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安全(岗前培训)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安全(岗前培训)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 法律法规 安全 岗前 培训 课件
- 资源描述:
-
1、医疗法律法规医疗法律法规与医疗安全与医疗安全海盐县妇幼保健院吴建飞卫生法律的层级卫生法律的层级 宪法宪法 (行政法(行政法 刑事法刑事法 民事法民事法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法律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卫生法律的概况卫生法律的概况卫生法律卫生法律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卫生公共卫生医疗保健与服务医疗保健与服务疾病预防疾病预防与控制与控制职业与公共职业与公共场所监督场所监督医疗服务医疗服务保健服务保健服务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传
2、染病传染病地方病地方病慢性病慢性病国境卫生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爱国卫生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健康教育精神疾病精神疾病计划免疫计划免疫职业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放射卫生人员人员医师医师护士护士卫技人员卫技人员药师药师机构机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血站血站医疗活动医疗活动诊疗护理规范诊疗护理规范病人权益保护病人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医学新技术医学新技术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母婴保健母婴保健康复康复职工保险职工保险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医师w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w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w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3、国传染病防治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w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w护士w护士条例护士条例w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w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由九届人大由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
4、试。考试。w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w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务。w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
5、师执业活动。执业活动。w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w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一年的;w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
6、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
7、列权利: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w(一)(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防、保健方案;w(二)(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w(三)(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w(四)(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参加专业培训,接受
8、继续医学教育;w(五)(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w(六)(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w(七)(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w(一)(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w(二)(二)树
9、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w(三)(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w(四)(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平;w(五)(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
10、得隐匿、伪造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w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w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w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
11、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w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w
12、(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w(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w(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w(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的;w(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
13、料的;料的;w(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器械的;w(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w(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性临床医疗的;w(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w(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w(十一)
14、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w(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护士条例w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于于2008年年1月月23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年5月月12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护士条例w护
15、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w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年。w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部门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w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6、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年。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w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1390号)w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w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w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17、。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历经四次审议,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w法律:w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等等w法规:w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w规章:w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w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等w司法解释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w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法。是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法。w理由理由:上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优先于下位法;法律下位法;法律优先于
18、优先于法规、规法规、规章;特别法章;特别法优先于优先于普通法。普通法。侵权法应了解的几个重点w一个中心:“保护私权”w两个基本点:“明确侵权行为填补损害”“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w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w四个责任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过错”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规定该人负责而不是他人负责的原则规定该人负责而不是他人负责的原则 是是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补充:补充: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
19、谁举证)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第七条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分担损失。体例:体例:一、一般理论一、一般理论 第一章第一章 一般
20、规定一般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二、具体侵权责任情形二、具体侵权责任情形 第五章第五章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责任)第九章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第十
21、章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w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费用,以及因误工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22、费丧葬费和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w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多人死亡的,可以死亡的,可以以以相同数额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确定死亡赔偿金。w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严重精神损害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w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也有过错错的,可以的,可以减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的责任。w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造
23、成的,行为人行为人不承担不承担责任。责任。w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损害是因第三人第三人造成的,造成的,第三第三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w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因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不承担责任。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w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因因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造成损害的,由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责任。如果危险是由险是由自然原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不承担承担责任或者给予责任
24、或者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无过错责无过错责任原则任原则)。紧急避险采取)。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措施不当或者或者超过超过必要的必要的限度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的责任。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w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侵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接受劳务
25、派遣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护(护工、保安、物业工、保安、物业)医院为用人单位,医院要医院为用人单位,医院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替代责任)。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替代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w本章主要内容(一)(一)医疗技术损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及归责原则责任及归责原则(54、57、58)(二)(二)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及归责原则责任及归责原则 1 1、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55)()(56)2 2、保密义务、保密义务(62)(三)(三)医疗产品损害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及归责原则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