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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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 下册 课件 17 危害 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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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 学(下册各论)第十七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目录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三节 分裂国家罪第四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第五节 第六节 间谍罪第二节 背叛国家罪 第七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思考题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一节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犯罪客体:国家安全。(二)犯罪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对主体有特殊要求。本类犯罪中除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可以由境外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构成外,其他犯罪的主体均为自然人主体。(四)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多为直接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一节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颠覆政权叛变叛逃间谍资敌背叛国家罪第二节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一)犯罪客体: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二)犯罪客观方面:1.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2.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注意本罪的实行行为)(三)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而且行为人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的主观目的。背叛国家罪第二节 二、背叛国家罪的认定(一)停止形态问题 危险犯: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足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二)罪数问题 想象竞合:行为人在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从一重处断(应认定为本罪)。背叛国家罪第二节 三、背叛国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
4、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分裂国家罪第三节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一)犯罪客体:国家统一。(二)犯罪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行为犯)(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分裂国家罪第三节 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观(分裂国家故意)+客观(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1.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统一;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
5、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本罪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背叛国家罪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背叛国家罪的故意内容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罪第三节 三、分裂国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
6、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武装叛乱、暴乱罪第四节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
7、为。(一)犯罪客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犯罪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选择性罪名+行为犯)(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武装叛乱、暴乱罪第四节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且行为人必须通过“武装”的形式进行叛乱或者暴乱,单纯的过激行为,不构成本罪。2.主观上具有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的故意,具有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则不构成此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第四节(二)罪数问
8、题 1.行为人在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又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放火等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对行为人应以本罪定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在武装叛乱、暴乱之外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以本罪和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武装叛乱、暴乱罪第四节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9、。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叛逃罪第五节 一、叛逃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
10、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一)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二)犯罪客观方面: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在境外叛逃 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在境外叛逃(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第五节 二、叛逃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即构成本罪。2.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不构成本罪。叛逃罪第五节(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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