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活十分贴近的法婚姻法、继承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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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 十分 贴近 婚姻法 继承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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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生活十分贴近的法与生活十分贴近的法婚姻法、继承法婚姻法、继承法专题四专题四 婚姻法婚姻法 结婚结婚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条件和程序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必备条件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条件: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指定传染病 像艾滋病、淋病、梅毒像艾滋病
2、、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或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婚或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病 严重的遗传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性疾病 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疾病的疾病 1申请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结婚登记结婚登记 2审查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结婚条件结婚条件 3登记登记
3、 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并发给结婚证(二)结婚的法定程序(二)结婚的法定程序 1婚约婚约 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律效力 2事实事实 婚姻婚姻 事实婚姻属于违法的婚姻,但在一定事实婚姻属于违法的婚姻,但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对其余的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系,对其余的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予以解除。予以解除。(三)婚约和事实婚姻(三)婚约和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 同居,同居,群众认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群众
4、认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同居同居之日发生在之日发生在1994年年2月以前。月以前。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缺缺少以上某一条件,均为非法同居。少以上某一条件,均为非法同居。1.定义定义:不以重婚对待:不以重婚对待:反抗包办、虐待要求离婚,而没有得到允许;自然灾害、拐卖而被迫改嫁的。2.关于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关于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按婚姻法执行。按婚姻法执行。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按共
5、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要求处理财产。要求处理财产。同居的子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抚养到能独立生活为止。同居的子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抚养到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例案例张力(男)与王华(女)从张力(男)与王华(女)从20122012年年5 5月开始,没有办理月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为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为2323周岁,王周岁,王华为华为2121周岁;两人原来均无配偶;双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周岁;两人原来均无配偶;双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
6、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20132013年年1 1月,月,张力因患心脏病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因患心脏病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的兄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张力的兄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的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问题:问题:1.1.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2.2.王华能否以妻子身
7、份继承张力的遗产?王华能否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1)二者是非法同居。二者是非法同居。(2)张力的遗产王华不能继承,但可根张力的遗产王华不能继承,但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 1)重婚的;)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无效的条件:婚姻无效的条
8、件:1 1、须具备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须具备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2 2、须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 3、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4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5 5、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 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虽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但由于是当事人虽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但由于是受到受到胁迫胁迫,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
9、日起一年的时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内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后,具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后,具有共同的法律后果。有共同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法律后果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为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为非法同居关系;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4、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案例案例赵某(女)与
10、万某赵某(女)与万某20092009年年10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20112011年年7 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112011年年1212月月1 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日与万某登记结婚。20122012年年4 4月月2020日,万某的父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亲去世,万某继承了202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的的2020万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万
11、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20122012年年8 8月月5 5日,赵某向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房屋。问:此案应如何处理?问:此案应如何处理?法律规定法律规定1、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2条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第13条条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2条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或被撤
12、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第第15条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意见(试行)第90条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理分析学理分析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与与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同居期间
13、共同共有财产的最大区别是前者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基于配偶身份,只要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有效存在,婚姻关系存基于配偶身份,只要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有效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当然视为当事人共同所有,并不要求双方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当然视为当事人共同所有,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和智力;而付出同等的劳动和智力;而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形成则应的形成则应体现付出同等劳动和智力的特点,如果是在同居生活期间,一体现付出同等劳动和智力的特点,如果是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的劳动、智力以及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应属方的劳动、智力以及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应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
14、;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劳动所得或共同于当事人一方所有;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劳动所得或共同购置的财产,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购置的财产,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赵某与万某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赵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双方所居住房的婚姻关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双方所居住房屋为万某个人财产,赵某无权要求分割。遂判决撤销屋为万某个人财产,赵某无权要求分割。遂判决撤销了赵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驳回了赵某请求分割房屋了赵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驳回了赵某请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 父母子父母子女关系
15、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之间的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家庭关系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人身人身 关系关系 财产财产 关系关系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表现在使用自己姓名;参加生产、工作、学习表现在使用自己姓名;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抚养教育子女。和社会活动;抚养教育
16、子女。夫妻之间有继承的权利。夫妻之间有继承的权利。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在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多实行男娶女嫁,女子婚后都在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多实行男娶女嫁,女子婚后都“妻从夫妻从夫姓姓”,妇女结婚后都丧失了自己的姓名权,只能以,妇女结婚后都丧失了自己的姓名权,只能以“祥林嫂祥林嫂”、“阿阿庆嫂庆嫂”等丈夫的姓名来称呼;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女子结婚等丈夫的姓名来称呼;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女子结婚后在自己本姓之后冠以夫姓,如后在自己本姓之后冠以夫姓,如“刘王氏刘王氏”、“李赵氏李赵氏”、“陈方安陈方安生生”、“范徐利泰范徐利泰”等,实际上这都或多或少封建思想的残余。我国等,实际上这都或多或少封
17、建思想的残余。我国婚姻法婚姻法从男女平等的原则出发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不因结婚而改从男女平等的原则出发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不因结婚而改变自己已有的姓氏。变自己已有的姓氏。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A.工资、奖金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彩票中奖彩票中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干问
18、题解释(二)(二)(2004年年4月月1日起施行)第日起施行)第11条规定,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条规定的其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夫或妻
19、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表示的,另一
20、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如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一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
21、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一方。)方。)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919条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新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新规一: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2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新规二: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规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父母子父母子女关系女关系 自然血亲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拟
23、制血亲 亲生父母亲生父母与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 亲生父母与亲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与继子女 养父母养父母与养子女与养子女 父母父母 子女子女 关系关系(1)(1)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2)(2)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3)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4)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
24、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为止。(5)(5)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系的成立而废除。张某张某20042004年年9 9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开始为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开始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刚满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刚满1616周岁。按照学校规周岁。按照学校规定,张某每年需交纳定,张某每年需交纳50005000元的学杂费,加上一年将近元的
25、学杂费,加上一年将近50005000元的生活费等费用,张某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元的生活费等费用,张某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1000010000元的抚养费。元的抚养费。20062006年年1010月开始,因张某不思进取,经常旷月开始,因张某不思进取,经常旷课,父母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不再承担张某的生活和教课,父母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不再承担张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引起张某不满。育费用,引起张某不满。20072007年年1 1月,张某以自己未独立月,张某以自己未独立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问:此案应如何处理?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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