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教学实施(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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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学习 解读 2022 修订 产品 防伪 监督管理 办法 教学 实施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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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讲义)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61号令),对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61号令),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13件部门规章予以修订。本次修改和废止的部
2、门规章主要包括:一是根据8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决定中取消或调整的21项罚款事项涉及的7件部门规章,作出相关修改。二是为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系统部门规章更加系统、协调、管用,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本次一揽子废止6件部门规章,修改6件部门规章。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一)删去第一条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将第三
3、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十六条中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当地或者国家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四)将第十四条中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修改为“营业执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五)删去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六)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同时办理使用备案”;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获得防
4、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经备案的”。(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八)删去规章中的章节设置。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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