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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习解读2022年新制订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讲义).docx

  • 上传人(卖家):小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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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 学习 解读 2022 新制 事业单位 成本核算 具体 指引 高等学校 讲义
    资源描述:

    1、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 高等学校学习解读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 高等学校(讲义)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成本核算工作,提升高校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支撑高校预算拨款和学费标准制定,更好地服务高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等规定,研究起草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具体指引)。第一部分:具体指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开展高校成本核算,是准确测算生均成本、科学合理确定高校预算拨款标准、全面实施高校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高校内部管理和

    2、运行效率的重要基础工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立高校运行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资金保障,高校开展成本核算的需求不足;同时,由于政府会计改革之前高校会计核算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高校开展成本核算的缺乏必要的费用信息支撑。因此,目前我国高校成本核算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尽管部分高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但由于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未针对高校成本核算工作出台过专门的规范或实施细则,相对于公立医院,高校内部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可比性普遍不高。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的不断扩大,有关各方对加强高校成本核算工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高校出于事业

    3、发展需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相关制度基础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包括高校在内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后,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会计信息为高校开展成本核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2019年我部制定出台的基本指引为高校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2021年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 公立医院也为高校成本核算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出台具体指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

    4、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等财务信息”。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规定,“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因此,制定出台具体指引,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指引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范高校成本核算的迫切需求。二是合理确定高校预算拨款标准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

    5、效益的意见规定,要科学核定基本办学成本,全面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目前生均拨款制度具有差异化和动态调整两个特点,差异化要求高校按照不同专业类型提供生均成本信息,动态调整要求高校具备定期连续提供生均成本信息的条件。以中央高校为例,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规定,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实行“生均综合定额+专项”的模式,其中,生均综合定额要根据学科类型等确定差异化的标准并适时调整。因此,亟需出台具体指引,指导高校定期开展成本核算,连续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生均成本信息,为合理确定高校预算拨款标准提供依据,保障高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有效实施。三是合理确定高校学费等收取标准的需要。早在19

    6、96 年,教育部等3部门印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高校在申报学费标准时对成本信息进行说明。现阶段教育收费管理对高校成本核算提出明确要求,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规定,要加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因此,亟需出台具体指引统一成本核算标准,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学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高校教育成本监审提供成本方面的制度依据。四是服务高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部署,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成本信息作为重要方面,将为落实

    7、高校整体、项目等各项绩效评价工作提供重要支撑。特别是我部2021年印发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将成本指标作为四类一级指标之一,其中的经济成本指标对单位成本核算提出了直接需求。因此,亟需出台具体指引指导高校开展系统、科学的成本核算,为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夯实基础。五是提升高校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部署和要求,高校在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需要以成本信息为抓手,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将成本总量和结构控制在合理水平。高校的院系等内部机构在经费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也需要加强成本控制,保持机构正常、高效运转。因此,亟需制定具体指引指导高校科学、合理

    8、地开展成本核算,以此为抓手合理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其内部管理水平。具体指引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一是课题研究阶段。为做好具体指引的制定工作,我们在2020年设立“高等学校成本核算问题研究”课题,围绕高校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范围、成本归集和分配程序、成本报表及分析等重点问题开展深入调查和研究,为起草具体指引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是形成讨论稿阶段。2021年,为提高具体指引起草的科学性,我们组建了包括高校成本核算相关领域的咨询专家组,并就高校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成本核算基础条件等基本情况和相关问题征求了专家组的意见。同时,我们梳理了高校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文件,进一步了解高校的成本信息

    9、需求和具体情况,形成了具体指引讨论稿。三是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1年11月,我们就讨论稿征求了部分专家意见,同时向部内外相关单位、部分高校了解与高校成本核算的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草案。今年3月,我们再次征求部内相关单位和部分专家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于4月下旬提交会计司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具体指引的起草原则和内容在起草具体指引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指引的制定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府会计改革方案的部署,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体例结构和成本核算的原则、方法等基础概念方面

    10、与基本指引保持一致。二是注重操作性。高校成本核算尚处于起步阶段,实务中资产、人事、教务等成本核算所需基础数据管理相对薄弱,因此具体指引应当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一方面,尽可能提供明确、具体的核算流程和方法,高校结合其特点稍作细化即可进行具体核算操作。另一方面,方法和流程要与高校核算基础相适应,化繁就简,避免因方法和流程过于复杂而无法落地。三是紧密结合会计核算。具体指引作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组成内容,应当充分体现与财务会计核算的衔接,明确成本核算如何从财务会计取数,确保数据同源性和一致性。具体指引共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成本及成本核算的定义、组织管理

    11、、成本核算周期、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一般程序和其他要求。第二章为成本核算对象,主要规定高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原则、主要规范的成本核算对象等。第三章为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主要规定高校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的设置要求、成本项目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关系、专业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等。第四章为业务活动成本归集与分配,主要规定业务活动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高校成本核算过程中的部门分类、成本归集与分配流程、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的分配等一般要求,以及院系教育成本、学生教育成本、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等。第五章为成本报告,主要规定成本报告的定义、分类、内容、编制要求等。第六章为附则

    12、,主要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和报表格式,以及高校其他成本核算需遵循的制度、解释权、生效日期等。第三部分:具体指引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具体指引的适用范围。具体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高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学校。对于高校下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是否适用具体指引,有关考虑如下:一是对于高校下设的独立法人单位,开展高校教学活动的(如独立学院、研究院等),可以参照具体指引单独开展成本核算,其相关成本不并入高校;不涉及高校教学活动的(如高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不适用具体指引。二是对于高校下设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单位,主

    13、要为中小学、幼儿园、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单位等,不涉及高校教学活动,相关财务会计问题已在我部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执行的补充规定中进行规范。按照具体指引与财务会计保持衔接的原则,高校以单位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时,应当将此类单位的相关成本纳入成本范围;高校以其教学等业务活动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时,此类单位的成本不再纳入成本范围。三是对于民办高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高校教学活动的,考虑到其存在高校教育成本信息需求,可参照执行具体指引。(二)关于具体指引主要规范的成本核算对象。鉴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已对服务财务报表编制的各类资产成本核算作出规范,具体指引主要规范服务于管理需要,基于财务会计费用信息的

    14、业务活动成本核算。高校专业业务活动一般包括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高校在开展成本核算时应当将教学活动作为基本成本核算对象。经向部分高校了解,其教育费用占其业务活动费用比例很高,特别是对于广大教学型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需求更为迫切。因此,具体指引聚焦于高校教学活动,对其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进行详细规范。对于高校科研活动,具体指引在第四章设一节作原则规范,具体的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应当参照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 执行。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等各方对教学活动的具体成本信息需求,具体指引主要规范了院系教育成本(提供教育方)和学生教育成本(受教育方)两类成本核算对象。院系教育成本是以开展教学活动的

    15、院系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其面向本院系和其他相关院系学生开展教学活动的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院系教育成本主要用于对教学单位的成本控制和内部绩效评价。学生教育成本以不同专业、学历等类别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类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学生教育成本主要为确定政府投入和学费收取等成本分担标准提供支撑,考虑到目前预算拨款和学费标准主要以不同专业和学历确定,因此暂未考虑年级等其他维度的成本核算对象。(三)关于成本核算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划分。为便于成本归集和分配,具体指引要求高校在开展成本核算时,将内部机构划分为业务部门、辅助部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三类,并给出划分依据和相关示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

    16、与基本指引的部门设置保持一致,确保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成本信息横向可比。二是按此分类进行成本分配符合各部门的受益原则,如辅助部门按照受益原则需要分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成本。三是“原则+示例” 的方式符合高校的成本核算现状,相比于医院,高校成本核算基础较为薄弱,尚未形成成熟的成本核算部门体系,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也存在较大差异,按“原则+示例”的方式划分部门更加切实可行。(四)关于成本核算周期。具体指引要求高校至少应当以公历年度作为核算周期,编制对外成本报告,主要考虑如下:一是成本信息能够方便、可靠获取。高校预算执行周期和财务会计核算均以公历年度为周期,成本核算周期与其保持一致,避免了从财务会计信息

    17、中跨期采集费用的情况。二是成本信息能够满足主要需求。经了解,目前高校学费调整时的成本测算、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均要求以公历年度为核算周期,对高校的预算资金也以公历年度为周期进行拨付。此外,对高校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一般也以公历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以公历年度作为成本核算周期能够满足相关信息需求。(五)关于教育成本与科研等其他活动成本的划分。具体指引聚焦于教育成本核算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为保障教育成本的准确、完整,需要将高校的各项耗费在教育、科研等活动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按照核算阶段的不同,分财务会计核算阶段和成本核算阶段,具体如下:在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高校应当通过“业务活动费用 教育费用”、“业务

    18、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经营费用”、“其他费用”等会计科目,分别核算高校开展教学、科研、经营等活动的各项费用。在业务活动成本核算过程中,高校应当将“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和“业务活动费用”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归集、分配至不同活动的成本核算对象。因此,具体指引应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对高校成本核算的流程和方法作出规范。例如,对于教职工薪酬在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之间的划分、后勤部门对外开展经营业务的相关成本核算等在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已予以明确的问题,无需在具体指引中再作规范。(六)关于学生教育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为更准确地核算学生教育成本,优化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流程,具体指引对学生教育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规范如

    19、下:一是以专业教育成本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核算其他维度的学生教育成本。按照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高校按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类划分学科,高校根据各学科的培养方向设置若干专业。因此,各学历层次的专业教育成本可作为学生教育成本的基础,学历教育成本等可通过将相关专业教育成本叠加计算取得。二是将学生教育成本分为培养成本和支持成本,分别按照不同的流程和方法进行核算。当各院系为其他院系的学生提供教学服务时,需要考虑进行成本交互分配。支持成本因其不受教学活动影响无需进行交互分配,培养成本通过核算课程或学分成本解决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问题,按此分别核算的思路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三是在核算培

    20、养成本时,高校可以选择将院系成本分配至课程或学分,按照不同类型学生修习课程或学分情况形成培养成本。一方面实现了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另一方面也为高校成本对象的扩展保持了灵活性,如通过课程或学分成本累加可进一步取得年级等更多维度的学生教育成本信息。(七)关于成本项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高校主要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专业业务活动直接或间接的资源耗费。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下按照“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 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指引的成本项目设置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21、基本保持一致,包括“人员经费(对应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业务费用”等。同时,高校可以根据需要在上述成本第四部分:具体指引的全文内容逐条学习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服务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

    22、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下设的独立学院和研究院、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成本核算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高等学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成本核算不适用本指引。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指引开展成本核算。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高等学校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高等学校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

    23、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对象,是指高等学校在成本核算时根据其职能目标、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的,归集和分配资源耗费的具体对象。本指引所称成本项目,是指高等学校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第四条 高等学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高等学校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 为高等学校及其内部组织机构合理控制成本、优化成本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撑。(二) 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进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如确定学费收取标准等)提供成本信息参考。(三) 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高

    24、等学校整体、政策、项目等绩效管理工作提供成本信息支撑,同时也为高等学校开展绩效自评提供依据。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第六条 开展成本核算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成本核算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保障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第七条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一) 按照成本核算要求采集费用、收入、教职工和学生等各类人员相关信息、房屋面积等成本相关基础数据。(二

    25、)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三)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四) 将直接费用归集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科学、合理的成本动因或分配基础,将间接费用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五) 根据成本核算结果编制成本报告。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成本核算情况。高等学校至少应以公历年度作为核算周期,同时可以结合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教学周期、项目实施周期等进行成本核算。第九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关于成本核算原则等内容,应当遵循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成本核算对象第十

    26、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信息需求,多层次、多维度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高等学校按照管理层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整体、内部组织部门、学科、专业等。高等学校按照活动类型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以下简称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至少应当将业务活动中的教学活动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也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将科研活动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第十二条 教学活动成本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院系教学成本、学生教学成本:(一) 院系教学成本。为满足教学活动成本控制、绩效管理等需求,高等学校以提供教学服务的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统称院系)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院

    27、系面向本院系和其他相关院系学生开展教学活动的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院系教学成本。(二) 学生教学成本。为满足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等需求,高等学校以不同类别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学生接受教学服务相关的各项耗费。高等学校可以按照不同学生类别,分专业、学科、学历等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学生教学成本。1.专业成本。以不同专业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专业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专业成本。2.学科成本。以不同学科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学科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学科成本。3.学历成本。以不同学历类型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学历类型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学历成本。高等学校开展学生教学

    28、成本核算时,一般将专业作为基本类别,并在专业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核算学科成本、学历成本等。以各类别学生教学成本总额,按该类别学生人数求平均,即该类别的生均成本。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调整或补充。第三章 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成本范围的界定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成本核算对象为高等学校整体的,其成本范围包括高等学校发生的全部费用,即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成本核算对象为教学、科研活动的,其成本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中与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部

    29、分。为满足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高等学校应当在对相关成本进行完整核算的基础上,按规定对成本范围予以调整。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成本要素等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所对应财务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项目保持协调,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应当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业务费用。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归集

    30、获取各成本项目的费用。对于金额较大、发生频繁或重要性程度较高的成本项目,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在上述成本项目下设置明细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例如,高等学校可对学生住宿相关费用增设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下增设学生奖助费用项目等。第四章 业务活动成本归集与分配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对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进行核算。完全成本法下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均归集、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制造成本法下只将业务活动费用归集、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

    31、用。直接费用是指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业务费用中可以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需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费用。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业务特点、重要性、可操作性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将间接费用分配至相关成本核算对象。间接费用分配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根据资源耗费动因进行分配。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有证据证明新方法能够显著提升成本核算质量的除外。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成本核

    32、算时,通常将内部机构划分为以下几类:(一) 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的机构,高等学校的业务部门一般采用院系的形式进行设置。(二) 辅助部门。辅助部门是指为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提供服务或产品的机构,如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三) 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是指开展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管理活动的机构,如学校办公室、人事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以及餐饮管理部门、公寓管理部门等后勤部门。高等学校可根据成本核算需要进一步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划分为行政部门和后勤部门。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一般流程如下:(一)将“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的

    33、本期发生额按照活动类型、成本项目分别归集至业务部门、辅助部门,将“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按照成本项目归集至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二)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仅限完全成本法)、辅助部门的费用分配至各业务部门。其中,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一般先分配至业务部门和辅助部门,再随辅助部门的费用分配至业务部门;辅助部门费用占比不高的,也可以直接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直接全部分配至业务部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之间、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产品的金额占比较大的,也可以将费用先进行交互分配,再分配至业务部门。(三)将业务部门归集的费用分配至相关成本核算对象。第二十一条 在完全成本法下,高等学

    34、校应当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分配至教学活动和科研等其他业务活动。在实际费用分配过程中,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将相关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归集的费用直接分配至某类业务活动(如教务部门归集的费用可全部分配至教学活动)。无法直接分配的,应当采用参数分配法分配至不同活动类型。第二节 院系教学成本核算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教育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归集和分配至各院系教学活动和辅助部门教辅活动。第二十三条 在完全成本法下,高等学校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 高等学校在应用参数分配法时,可以按照成本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分配参数。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不包括其直接面向学生提供服务和产品的相关费

    35、用,即支持成本)分配至各院系教学活动和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分配参数可以根据相关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业务特点选择教职工或学生人数、房屋面积、工作量、费用、收入等。分配参数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某院系教学活动应分配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 该院系教学活动分配参数分配率某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应分配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该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分配参数分配率分配率=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各院系和辅助部门分配参数之和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将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分配至各院系教学活动,分配参数可以选择教职工或学生人数、工作量、房屋面积等。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按照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

    36、条规定将院系教学活动归集和分配的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加总,即为院系教学成本。第三节 学生教学成本核算第二十六条 学生教学成本包括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直接教学成本是指某类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院系按照培养计划提供的各类课程、实践活动、论文和毕业设计指导等(以下统称课程)成本以及其他直接计入该类学生的成本。支持成本是指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学生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成本。在完全成本法下,高等学校应当在分别核算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学生教学成本。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将专业作为基本学生类别的,在核算某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时,对于院系教学成本中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应直接归集至该专业的直

    37、接教学成本;对于无法归集的,应当先将其分配至课程或学分,再进一步分配至直接教学成本。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通过课程核算直接教学成本时,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 核算课程成本。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选择合理的分配参数将无法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课程,分配参数可以选择学分数、课时、人次等,并考虑不同学历层次课程的资源耗费差异。某课程成本=该课程的分配参数课程相应学历层次的资源耗费权重分配率分配率=(院系教学成本-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各学历层次的分配参数相应学历层次的资源耗费权重)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采用作业成本法,根据资源动因将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有关作业,然后再将作

    38、业成本根据作业动因分配至课程。高等学校应当在梳理教学流程基础上划分作业,例如授课、指导论文、实践活动、考试等。资源动因、作业动因参数可以选择学分数、课时、人次、房屋面积、课后作业次数等。(二) 核算课程生均成本。在课程成本基础上按照修习人数计算得到课程生均成本。某课程生均成本=该课程成本该课程的修习人数(三)按照实际课程修习情况或培养方案将各专业学生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和在本院系及其他相关院系修习的课程成本进行累加,得到直接教学成本。某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相关课程生均成本该专业修习相关课程的人数)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通过学分核算直接教学成本时

    39、,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核算单位学分成本。一般考虑不同学历层次学分的资源耗费差异,选取加权学分数作为分配参数,并将无法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学分(未实施学分制管理的高等学校可以用课时数代替学分)。某学历层次单位学分成本=相应学历层次单位学分资源耗费权重分配率分配率=(院系教学成本-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该院系的加权学分数某院系的加权学分数=(各学历层次的学生在该院系修习学分数相应学历层次单位学分资源耗费权重)(二)根据各专业学生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和在本院系及其他相关院系修习学分成本计算得到直接教学成本。某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可归集至该专业直接教学

    40、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本院系相应学历层次单位学分成本 该专业学生在本院系修习学分数+相关院系相应学历层次单位学分成本该专业学生在相关院系修习学分数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学生类型、人数等标准,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学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费用(如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费用)分配至专业,即为支持成本。某专业的支持成本=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学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费用全校受益学生分配参数 该专业学生分配参数第三十一条 将某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加总,即为该专业成本;按照该专业学生人数求平均,即为专业生均成本。某专业成本=该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该专业的支持成本某专业生均成本=该专业成本该专

    41、业学生人数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基于各专业成本进一步计算确定学科成本、学历成本等类别的学生教学成本。某学科/学历成本=该学科/学历层次各专业成本某学科/学历生均成本=该学科/学历成本该学科/学历层次学生人数第四节 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需要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归集和分配至各院系科研活动和辅助部门科研辅助活动。在完全成本法下,还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分配科研活动应当承担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应当参照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确定科研

    42、活动的成本核算对象、将各院系科研活动和辅助部门科研辅助活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分配至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对象等。第五章 成本报告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成本报告是指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成本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高等学校成本核算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旨在为报告使用者提供高等学校成本信息。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成本报告按使用者的不同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对内报告是指高等学校为满足单位内部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报告;对外报告是指高等学校按政府财政、教育、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告。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成本报告包括成本报表和成本分析报告。成本报表是用以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考核评价高等学校运

    43、行状况的各种报表及重要事项的说明。成本分析报告为对高等学校运行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改进建议等的文字报告。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内成本报告,根据管理要求可按公历年度、教学周期或项目实施周期编报,目的在于满足日常管理、临时或特殊任务的需要,使成本信息及时服务于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外成本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类型学生教学成本及其各成本项目金额。对外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外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当遵守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财政、

    44、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本指引的相关规定指导高等学校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教育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成本核算规范、对外成本报表格式等。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指引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规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对内成本报表格式等。第四十一条 服务于财务报表编制的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物品、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等资产成本的核算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附:1.高等学校教学活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关系示意图2.直接教学成本核算流程示意图附1高等学

    45、校教学活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关系示意图按部门归集和分配费用(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分配至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和院系教学活动(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将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分配至院系教学活动(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学生教学成本-支持成本的核算(第三十条)学生教学成本-直接教学成本的核算(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具体流程见附2)学生教学成本-专业成本的核算(第三十一条)学科/学历等其他学生教学成本的核算(第三十二条)注:1.该示意图选择采用完全成本法进行核算。2.该示意图学生教学成本以专业成本核算为基础,进一步核算

    46、学历等其他维度的学生教学成本。附2直接教学成本核算流程示意图-2-4其他院系专业院系a其他院系其他院系课程或学分课程或学分1课程或学分2课程或学分专业1专业2专业直接费用直接归集跨院系修习学分按照修习课程或学分情况计算间接费用分配-1-1-2-3-4-3该示意图以专业成本为例,对直接教学成本的核算进行示意。对于院系教学成本中可归集至该专业直接教学成本的,应直接归集至该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第二十七条)对于无法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应当先将其分配至课程或学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按照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院系教学成本和相关课程或学分成本计算得到直接教学成本。(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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