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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docx

  • 上传人(卖家):淡然人生
  • 文档编号:3718202
  • 上传时间:20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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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筑 施工 劳务 企业 安全生产 管理 规章制度 通用
    资源描述:

    1、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1一、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且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二、施工现场的道路、上下水管线及材料堆放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的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三、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四、脚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时以安全检查标准为依据。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

    2、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六、砼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尘、毒、浓度控制在标准及施工要求内。七、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冬季防冻,雨雪后采取防滑措施。八、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xx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3、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4、评工作。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六条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第二章工程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

    5、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首次开展自评的时间为办理监督手续当月起。第十条工程项目自评机构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材料须留档备查;在对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分时,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应注明该单位名称。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自评工作不认真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责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评。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中止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经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

    6、签署的中止考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中止原因;复工前,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复工报告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工程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自评工作。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变更文件资料;(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7、化月自评汇总表;(四)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评价汇总表;(五)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六)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七)工程项目考评主体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资料后,以工程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下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

    8、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为优良。(一)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三)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发

    9、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二)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考评主体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三)月自评资料不健全、不连续或企业未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的;(四)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第三章企业考评第十八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xx)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

    10、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前90日向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申请表(附表2)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二)近三年内企业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三)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四)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考评主体规定的其它材料。由省级考评主体考评的企业,应提前90天向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提交有关资料,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对企业提交

    11、的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省级考评主体进行考评。第二十一条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汇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可优先评为优良:1、竣工项目考评优良率达到10%以上的;2、在建工程全部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的;3、省级文明工地数量达到已考评项目总数量10%以上;或者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个及以上、或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1个及以上的;4、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表彰奖励的;5、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结果低于70分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三)企业近三年已竣工

    13、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

    14、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二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考评管理第二十九条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由省级考评主体汇总,省厅每年12月转送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条考评主

    15、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度、流程,加强考评管理。各级考评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辖区考评工作,并将其单位、姓名、电话报省考评主体备案。第三十一条各级考评主体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考评时,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该企业在外市(区)及外省项目考评情况、结合该企业在辖区的实际,做出考评结果;各市(区)将辖区项目考评结果统计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向省考评主体报送。对企业考评结果原则上每季度报送1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中旬在陕西建设网公布各市(区)上报和外省转送的项目考评结果以及企业考评结果。第三十二条对于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被评定为不合格

    16、的,或因获得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业绩被评定为优良的,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评主体提交该年度周期自评表,但应提供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个年周期计起。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xx年5月22日起施行,至20xx年5月2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陕西省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全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细则明确,工程项目考评是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

    17、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企业考评主体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3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乡(镇)村建站、县属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以及在我设立分公司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确定一名主管建筑施工安全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在我县承揽业务的县外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员,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件),报建宁县城建局备案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认真分析本企业(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2、及时报告本企业(项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事故处罚等情况;3、提出改进本企业(项目)或者建宁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4、按时

    19、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本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5、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第四条、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季度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主要是: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

    20、并委派代表参加。第五条、x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按上述方式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4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2、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

    22、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5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第二条、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理本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委托建宁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理本辖区内房屋拆除工程的安

    23、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受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见附件一);2、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3、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总进度计划;(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5)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计划;(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5、

    2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8、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9、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建设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第四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督部门”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监督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第六条、“监督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第七条、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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