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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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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三国 两晋 南北朝 时期 法律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七章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律制度(公元(公元220-581年)年)l这一时期主要法典主要是魏律、晋律和北齐律。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一)三国立法l1蜀国立法蜀国立法l刘备定都成都后,即着手制定律典。蜀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l2吴国立法吴国立法l吴国曾经于公元226年和234年有过两次立法活动,。l3 3魏国立法魏国立法l 魏新律是在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体例和内容的改革:l(1 1)增加了篇条)增加了篇条l(2 2)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l(3 3)调整、归纳各篇内容)调整、归纳各篇内容l(4 4)八议入律)八

    2、议入律l(5 5)改革了刑罚制度)改革了刑罚制度l(6 6)限制从坐的范围)限制从坐的范围(二)两晋立法l1 1立法概况立法概况l 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晋律颁行全国,史称“泰始律”。l2 2晋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晋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l(1 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l(2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l(3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l(4 4)“纳礼入律纳礼入律”l(5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杂抵罪”(三)南朝立法l 南朝宋、齐、梁、陈4朝,对法制建树甚少

    3、,主要沿用晋律。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未施行。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对后世影响不大。l 南朝在法制建树甚少,是有深刻社会原因的。晋室南迁,作为晋朝支柱的北方士族地主大批到江南。在剧烈的社会动荡面前,他们空虚绝望、颓废纵欲,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四)北朝立法l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l1 1北魏立法概况北魏立法概况l2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l3 3北齐立法概况北齐立法概况l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l(1)确立了“重罪十条”l(2)确立了死、流

    4、、徒、鞭、杖五刑;l(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l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l4 4北周立法概况北周立法概况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 l(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l(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l(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l(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l 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l(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内容主要发展(一)刑事

    5、立法 1 1“八议八议”入律入律l 2 2“官当官当”入律入律l3 3确立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l4 4“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列入律典l5 5刑罚制度进一步改革刑罚制度进一步改革l(1 1)废除了宫刑)废除了宫刑l(2 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改革妇女从坐制度l(3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民事立法l1 1买卖、借贷立法买卖、借贷立法l2 2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l()婚姻立法()婚姻立法l(2 2)家庭立法)家庭立法l(3 3)继承立法)继承立法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l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又有发展。l1 1中央司法机

    6、关中央司法机关l(1)初期为“廷尉”或“大理”,北周叫秋官大司寇,但总的来看,秦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l(2)司法机关显著扩大。l2 2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l地方司法审判为三级制,司法权由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握。(二)诉讼制度l1 1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制l(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l(2)建立直诉制度。l2 2规定严格死刑复核制度规定严格死刑复核制度l3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l4 4使用酷刑进行逼供使用酷刑进行逼供l(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l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

    7、关明显发展,是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其长官御史中丞,有权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弹劾。l 总之,司法权和监督权日渐集中在皇帝为首中央政府手中。一、隋朝立法概况 隋朝先后制定了开皇令、开皇律、大业律和大业令。开皇律是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主持制定,一共十二篇,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l(一一)确立了新五刑制度确立了新五刑制度l(二二)有确立有确立“十恶十恶”罪名罪名l(三三)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维护贵族官僚特权l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制度。三、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l(一)中央审判机关为大理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为刑

    8、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县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掌纠察,兼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州刺史(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l(二)诉讼制度允许按级上诉,直至御前直诉,取消刺史对死刑和处决权,死刑报皇帝批准。l(三)在大理寺高博士8人审断大狱,讲授法律,定期在京城进行考试。四、隋朝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隋初明法慎刑,刑罚宽缓而一度强盛,隋未以废弃法制,滥刑虐杀而转瞬覆亡。可见,法制兴废对于国家盛衰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五、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一一)礼刑并用礼刑并用 (二二)法令简约法令简约 (三三)宽仁慎刑宽仁慎刑六、唐朝立

    9、法概况l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l(一)武德时期(一)武德时期l 唐高祖李渊,武德7年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l(二)贞观时期(二)贞观时期l 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修定武德律基础上而成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还制定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l(三)永徽时期(三)永徽时期l 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l(四)开元时期(四)开元时期l 制定唐六典30卷,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l(五)大中时期(五)大中时期l 编定大中刑律统类总之,唐一代适用的法

    10、律,基本上是贞观定“律”,永徽定“疏”,开元定“典”。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一)律 (二)令(二)令 (三)格(三)格 (四)式(四)式八、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篇目介绍(一)篇目介绍 唐律疏义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二)结构(二)结构 1 1律文律文 2 2疏议疏议 3 3问答问答 4 4注注 九、行政立法九、行政立法(一)大唐六典(一)大唐六典 大唐六典是唐代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大唐六典是唐代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它是以唐朝各部门机关按卷分质的官修政书。它是以唐朝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

    11、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相关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大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大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研究唐代行政立法的重要资料。对唐以后历是研究唐代行政立法的重要资料。对唐以后历代会典的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代会典的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二)行政管理体制l1.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中央行政管理体制l(1)(1)三省六部制的确立三省六部制的确立l隋唐时期最高行政

    12、机关是三省六部。l三省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l六部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l(2)(2)九寺五监九寺五监l2.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管理体制(P201-201P201-201)l开皇3年取消郡一级,设州、县二级制。县下设乡(坊)、里(村)。(三)官吏选任制度 隋唐时期官吏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科举,分科取士。由国家设立科目,定期进行统一考试。隋朝的科举考试后直接任官,唐考中后只获得出身,还须经吏部考试,才能为官;科举制打破了魏晋以来“门第”界限,改变了“上品无寒门”的现象,为中小庶族出身和知识分子发挥其聪明才智,创造

    13、了良好的条件。为唐朝选拔优秀人才,推动封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四)考课制度 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四)致仕制度 十、刑事立法十、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 (1)(1)议(议(2 2)请()请(3 3)减()减(4 4)赎()赎(5 5)官当()官当(6 6)免官)免官 2 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其他定罪量刑原则 (1 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 2)自首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 (3 3)同居有罪相为隐)同居

    14、有罪相为隐(4 4)共犯区别首从)共犯区别首从 (5 5)二罪以上俱发)二罪以上俱发 (6 6)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7 7)断罪无正条)断罪无正条(8 8)化外人相犯)化外人相犯(二)刑名 1 1法定五刑法定五刑 (1 1)笞刑)笞刑 (2 2)杖刑)杖刑 (3 3)徒刑)徒刑 (4 4)流刑)流刑 (5 5)死刑)死刑 2 2刑之加减刑之加减(三)罪名 1 1十恶十恶 2 2杀人罪杀人罪 3 3伤害及保辜期限伤害及保辜期限 4 4强盗、窃盗罪强盗、窃盗罪 5 5略卖人口罪略卖人口罪 6 6官吏犯赃罪官吏犯赃罪十一、民事立法(一)丁年与行为能力 1 1丁年丁年 2 2唐代社

    15、会地位和享受权利范围分唐代社会地位和享受权利范围分4 4个等级:个等级:(1)(1)贵族官僚:贵族官僚:(2)平民百姓平民百姓(士、农士、农、工、商工、商 (3)部曲客女部曲客女 (4 4)奴婢)奴婢(二)物权 1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唐朝的土地分官田和私田两种。唐中期以后,则以私田为主,包括大地主的土地和自耕农的土地。唐初推进“均田制”。“永业田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口分田”归国家所有,不许买卖,身死后,国家将“口分田”收回。2.2.其他物权其他物权 3 3对物权的保护对物权的保护 4 4债(债(1 1)买卖关系()买卖关系(2 2)借贷关系()借

    16、贷关系(3 3)寄存契约)寄存契约十二、婚姻立法 (一)结婚年龄(一)结婚年龄 贞观元年规定男贞观元年规定男2020,女,女1515。玄宗时改为男孩。玄宗时改为男孩1515,女,女1313。(二)缔结婚姻(二)缔结婚姻 缔结婚姻要件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三)结婚的限制(三)结婚的限制 分两类不准结婚:“违律为婚”,“婚娶违律”。(四)离婚(四)离婚 分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情况十三、家庭立法 严格维护父权和夫权为内容的家长制统治。(一)子孙在家庭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家长,不得违反家长教令。家长只要不犯“十恶”罪,子孙不得告发;不得分家别立户籍,要尽孝道。(二)在家庭中“夫尊妻卑

    17、”,妻“义同卑幼”,法律上同罪异罚;妾在家中地位更不如妻。十四、继承立法 (一)宗祧继承(一)宗祧继承 实行嫡长继承制。(二)财产继承(二)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家中无男子,女子即使出嫁,也有权继承娘家的财产。十五、经济立法(一)赋税立法l唐朝的赋税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1 1租庸调法租庸调法 2 2“两税法两税法”因为税分夏、秋两季缴纳而得名。租庸调在失去作用之后,为了解决封建国家的财政危机,改行“两税法”。(二)手工业管理立法(二)手工业管理立法 唐朝手工业有官营和私营两种。官营手工业产品主要供封建国家使用;私营手工业产品主要供商贾贩卖。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

    18、还规定了责任制。主管市场的官吏和州县官徭负责检查产品的质量,如果产品质量低劣,官员知情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减二等。(三)商业管理立法(三)商业管理立法 唐朝为了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唐朝的对外贸易达到前所未有的繁荣。当时对外通商以输出丝、丝织品和瓷器为主。外国商人只要遵守唐律,则贸易就可以自由往来。十六、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二)用刑持平(二)用刑持平 一部唐律都贯穿着用刑持平的精神,所以与历朝律典相比,唐律“得古今之平得古今之平”。十七、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一)在中国法制史上居

    19、于重要的历史地位(一)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1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2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二)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二)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1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越南等;2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十八、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此外还有此外还有“三司推事三司推事”、“小三司小三司”。(二)地方司法机关(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州设司户参军事和司法参

    20、军负责审理民刑案件,最后决定于州郡长官;县设司法佐、史,具体掌管司法审判。最后由县令综理;县以下乡官里正、坊正、村正调解民事案件。十九、诉讼制度(一)起诉(一)起诉(二)审判(二)审判1 1管辖管辖2 2审理案件的要求审理案件的要求(1)以原告诉状为准;(2)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3)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4)规定回避制度。3 3判决与执行判决与执行(1)判决时要根据法律。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并要罪犯“服辩”,如不服可以申诉;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2)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二十、监狱管理 唐朝于京师、州、县设有监狱,大理寺设“大理狱”,监狱设典狱官。还规定了囚粮、囚衣、入视制度。二十一、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一)御史台的组织(一)御史台的组织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二)御史台的主要职责(二)御史台的主要职责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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