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重点内容解读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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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22 安徽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庭暴力 办法 重点 内容 解读 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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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全文学习 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安徽省实施办法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解读办法全文学习01020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并报送相关信息。办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提供转介服务,并保护受害人隐私。教育行
2、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办法明确办法明确,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将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身份信息,并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
3、扰、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威逼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其他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遭受家暴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办法明确,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也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办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
4、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临时庇护场所将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就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等事项提供转介服务,并保护受害人隐私。同时,临时庇护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经费、人员,能够稳定持续运营;有安全保障,能够防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与公安机关以及接受家庭暴力投诉的其他组织有畅通的合作与转介机制。临时庇护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将向社会公布。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场所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结合本省实际,
5、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处置家庭暴力及其相关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工作;(二)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反家庭暴力协同合作;(四)褒扬、激励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五)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
6、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组织,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在国家规定的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节假日和普法宣传日,倡导开展以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等相关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家
7、庭暴力隐患并报送相关信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村民、居民互助互爱,及时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组织开展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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