。婚生子女的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适用子女出生地法律。亲权,适用未成年子女的本国法律。收养
9、,适用被收养人的本国法律。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夫妻财产制,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律。二、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1、涉外结婚2、涉外离婚3、涉外收养 1、涉外结婚n按照涉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应适用我国的法律,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n中国公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n外国人一方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
10、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2)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n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机关,是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的当事人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登记。2、涉外离婚n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n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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