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040法学概论终极绝杀30点.pdf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自考00040法学概论终极绝杀30点.pdf》由用户(李老师yy)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自考 00040 法学 概论 终极 绝杀 30
- 资源描述:
-
1、第 1页共 13页【法学概论】【法学概论】1 1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一、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一、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认识1.源于宇宙和自然;2.源于上帝的本性;3.源于人类的理性。是否符合自然法,是实在法好坏伪劣的鉴别标准。自然法是实在法获得有效性的前提。二、分析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二、分析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分析法学派将现实生活中起实际作用的实在法作为分析对象,并将法与社会中处于政治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认为法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分析法学之父奥斯丁提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20082008 简答】简答】1.法是统
2、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2 2 法的特征法的特征1.法是能够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首要特征);2.法是由公共权力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6.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3 3 法的目的的价值法的目的的价值一、法对秩序的维护一、法对秩序的维护秩序指的是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1.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首先体现在法对统治秩序的维护;2.
3、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其次体现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二、法对自由的确认二、法对自由的确认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2.法律通过设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提高了主体的自由选择能力。3.法律是自由与责任相联结的纽带。三、法对正义的实现三、法对正义的实现首先,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其次,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重要标准,正义观念也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四、法对效率的促进四、法对效率的促进【19041904 简答】简答】1.法律通过确认和维护生产者的基本权利,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2.法律通过确认、保护和创造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4、经济运行模式,提高社会整体生产效率。3.法律通过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持续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进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4.法律通过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费用,间接实现效率的提高。4 4 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一、一、“法制法制”与与“法治法治”的区别与联系的区别与联系【19101910 简答】简答】1.区别: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强调加强法制意味着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产生和存在的社会背景不同。两者的基
5、本要求不同。2.联系:法治对法制的完善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法制是法治形成和建立的重要基础。二二、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历史、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历史1982 年宪法在序言中首次规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99 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第 2页共 13页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2011 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8 年3 月 11 日,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三三、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
6、关系(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其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其二,民主是法治的重要原则。其三,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其四,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2)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其一,法治确认民主。其二,法治规定民主的范围。其三,社会主义法治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其四,法治是保卫民主的武器。5 5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的特征宪法的特征【19041904 论述】:论述】: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是公法;它是“母法”,是“法律的法律”;4.宪法是对民主与人权的保障。6 6 国家形式国家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
7、政权组织形式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2)民主选举;(3)国家机构的产生;(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普遍性是指选举权主体的广泛性,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平等性原则具体表现为一人一票原则,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且每一票的价值相等。(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3)无记名投票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3.宪法宣誓制度7 7 我国的国家机构概述我国的国家机构概述一、国
8、家机构的概念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区别于一般社会组织的特点:(1)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部门,是使国家权力落到实处的途径;(2)具有强制力,并依靠国家强制力行使其职能;(3)组织严密,自成体系,遵循严格的组织和活动原则;(4)其一切费用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酬,都由国库开支;(5)具有协调性,根据宪法划分职权,按照其所行使的职权性质和范围而分工,同时各国家机关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为共同的宪法目的而运作。二、我国国家机构二、我国国家机构【18041804 论述】论述】中央机构中央机构地方机构地方机构上下级上下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常务委员会指导、监督国家元
9、首国家机构名称国家机构名称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监督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领导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行原则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行原则【15041504 论述】论述】(1)民主集中制原则;(2)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4)精简和效率原则。第 3页共 13页8 8 宪法监督宪法监督一、宪法监督的范围一、宪法监督的范围(1)监督国家立法行为;(2)监督国家具体行为;(3)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
10、(4)审查特定的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为。目前各国宪法监督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目前各国宪法监督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1.普通法院模式,即由国家所设的复杂审判普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院承担监督宪法的职能,以美国最为典型;2.宪法法院模式,即由国家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由它负责监督宪法,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专门法院体系相分离,德国、法国、芬兰采取这种模式;3.立法机关模式,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机关负责宪法监督的模式,来源于英国。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19101910 论述】论述】(1)我国宪法监督的对象:立法违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及
11、其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拥有合宪性审查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拥有合宪性审查权。一般行为违宪:立法文件本身不违宪,但国家机关适用立法文件作出的具体行为违宪的情形。(2)有权进行宪法监督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
12、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4)审查程序。9 9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权。第二,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越权无效原则;越权的四种情形: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4.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5.比例原则:广义比例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和最
13、小损害原则。6.正当法律程序原则。1010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功能二、行政许可的功能1.控制危险;2.配置资源;3.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证明。三、行政许可的分类三、行政许可的分类1.1.一般许可一般许可: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
14、可等。2.2.特许:特许:特许是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者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3.3.认可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的主要功能是为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而设,没有数量限制。第 4页共 13页4.4
15、.核准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5.5.登记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事项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一般只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行政许可法的四、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2.正当程序原则;3.信赖保护原则。111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
16、罚的种类1.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及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等形式。2.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3.行为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4.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申诚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二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
17、程序1.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针对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定的,程序较为简单,一般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第一,违法实施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2.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3)决定;(4)制作拟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3.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为: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18、日内提出。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作出有关组织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3.听证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5.听证笔录。三三、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申诉不停止执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类别:类别:1.专门机构收缴罚;2.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等情形。3.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19、的 3%加处罚款;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其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如在处罚决定的执行上有困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12 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一、客观不法要件一、客观不法要件含义:也称不法要件,积极层面的不法要件主要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及其他要素。1.1.行为与法益行为与法益:行为:主要包括体素和心素两个方面的内容。行为的体素:客观上表现为身体的举止或动静。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忘却犯之行为具有体素上的特殊性,其实质是不作为的过失行为。排除思想犯。行为的心素,指行为应具有有意性,应是行为人主观意思的表现(梦游、身体被
20、控制的机械动作、无意识参与的反射动作)。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可能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2.2.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即“不当为而为之”,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不允许的行为。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行为人以消极的方式。不履行法律、职务要求所规定的、应当予以履行的义务。一般而言,构成不作为,须以行为人具有义务为前提。3.3.对象:对象: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由对象所承载(盗窃罪中的货币)。第 5页共 13页4.4.结果结果:刑法上的结果指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这一项可以是确实的损害,也可一是某种危险状态。5.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
21、系。我国目前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6.6.其他要素:其他要素: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情节、身份等内容。二、主观责任要件二、主观责任要件1.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8 周岁):本阶段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本阶段中,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
22、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3.故意与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无罪过的情况,即从主观层面看行为人并不值得刑法苛责的情况,主要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1313 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一一、犯罪特殊形态概述犯罪特殊形态概述:犯罪的特殊形态是与犯罪既遂相对
23、应的概念。犯罪的特殊形态包括三个部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二、犯罪预备: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三三、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第一,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之后,即已然开始着手实施犯罪。第二,停顿点在未既遂之前。第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犯罪。四、犯罪中止: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条件:第一,从犯罪中止的时间角度考虑,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界限,中止必须发生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之中,直至产生实害结果,当然
24、亦不排除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中止。需注意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后无中止。第二,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自发的心理中断犯罪意图。第三,除第二点中主观上要件的满足,还需行为人在客观上停止正在实施的犯罪,抑或采取行为积极阻断实害结果的发生。即应当满足客观要件。第四,中止需产生应有效力。1414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与成立条件一、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与成立条件【18101810 简答】简答】1.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定义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参与犯罪达到二人以上并且对犯罪结果有共同故意,实施了一定的共同行为,此处不考虑行为人的共同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也不要
25、求构成相同罪名。2.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须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三个要件方可成立。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1.正犯与共犯:正犯即实行犯,实行犯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直接危害作用,处于共同犯罪的核心地位。共犯一般为帮助犯、教唆犯等罪犯。2.主犯与从犯: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次可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起主要作用者,以主犯论处。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危险程度不及主犯,是次要而非必需的,包括胁从犯、教唆犯等。第 6页共 13页3.3.共犯与身份共犯与身份:依实施犯罪是否需要特定身份可将共同犯罪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