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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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 防雷设计 规范 GB500571994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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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1994 在IEC TC 81的标准IEC TC 81雷击保护IEC 61024建筑物防雷(系列)IEC61312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系列)IEC61663通信线路防雷(系列)IEC 61024-1:1990-03建筑物防雷第1部分:通则IEC 61312-1:1995-02防 LEMP 第 1 部分:通则IEC 61662:1995-04雷击损坏危险度的评估IEC 61662:1996-05补充评估:加入LEMP后的危险度评估IEC 61819/Ed.
2、1(81/145/CDV)2001模拟防雷装置(LPS)各部件效应的测量参量IEC 61663-1:1999-07通信线路防雷第1部分:光纤线路IEC 61663-2(81/164/FDIS)2001通信线路防雷第2部分:金属导线路线IEC 61312-2 TS:1999-08防LEMP第2部分:建筑物屏蔽、内部等电位连接及接地IEC 61312-3 TS:2000-07(IEC 81/150/CD)防 LEMP 第 3 部分:电涌保护器(SPD)的要求IEC 61312-4 TS:199809防 LEMP 第 4 部分:已有建筑物的保护IEC 61312-5 TS:2000(81/165/C
3、D)防 LEMP 第 5 部分:应用指南IEC 61024-2建筑物防雷第2部分:建筑物高于60m的附加要求IEC 61024-3建筑物防雷第3部分:有爆炸危险和易发生火灾建筑物的附加要求IEC 61662/Ed.2 TS(81/156/CD)2001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环境和建筑物的风险评估IEC 61024-1/Ed.2(81/151/CDV)2001防雷装置对人身的安全保护IEC 61024-1-1:1993-08建筑物防雷第1部分第1分部分:指南A防雷装置保护级别的选择IEC 61024-1-2:1998-05建筑物防雷第1部分第2分部分:指南B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检测TC81T
4、C28TC37TC64TC77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4号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0 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年8月月24日日局部修订条文说明:局部修订条文说明:修订内容为第三章第334条;第六章全部条文(本文本第六章已是修订后的新条文)。第334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
5、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Se20.3kcRi (3.3.4)式中 Se2地中距离(m);kc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说明 增加“信息系统”,因为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时接地必须连接在一起才能起到保护效果,而且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将分流系数kc选值的规定移至附录五。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第1.0.1条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
6、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第1.0.2条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第1.0.3条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第1.0.4条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第2.0.1条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策策2.0.2条遇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
7、类防雷建筑物:3条 第第2.0.3条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9条 第第2.0.4条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6条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第3.1.1条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第3.1.2条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第3.2.1条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
8、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
9、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公式:略图图 3.2.1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公式:略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公式:略 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第
10、第3.2.2条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防雷电感应的接
11、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第第3.2.3条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323)式中:l 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二、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
12、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2l2l2l 第第3.2.4条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筑物应装设均
13、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对不同电阻率的土壤,其水平接地体、垂直接地体的长度不同。计算公式:略 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八、在电
14、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第第3.2.5条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第3.3.1条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第第3.3.2条条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
15、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第第3.3.3条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第第3.3.4条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I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
16、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第3.3.5条条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二、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4.24kc2 (3.3.5)式中:S 钢筋表面积总和(m
17、2)。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第3.3.6条条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300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第第3.3.7条条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略 第第
18、3.3.8条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略 第第3.3.9条条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金属物尚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3.2.3)表达式的要求,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
19、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 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人建筑物内。三、本规范第2.0.3条一、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低压架空线转换金属皑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其埋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5m。2当架空线直接引人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
20、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第第3.3.10条条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略 第第3.3.11条条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第3.4.1条条第三类防雷建筑
21、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网格。第第3.4.2条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第3.4.3条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
22、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第第3.4.4条条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300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第第3.4.5条条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第第3.4.6条条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第第3.4.7条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
23、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第第3.4.8条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的反击。第第3.4.9条条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二、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
24、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三、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第第3.4.10条条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共6条,略第四章第四章 防雷装置防雷装置 第第4.1.1条条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针长12m.: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
25、40mm。第第4.1.2条条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第一节接闪器第一节接闪器 第第4.1.3条条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 mm2的镀锌钢绞线。第第4.1.4条条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三、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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