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64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3794241
  • 上传时间:2022-10-13
  • 格式:PPT
  • 页数:64
  • 大小:1.70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医疗纠纷 预防 处理 条例 课件
    资源描述: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邳州市妇幼保健院邳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保障医疗安全 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第一章 总则01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02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03第四章 法律责任04第五章 附则05目目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章 总则1324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争议。第四条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

    2、则,实事求是,依法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处理。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3、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法履行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

    4、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

    5、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险。第八条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公正。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

    6、遵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十条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

    7、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服务,保障临床应用

    8、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

    9、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

    10、科学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知识的认知水平。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二十三条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一)

    1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

    12、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

    13、提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行启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近

    14、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死者

    15、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解决纠纷。第二

    16、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医疗秩序。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

    17、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不超过5人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法行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防止畸高或者畸低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

    18、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书面和解协议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

    19、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确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

    20、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

    21、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

    22、,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23、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

    24、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承担。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

    25、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公正处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

    26、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

    27、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效。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起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8、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不成。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双方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等事项予

    29、以保密。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同意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解协议的内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

    30、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对有关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年以下执业活动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对有关医

    31、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

    32、令暂停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个月以上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吊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万元以

    33、下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令暂停暂停1个月以上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

    34、实物;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停3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

    35、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尸

    36、检机构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个月以上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

    37、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侮辱当事人;(二)侮辱当事人;(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38、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益;(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礼道歉等民事民事责任。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

    39、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0、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18年年10月月1日日起施起施行。行。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3794241.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