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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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 法条 文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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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条文学习2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11(11条条)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16(16条条)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18(18条条)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5(5条新增条新增)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7(7条新增条新增)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12(12条条)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1(1条条)共条共条3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
2、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释疑第一条释疑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4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3、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二条释疑第二条释疑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规划区定义及划定程序规划区定义及划定程序 5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
4、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
5、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三条释疑第三条释疑 法律授权法律授权 三种区域区别对待规划编制三种区域区别对待规划编制 6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
6、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
7、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设标准。第四条释疑第四条释疑 城乡规划基本原则城乡规划基本原则 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体现 7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释疑第五条释疑 城乡规划与相关重要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与相关重要规划的关系 8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
8、本级财政预算。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释疑第六条释疑 城乡规划的经费保障城乡规划的经费保障 9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释疑第七条释疑 城乡规划作用城乡规划作用 法定性法定性 修改程序性修改程序性 10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内容除外。
9、第八条释疑第八条释疑 城乡规划的公开性城乡规划的公开性(公民享有知情权公民享有知情权 保密性保密性 1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1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九条释疑第九条释疑 执行城乡规划的权利与义务执行城乡规划的权利与义务 公众监督公众监督 12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的效能。第十条释疑第十条释疑 用科技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用科技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科技科技创新创新 13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第
11、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释疑第十一条释疑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管理的行政主管理的行政主体划分体划分 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 14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
12、体规划的编制。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二条释疑第十二条释疑 全国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全国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审批主体审批主体 程序程序 15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
13、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三条释疑第十三条释疑 省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省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审批主体审批主体 编制内编制内容容 16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
14、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释疑第十四条释疑 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审批主体审批主体 17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释疑第十五条释疑 镇规划组织编制
15、主体镇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审批主体审批主体 18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
16、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报送。第十六条释疑第十六条释疑 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 人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地位人大
17、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地位 19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
18、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七条释疑第十七条释疑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四线规四线规定定)规划期限规划期限 20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
19、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
20、庄发展布局。第十八条释疑第十八条释疑 乡村庄规划原则乡村庄规划原则 编制内容编制内容 21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释疑第十九条释疑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 程序程序 内容须不内容须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21、22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备案。2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22、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24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会议讨论同意。25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
23、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需要。26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
24、取得相应等级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
25、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四条释疑第二十四条释疑 规划编制单位资格规划编制单位资格 执业资格管理执业资格管理 规划与国家标准关系规划与国家标准关系 强调强调了规划编制的责任了规划编制的责任 27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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